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记分标准3编码违法行为模式违反条款记分标准(单位:分)处警告(01)处罚款或逾期不改正处罚款(02)情节严重处罚款(03)责令停产停业(04)吊销许可证件(05)禁止从业单位(06)禁止从业个人(07)1(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3030404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2(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四)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30304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3(一)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二)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0204(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10204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5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3编码违法行为模式违反条款记分标准(单位:分)处警告(01)处罚款或逾期不改正处罚款(02)情节严重处罚款(03)责令停产停业(04)吊销许可证件(05)禁止从业单位(06)禁止从业个人(07)6(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3510207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30撤销许可4040禁止从业8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15收缴或吊销409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30304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10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条30304011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10204012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015201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10152014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31015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15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4016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3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