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 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适应城市 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公安部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莞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 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含花园、小区等,下同)、 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 标牌第三条 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 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应该参照设置门 牌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 物应当设置楼牌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镇 (街)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 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城管、财政、民政等部 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 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 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 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日常 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 原则第六条 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住房建设、税务、 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水务、银行等单 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牌号作为 法定地址信息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 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 合法产权证明第七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新建的路、街、 巷的门楼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北侧为单号,南侧 为双号;(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号,西侧为单号,东侧 为双号;(三) 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方向编号,偏 西北侧为单号,偏东南侧为双号;(四) 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方向编号,西 南侧为单号,东北侧为双号;(五) 非贯穿的街、路、巷,以入口处为起点向里编号, 右侧为单号,左侧为双号;(六) 主要道路支出的次要道路、街、巷,由与主要道 路相接或相近的一端起编,右边为单号,左边为双路;(七) 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 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八) 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 可以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九) 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 字形编设方法编号。
门楼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在 市区一般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或者根据实际规划情 况,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跨镇(街)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的编制由涉及镇(街)公 安分局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报市公安局核准第八条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门楼牌申请表;(二) 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三) 总平面图申请农村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国土、房管、规划部门 核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及房屋四至图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 理第九条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临时门楼牌号,并提交 下列材料:(一) 门楼牌申请表;(二) 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申 请材料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 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公安派出所应一 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区 公安分局批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 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
《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明公安机关所编列的门楼牌 号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 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凭《门楼牌号通 知书》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第十二条 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制牌安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 限内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合同约定制作安装门楼 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自制牌安装单位收到 通知之日起算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的有 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三条本市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 沿街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面对正门的右上方距地 面2.1米处;(二) 楼牌应当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并应安装在 2—3层之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三) 一条路、街的门牌或者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 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四) 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安装位置门楼牌的规格和样式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报市政府批准 后确定第十四条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 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 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由市公安机关会同 规划、国土、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 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 根据情况补充设置门楼牌,并通知管理人、使用人做好保护 工作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爱护门楼牌,保持整洁, 发现尚未设置、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建筑物所有人 可以持房地产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请办理;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凭建筑物所有人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第十六条门楼牌样式、规格经市政府批准发生变化的, 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换发门楼牌;建筑物所有人也可向所在 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机关 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 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第十七条因市地名主管部门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等须 新设或者变更门楼牌的,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公告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市公安机关 和相关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路名变更信息分别通知 镇(街)公安分局和相关部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新 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门楼牌的编制、变 更,并通知当事人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八条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 更,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更正,并通知当事人相关变更事宜第十九条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使 用人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在门面装修完毕后 三日内,将门楼牌安装在规定位置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 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 享,并将门楼牌号设置、变更的信息予以公开,但法律、法 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一条统一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 护和管理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承担, 各公安分局按其正常经费供给渠道向镇(街)财政申请市 公安局负责的门楼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由市财政负责安排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因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不善导致门楼牌损坏、丢失需补领 的,门楼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改造、路型变化、道路延伸、道路 更名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等原因变更门楼牌的,建筑 物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 明。
门楼牌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房地产证、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等地址信息需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可 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 址信息变更,相关部门应当免费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一) 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请门楼牌号的;(二) 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的;(三) 自行确定、更改门楼牌编号的;(四) 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的;(五) 不按规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 的;(六) 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的;(七) 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行为的违反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需要拆除、重新安 装门楼牌的,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撤销骗领的门楼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将门楼牌重新安装在规定 位置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门楼牌日常维护管理中出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 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政府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 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楼牌,未 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的信息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悬挂临时门楼牌的建筑物经批准改为正式建筑物时可 以申请换发正式门楼牌建筑物依法拆除的,临时门楼牌予 以收回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