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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QLSW 0002 S-2013 大连辽渗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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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QLSW 0002 S-2013 大连辽渗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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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W大连辽渗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W 0002S-2013     即 食 海 参           2013-09-22发布 2013-10-21实施大连辽渗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SW 0002S-201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中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2012《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蛋白质指标依据实测值制定本标准由大连辽渗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段建兵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LSW 0002S-2013即 食 海 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产品分类、术语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符合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的即食海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LSW 0002S-20133 术语和定义即食海参:以新鲜或冷冻的海参为原料,经加工、调味或不调味、包装杀菌制成的即食海参。

3.1 产品分类3.1.1 原味即食海参 以新鲜或冷冻的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高温高压熟制 ,冷却后单只装入塑料包装袋,抽真空,再经采用高温杀菌制成的原味即食海参3.2 调味即食海参 以新鲜或冷冻的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高温高压熟制,在老汤(由牛骨、猪骨、鸡肉、扇贝丁、金华火腿、酱油、盐、味精熬制而成)中浸泡两天,单只装入塑料包装袋,抽真空,再经采用高温杀菌制成的调味即食海参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 4.1.1 海参:应新鲜,无腐败,无污染并应符合GB 2733 、GB 2762规定4.1.2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规定4.1.4 酱油:符合GB 2717规定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4.1.6 其他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肉质组织正常,体态完整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2Q/LSW 0002S-2013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原味即食海参调味即食海参蛋白质/% ≥3.03.5无机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铬(Cr计)/(mg/kg) ≤2.0多氯联苯/(mg/kg) ≤0.5甲基汞(以Hg计)/(mg/kg) ≤0.5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其它污染物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规范应符合SC/T 3009 的规定4.7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在自然条件下,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用目测法检验,气味、滋味与口感的检测用鼻嗅和口尝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检验5.2.1 蛋白质按GB 5009.5 规定方法测定执行5.2.2 无机砷33按GB/T 5009.11 规定方法测定执行Q/LSW 0002S-20135.2.3 铅按GB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执行5.2.4 甲基汞按GB/T 5009.17 规定方法测定执行5.2.5 铬按GB/T 5009.123 规定方法测定执行5.2.6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 规定方法测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方法测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方法测定执行5.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 规定方法测定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 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1 原料入库检验原料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或经验证供货方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6.2 出厂检验6.2.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固形物含量、 蛋白质、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2.2 抽样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按SC/T3016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4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Q/LSW 0002S-2013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产品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签内容按 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2 包装本产品所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包装牢固、严密 7.3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7.4 贮存及保质期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原味即食海参冷藏保存保质期6个月 -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调味即食海参冷藏保存保质期12个月5Q/LSW 0002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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