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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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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学习资源吉林省土地治理条例全文 2021〔1994 年 1 月 15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依据 1997年 9 月 26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治理条例〉的打算》修正 2001 年 1 月 12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2 年 8 月 2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依据 2005 年 6 月 2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治理条例〉 的打算》 修正 依据 2021 年 11 月 20 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土地治理条例〉等 7 件地方性法规的打算》修正 〕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治理,爱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连续进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治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治理,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需贯彻非常珍爱、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爱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治理,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掌握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别爱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治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治理;其次章 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其使用、 收益的权益受法律爱护;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租赁期内, 可以依法转租、 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需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必需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爱护;第七条 依法收回、 自动舍弃、 无人继承和其他缘由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 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爱护和治理;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乡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牧业等各类专业用地规划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各类专业用地规划, 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需与开发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和谐;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方案治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掌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耕地保有量方案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方案指标;对没有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的, 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未实现耕地保有量方案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方案指标的, 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 节省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 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土地调查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供应资料;第四章 耕地爱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削减;耕地总量削减的, 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削减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 在新增建设用地后, 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 必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托付 市〔 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进;对到达规定要求的,按改进面积 20%核减开垦面积;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依据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运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 ;一般耕地三至五倍;第十六条 因挖损、 塌陷、 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费详细标准和使用治理方法,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爱护制度;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农田爱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基本农田爱护指标由市 〔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爱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 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第十九条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必需经过科学论证, 制定方案; 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其次十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五章 建设用地其次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 必需经县 〔 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需依据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转变土地用途的, 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 在城市规划区内转变土地用途的, 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次十二条 详细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十三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论证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 〔州〕、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提出预审看法, 逐级报有该项目建设用地 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报批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 必需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 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讨论报告;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其次十五条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其次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运算 ;能如期收成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 ;不能移植的,赐予合理补 偿或者作价收购;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商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土地征收前,市 〔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全部者或者使用者造成缺失的,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市为十二至十五倍 ;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 ;其他县 〔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占用国有农、 林、牧、 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其次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和个人持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方案或者最终的批准文件, 向所在地的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同时报有关材料 ;〔二〕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组织有关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三〕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对征收土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征地条件的, 组织现场踏查,确定详细征位置置、面积 ;〔四〕土地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确定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征地事务机构组织材料,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征收后, 由市 〔州〕、县〔市〕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由市 〔州〕、县 〔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打算书;没有准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市 〔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次十八条 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征地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需听从, 对拒绝、 阻碍、阻止或者拖延的, 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其次十九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 征收时, 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收取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 需要暂时使用土地的, 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非耕地由所在地市 〔州〕 、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暂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 暂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标准依据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精确定 ; 暂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补偿费标准参照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 50%至 70%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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