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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犯罪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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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犯罪再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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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仪犯罪再论关键词:礼仪法/礼仪犯罪的特点/明代/法律史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的礼仪犯罪,在其违礼的内容、侵犯的社会关系、成罪以及处罚等诸多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性,表现出传统礼仪法文化的特色 礼仪犯罪作为一个罪类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存在,是“礼仪之邦”的一个特有现象明代,礼仪法与礼仪犯罪制度已相对成熟,具有一定典型性;明律的结构变化,《礼律》的独立成篇,也为我们对礼仪犯罪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此前,笔者曾围绕着“礼仪犯罪”的界定、礼仪犯罪入律的历史沿革、国家立法对礼仪犯罪的规制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1](P57)在此,试图以明代礼仪犯罪的立法为中心,深入解析中国古代礼仪犯罪的特点,进一步透视传统礼仪法文化的特色 一、从违反“五礼”角度的分析 中国古代的礼仪规范按内容性质可分为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统称之为“五礼” “吉礼”,即祭祀之礼,古人祭祀为求吉祥,故称吉礼祭祀的对象有天地、日月星辰、社稷、五祀、五岳、山林川泽以及四方百物等 “嘉礼”,内容比较庞杂,有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脤膰之礼和贺庆之礼 “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在秦以前是天子接受诸侯王朝见等方面的礼仪,在秦以后主要是皇帝接受藩王朝觐和外国使者的觐见礼,历代帝王封前代帝王的后裔的礼(如周天子封夏、商帝王的后裔),皇帝与官僚议事的朝会时举行的仪式,按尊卑排位次等礼。

“军礼”,是行兵仗之礼,出师征伐前的仪式,命将出征的典礼,以及四时田猎、建造城邑、划定疆界等所行之礼 “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如丧服的礼制规定,埋葬和吊唁死者的礼仪,帝王贵族官僚死后的谥法等,也包括对天灾人祸(如饥馑、水旱、战败、2寇乱等)的哀悼 礼仪犯罪主要集中在对吉、嘉、凶三礼的违反 (一)违反吉礼的犯罪 吉礼主要指祭祀之礼, “祭祀之礼,取以善得福,是谓之吉礼”(《周礼正义》)它位居“五礼”之首,是古代礼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所谓“凡治人之道,莫及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 ”(《礼记·祭统》)中国历代法规及礼仪法典中所规定的祭祀礼仪,内容之宏富,种类之繁多为世所瞩目;其程序之复杂,仪节之繁琐,规矩之严格,场面之宏大,也堪称一绝 按祭祀的对象来分,祭礼大致可归为三大系列,或称“三礼”,即祭祀天神之礼、祭祀地祗之礼、祭祀人鬼之礼 《隋书·礼仪志一》:“唐虞之时,祭天之属为天礼,祭地之属为地礼,祭宗庙之属为人礼,故《书》云命伯夷典朕三礼 ”如果按祭祀的目的来分,又可分为祈福祭、弭灾祭和报谢祭如果按等级来分,祭礼的可以分为大祀、中祀和小祀 大祀、中祀和小祀这三等,神的大小,礼的轻重,祭祀规格的高低,皆有区别。

一般祭昊天上帝、皇帝祗、宗庙等为大祀,祭社日月星辰、山川百物、社稷、先代帝王、祭孔子等为中祀,祭风雨雷电等为小祀在明代,每年都要举行的大祀有十三个,中祀二十五个,小祀八个祭祀的重要性不同,参与者及相关程序亦不同大祀主要是祭圜丘、方泽、宗庙、社稷,大祀以及中祀中的祭山川,是由天子亲祀的,“若国有大事,则命官祭告”;(《明史·礼志一》)帝王陵庙和孔子庙“传制特遣”来祭祀;其他祀事只要“遣官致祭”就可以 《大明律·礼律》单独设置了“祭祀”一门,包括“祭享”、 “毁大祀丘坛”、 “致祭祀典神祗”、 “历代帝王陵寝”、 “亵渎神明”和“禁止师巫邪术”六个条目从明律的保护对象看,涉及了大祀和中祀、小祀活动的程序性事项、参与者的行为、奉祀之物的摆放与喂养,以及破坏大祀场所的行为 1.与大祀相关的犯罪 3由于大祀是体现皇权至高无上性的活动,由天子亲祀,各朝各代对大祀活动都很重视,并加以严格的管理国家礼典及相关令式对于大祀的祭祀日期的告示、祭祀活动的程序、祭祀贡品的管理、祭祀场所的维护等,都有严格的规范 《大明律》中,关于违反大祀礼仪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祭享”和“毁大祀丘坛”两条 (1)大祀及庙享不预申期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

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 ” (2)大祀牲牢之属不如法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若大祀牲牢玉帛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 (3)大祀牺牲喂养不如法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 (4)散斋不宿净室、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 据《大明会典》载:在祭祀的程序方面,明代也有相应的规定, “洪武三年定,大祀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 ”首先是沐浴更衣,对于服饰有不同的要求;其次是誓戒,不是必经程序, “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再次是散斋,洪武十年定制, “前期二日,太常司官宿于本司”;然后是致斋“凡致斋,大祀三日,中祀二日”《大明会典》卷八十一)祭祀中,人们必须按照礼所规定的仪式程序去做才能表达出对天地鬼神的感激与敬畏,其最大特征就在于“敬”,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否则就是对神明的亵渎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

