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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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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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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年龄】 第二条 【投保年龄】 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 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六十四周 岁 第三条 【我们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保障】 第三条 【我们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其身体造成 III 度烧烫伤且达到附表《烧 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烧烫伤情况之一,我方按《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载明 的本保险项目下的烧烫伤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必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二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二、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其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方将仅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 烧烫伤程度给付保险金。

(二)如果不同次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且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 的烧烫伤程度给付保险金;若后次烧烫伤程度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烧烫伤保险金减去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余额;若前 次烧烫伤程度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三)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方将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和最 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烧烫伤保险金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烧烫伤由下述任一事项造成,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犯罪、拒捕、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 或不遵照医护意见; 二、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三、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本合同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食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公安消防和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是否在被保险人 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持无效驾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驾驶摩托车,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八、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九、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等高 风险运动; 十、战争、入侵、内战、叛乱、革命、起义、使用军事力量,参与任何暴力动乱、内乱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恐怖主义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一、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致病的或有毒的生化原料的使用、散发或释放。

第五条 【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们将按时提供保险,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第六条 【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处理】 第六条 【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本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中止效力 如果我们在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收到您方的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恢复效力, 但我方对本 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如果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七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自您我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一年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如果我方不同意续保,则会在保单周年日之前至少三十天向您方送交一份批注,通知您方对本合同我方将不予以续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我方。

第八条 【您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八条 【您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在扣除十元保单制作费后, 向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效力 但如果您方 选择的缴费方式为月缴,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退保时,我方在扣 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本合同也一并终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终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 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第十条 【受益人】 第十条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索赔】 第十一条 【索赔】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 否则,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 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 医院 (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二条释义 中所定义的医生、 医院) 或诊所, 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 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 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 三、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 我方将不予受理我们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四、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烧烫伤程度鉴定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 (四)受益人可以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释义】 在第十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当事人 的本意 [烧烫伤]:烧烫伤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III度III 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及真皮全层的损伤,深达皮下组织,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 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标准 [身体同一部位]:指附表《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确定的“烧伤部位”,其中“躯干及四肢”为一个部位 [医院]: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 医院还包括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3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 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 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护理、康复、恢复、延伸治疗或休养院。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 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 X(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X(1- 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表 附表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足 2%但少于 5% 50% 足 5%但少于 8% 75% 头部 不少于 8% 100% 足 10%但少于 15% 50% 足 15%但少于 20% 75% 躯干及四肢 不少于 2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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