浅析保险受益权【摘要】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而如何对其取得、变更 与丧失进行合理的立法设计肓接关系着受益人切身利益的实现文章从受益权的界定着手, 对受益权的性质、主体进行分析,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归纳总结得出保险受益权丧失 的几种情况,此外还结合了前沿案例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险法》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几 点意见关键词】保险法受益权丧失一、 保险受益权的界定保险受益权有广义和狭义Z分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是泛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保 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 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 利本文采用狭义界定保险受益权,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保险受益权的若干问题二、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权的丧失的几种情况1.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Z—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 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2. 《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 权3. 《保险法》笫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木 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 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白成立ZLI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 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三、 保险受益权的前沿案例问题研究1 .各受益人受益权的关联性分析相关案例:1997年10月4 ,王某在保险公司为1己投保了 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木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力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1998 年10月6丨I,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Z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杳 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H杀1999年1月12 U,受益人Z—王某 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受益人赵某故意行为致死为 由,依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1999年4月王弟将保险公司 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20力元保险金,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力-元保险 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需支付保险金,全部 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担木案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受益人Z—杀害了被保险人,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 权?对此,我国现行《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得因其他 受益人的恶性行为而受影响,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其他受益人仍应依约给付保 险金,保险金给付义务不得全部免除,对此建议《保险法》在修订时予以规定,以期为司法 实务提供明确的依据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相关案例: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保了终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 为赵某自己赵某有一个哥哥叫赵刚,好吃懒做,四处游荡,赵某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怕母 亲年老无人赡养才为她买了保险1999年9月,赵某冋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煤气泄漏, 赵某和母亲ID氏双双中毒身亡远在外地的赵刚得此消息后,赶I川家里办了丧事当他知道 母亲投保后,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同时, 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领保险金的申请,两人发生争议。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顺序将 育接影响保险金的归属我国保险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共同灾难条款 形成的惯例,而笔者认为继承法的规则不适川于保险法,而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定比较先进 合理的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二者同时死亡,或考 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则保险人或法院将会援引木州的《同时死亡法》各州的《同时死亡法》 都是根据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同时死亡法》制定的《同时死亡法》一般规定, 在保险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者无法区分谁先死亡, 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仍生存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而非 由已经死亡的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受益人比被保险人示死,哪怕间隔时间很短, 保险人也不能援引《同时死亡法》因为受益人已享有既得利益,在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 已成为受益人的遗产这一结果可能不符合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的意愿如果在寿险保单中有 幸存者条款,则该条款可用来确定保险金给付与谁,解决短期幸存者问题,避免上述结果的 出现。
幸存者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确保其死后保险金能够为其亲近或信赖的人获得所 特别订立的条款,它通常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存活一个特定的期限,才能获得 保险金否则,就好像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一样给付保险金我国《保险法》修订时, 应当借鉴美国各州《同时死亡法》的规定3.被保险人a杀与保险金的给付问题相关案例:某市纺织厂女T李某,两次白杀未遂,被及时发现并救下,经医生诊断为 “抑郁性精神病"出院以后的李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郁郁寡欢,常常独自苦苦 思索,偶尔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终于一口,李某悬梁自尽从失恋到死亡仅四个月经 查,三年前李某投保20年期简易人身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每月按时交纳保险费, 并无欠缴纪录李某死后,其母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死亡保险金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并己超过2年后被保险人 自杀,按合同条款可以给付保险金如何理解此处的“可以”呢?笔考认为其旨在说明,给付 也不是必须行为,要根据自杀的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的 相关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合同成立满两年给付保险金是嚴低限制,合同中可以规定更长 的期限,但是不能规定少于两年的期限。
参考文献:[1] 徐崇苗,李利.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冲国政法大学岀版社,2002. ⑶徳国保险法规内部资料.[4] 史学瀛,郭宋彬.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经济岀版社,2001.[5] 草有土.保险法学.高等教冇出版社,2003.[6] 张秀全.保险受益权研究.现代法学,2005, (4).[7] 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