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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收费管理规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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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收费管理规定7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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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规范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 第三条 我院医疗救护车急救出诊收费项目为:救护车费、院前(后)急救费、出诊费第四条 我院医疗救护车类型为:普通型救护车 第五条 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县域内普通型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3公里(含3公里,下同)以内的8.9元/车、次,超过3公里部分按每公里2元计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下同)县域是指救护车辆来回行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第六条 里程规定计算方法,车费按来回里程收取,来回里程是指从医院或急救站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医院或急救站的来回路程 第七条 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每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3元计收(不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l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提供服务前必须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第八条 院前(后)急救费(必须有医生、护士随出车并实施抢救方可收取)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在院前对急救对象实施紧急,或院后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治时收取的费用,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急救费收费标准为32元/次不含出诊费,诊查费,监护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检查,药物及医用耗材费第九条 出诊费:副主任医师以上40元/次,主治医师及以下30元/次,含所有出诊人员第十条 急救出诊人员补助:急救出诊人员不得收受红包急救出诊在县域内的,随车出诊人员补助为出诊费急救出诊为县域外的随车出诊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元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的,委托双方协商补助事宜第十一条 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处以至少500元罚款  潢川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规范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卫计委、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 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院前急救接诊按卫计委规定收取:救护车收费按照2元/公里标准双向收费,含10公里,以后每公里2元,担架费15元,院前急救费30元。

2、经批准县区外转运病人用车,按单程里程每车每公里救护车费8元计收(不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l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提供服务前必须告知对方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费用收取情况信阳:800元(100公里),武汉:1840元(230公里),郑州:3120元(390公里),洛阳:3840元(480公里)3、里程规定计算方法,来回里程是指从医院或急救站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医院或急救站的来回路程救护车出勤登记表如实填写每次出车里程,医务科和财务室每月对车辆出勤里程进行核对4、救护车费用由病人直接到收费室或司机缴纳,收费室或司机开具相关收据,杜绝急救出诊人员收取现金不开票行为5、抢救药品及其他费用另计 潢川县第二人民医院2016年10月8日 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一、目的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指挥二、适用范围急诊、急救用救护车的管理三、职责(一)救护车司机要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二)办公室要不定期抽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的完好状态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三)救护车司机在接到急救10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四、工作程序(一) 当值班人员接到急救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10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救护车司机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由出诊护士和救护车司机共同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做好各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并请维修工修理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办公室同意,以便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四)出车执行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及救护车司机须向办公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和与急救病人无关的物品六)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七)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准,交纳出车费八)特殊情况,如突发事件、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可以调派救护车。

九)非医疗用车,必须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或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重公安车管〔200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第三条 凡在本市入籍的救护车,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市救护车配置标准、救护车标志标识,会同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车的配置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救护车分类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结合我市实际,救护车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医疗救护车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数字“120”、医院的中英文名称等要素构成,具体按《重庆市救护车外观制式规范(暂行)》(渝卫〔2013〕27号)执行医疗救护车分为4种型号 1.普通型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2.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3.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4.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为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二)卫生应急救护车主要用于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通讯、后勤保障以及人员运输等专用车辆,车型不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卫生应急队伍名称等要素构成三)疫苗冷链车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运输全密封货厢,货厢内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0℃),用于存放疫苗、药品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车身上喷有“疫苗冷链”字样四)血液运送救护车。

主要用于采供血机构为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车辆,配备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车身喷有“急救送血”字样第六条 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电气要求、整车、医疗舱以及所配置的医疗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装备参考标准第七条 救护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具标志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三章 配置标准第八条 救护车配置原则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盖,缩短急救半径,方便指挥调度,提高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效率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救护车:(一)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5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二)编制床位在51-1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151-250张,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1-3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

三)市和区县急救医疗分中心(站)按每3-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适量增加配置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应型号救护车血液运送型救护车仅限采供血专业机构配置和使用,用于血液运送  第十一条 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可依据其职能、承担任务、相关装备标准适当增配相应型号救护车第十二条 国外政府或社会团体无偿捐赠的救护车,应按新增指标的程序,提供详细的无偿捐赠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救护车新增指标第四章 审核办理程序第十三条 救护车纳入特种车范围管理新增车辆入籍,除应具有机动车入籍手续外,须申请救护车指标,凭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到车管所办理入籍手续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当向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附件1)二)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附件2)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六)更新车辆的,提供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救护车专用指标,并将上述资料一并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前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第十六条 车管所凭市卫生计生委的《重庆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开具救护车入户证明,并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进行严格检验合乎要求的,凭救护车入户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入籍;凡车辆外观、救护装置不合乎要求的不准予入籍,待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准予入籍的救护车由车管所核发特种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第十七条 救护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须予以更换更换时,救护车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旧使用证等材料,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车管所,由车管所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检验合格后,予以换发第十八条 救护车的报废更新,凭有关报废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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