” (5)毁大祀丘坛及神御之物 4《大明律·礼律》“毁大祀丘坛”条规定:“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两等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 2.中祀、小祀违礼 (1)中祀祭享违礼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主要规定大祀违礼的诸种行为,且“中祀有犯者,罪同 ” (2)失误祭祀 明律加强了对地方上祭祀礼仪的保护力度,对祭祀活动的管理已经从中央扩展到了地方对于在外府州、县所进行的中祀、小祀, 《大明律·礼律》“致祭祀典神祗”条规定,各地有司,对于其所辖境内“载在祀典”中的“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都应当“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凡“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 “不当奉祀而致祭者,杖八十” (3)于历代帝王陵寝等樵棌耕种及放牧 《大明律·礼律》“历代帝王陵寝”条规定:“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上樵棌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 3.违禁致祭 (1)僭越礼制 按明代礼制,庶人可以“祭里社、乡历及祖父母父母”, “余俱禁止”《大明会典》卷八十一)《大明律·礼律》“亵渎神明”条规定:“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明者,杖八十”。

至于僧、道,依明律规定,若“修斋设醮,拜奏青词表文及祁禳火灾者”,与前者同罪 (2)师巫邪术扰乱国政 《大明律·礼律》“禁止师巫邪术”条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5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政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二)违反嘉礼的犯罪 嘉礼是亲睦兄弟、男女、朋友、宾客和邦国万民的一套礼仪制度 《周礼·春官·大宗伯》载, “以嘉礼亲万民”嘉礼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了饮食之礼、冠婚之礼、宾射之礼、贺庆之礼、飨燕之礼等从适用对象上看,大体可分为行于朝廷的和通行于天下的,前者用于调整君臣关系、大臣之间关系的礼仪规范;后者则适用于社会中的各个阶层 《大明律·礼律》的“仪制”门二十个条目中,就有十八个都是针对违反嘉礼的犯罪行为作出的规定,其中又以违反宫中礼仪和朝仪为主 1.违反宫中礼仪 宫廷礼仪与皇帝的尊严、健康、安全以及皇权的实施具有最为直接的关系,所以违反这部分礼仪的行为就大多被纳入了礼仪犯罪的范畴 《大明律·礼律》“仪制”门的“合和御药”条和“乘舆服御物”条所涉及的行为,因其对皇权侵害的直接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甚至被列入“十恶”重罪。

2.违反朝廷礼仪 朝廷礼仪主要包括朝贺、朝仪、登极仪、册立仪、王国礼、官员礼等方面的礼仪规范其中,朝贺与朝仪因与皇帝政权的实施息息相关,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朝贺对象主要有皇帝、太子、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等;朝仪包括大朝仪、常朝仪、午朝仪、诸司奏事仪、百官朝见仪等 《大明律·礼律》的“仪制”门中“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序”、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五个条目,针对的主要是朝贺中阻碍皇帝处理政务的违礼行为皇帝处理政务方式有两种:一是朝会,召集臣僚,商议政务;6二是颁布诏令,批阅奏章[2](P201)通过这两种方式,皇帝可以知晓天下诸事,同时使自己的指令得到有效的传达明代的朝会,最常见的是一日三朝,即早朝、午朝与晚朝,称为“常朝”百官常朝班次以及奏事等礼仪,牵涉到朝廷的大礼对于入朝的顺序、站位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大明会典》都有明确的规定《大明会典》卷四十四) 《大明律·礼律》的“失误朝贺”条规定:“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失仪”条规定:“凡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奏对失序”条规定:“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对于仪礼司官,如果托故留难阻挡应当朝见的官员,按“朝见留难”条规定,要被处以极刑———斩 3.违反出使礼仪 加强了对出使礼仪的规制明代有分封的王府在外,所以不免常有使命往来,“行人司”就是“专以奉使出外,传宣诏命为职”(《明史·职官志三》)的机构 《大明律·礼律》“御赐衣物”条规定了使臣必须亲自完成送达任务,否则就构成犯罪对使臣在外的行为, “禁止迎送”条作出了规定,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 4.违反服饰礼仪 服饰礼仪是一代等级制度最突出的反映[3](P11)古代的服饰制度始终贯穿着礼的“分等级,定尊卑”的精神 《后汉书·舆服志》曰:“夫礼服之兴也,所以报功章德,尊仁尚贤故礼尊尊贵贵不得相逾,所以为礼也非其人不得服其服,所以顺礼也所谓“非其人不得服其服”维护的是古代社会等级中人与人之间贵与贱、上与下的7系统排列,身份地位差异历代王朝以帝王冠服为主线、以各级官吏为从属,制定了各自的冠服制度,在质地、样式、纹饰等方面的礼制极为分明,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符号,各等级的差别极为明显,真可谓是“望其章而知其势位”,(《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界限森严,不得逾越。

否则要入律治罪 《大明律·礼律》的“服舍违式”条规定:“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 ”若违式僭用, “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无官者,笞五十” “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 ” 5.违反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始于西周,一直沿用到明清,其仪式在不同时代有所不同,主要内容是规定官府每年按时将乡绅、宗室、村民聚在一处,宣讲人伦和律令,目的在于淳厚风俗、和睦邻里、息讼止争,礼法在民间的普及正是通过乡饮酒礼实现的[4](P163)为了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管理,这一礼仪在明代得到了发展 “洪武初,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条式,使民岁时宴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遂为定制 ”若读律令, “以刑部所编申明戒谕书兼读之”《大明会典》卷七十九)在历代法典中, 《大明律》首次将违反乡饮酒礼的行为列入礼仪犯罪的范畴, 《大明律·礼律》的“乡饮酒礼”条规定:“凡乡党序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 6.其他方面的犯罪: 《大明律·礼律》的“仪制”门对违反其他嘉礼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包括“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僧道拜父母”、 “术士妄言祸福”、 “失占天象”等条目。

(三)违反凶礼的犯罪 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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