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碎****木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2.13KB
约2页
文档ID:295732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二条_第1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的连续性的规定  一、信托的连续性所谓信托的连续性,是指信托所具有的一经生效即不因托付人及受托人的欠缺而终止的法律特征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特别财产治理制度,信托一经设立生效,信托财产即独立于托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假如托付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仍可基于托付人的信任,受信托目的的约束和受益人或者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视,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和处分该信托财产,该信托并不因托付人的欠缺而终止信托设立生效后,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假如受托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辞任,其职责虽然终止,但是仍可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或者由托付人或者受益人选任新的受托人,由新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连续履行治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职责,使信托关系存续以实现信托目的,该信托也并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终止  二、例外规定在通常状况下,信托不因托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但是,有本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时,信托终止:(1)本法有例外规定的依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后,托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托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因信托的存在已失去意义,因此该信托终止而不是存续2)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托付人在设立信托的文件中可以规定因托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因受托人的辞任致使托付人或者受托人欠缺时,信托终止比方,托付人认为由其对信托事务的处理进展监视才能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因此托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托付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无法行使监视的权利时,信托终止;又比方,托付人认为信托事务只能由某一人才能完成,因此托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该受托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辞任时,信托终止。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