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工****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7.67KB
约8页
文档ID:494099077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1/8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有关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本行建立信贷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不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和非政府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房 地产或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等机构第三条 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 适时淘汰”的原则一)名单准入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合规风险部审查后每年 核定一次,各业务部门、支行不得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二)择优增补合作机构准入名单确定后,原则上年中不再增补,应业务合作需 要确需增补的,须由业务部门、支行提出需求申请,由合规风险部进行审查并经有权审 批人审批同意三)动态监测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管理,及时向有关行 领导汇报监测、管理情况四)适时淘汰合规风险部根据监测、管理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 警或退出业务部门、支行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贷款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所有业务部门、支行第二章 合作机构准入条件第五条 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有信用担保 业务经营资质;3、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水平和业务规范程 度高;4、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5、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6、担保记录良好,无金融欺诈、逃废担保责任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7、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8、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9、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担保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条 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第二条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 企业成立一年(含)以上;第四条 信用等级在BBB+级(含)(或同区域内国有银行BBB+级)以上,未评级的 需经有权人(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第五条 货币形式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 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承诺按不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 10%在本行存入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 专户管理;第七条 保险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且相关险种已经银保监会批准经 营;(2)已与本行签署全面合作协议;(3)保险分(支)公司的相关险种须经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经营;(4)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且理赔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第八条 房地产或资产评估机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 50 万元(含)以上;(二)以房地产或资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三)从事房地产或资产价格评估业务三年以上;(四)有 3 名(含)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 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或资产估价师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第八条 注册资本金 100 万元(含)以上;第九条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第十条 有 3 名(含)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 万元,且具备较强 资金实力、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并按不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8%存入保证金,实行专 项存储,专户管理。

第三章 合作机构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条 合作机构的调查由业务部门、支行负责,业务管理部负责陪同调查,合规 风险部负责审查上报材料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第二章 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第三章 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证及经营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经年检的税务 登记证、信用等级评定证书;第四章 验资报告;第五章 公司章程;第六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第七章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年末企业财务报表;第八章 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书;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 授权委托书;第十章 控股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证件;第十一章 有贷款记录的,还须提供贷款卡; (十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还须根据公司章程提供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出具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决议;(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支行派专人对合作机构进行调查,调查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 调查责任调查人要通过上门调查、查询有关部门信息特别关注客户的资信信息等调 查要点包括:(一) 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 合作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有无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有无骗贷记录;(三) 合作机构及其投资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管理是否规范,经营场所是否固定,有无金融诈骗、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 等行为;(四) 合作机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会计报 表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财务稳定的情况;(五)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合作机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及担保限额的规定,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 额有限额规定的,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调查同意的,调查人(业务人员)要出具调查 报告,在《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上签署调查意见后交审查人审查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的审查由合规风险部负责,审查经办人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 性负审查责任审查要点包括:(一) 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二) 合作机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履约信用状况、从业状况、 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是否良好,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 合作机构负责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记录;(四)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合作机构,资金实力是否与其承担 的担保能力相对应, 是否承诺在本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并承诺存入规定比例的保 证金审查人在《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要拟订合 作机构申请准入名单,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审贷会审议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准入需提交审贷会审议,审贷会根据准入调查报告对准入合作 机构进行审议,主要对担保授信额度的合理性进行审议,不符准入合作条件的退回,由 经办人员通知合作机构第十四条 对于审贷会审议通过的准入申请,由合规风险部提交行领导进行审批第四章 融资性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由本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 议。

协议详见附件2第十六条 加强本行与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一)未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不得开展担保业务不得与资本金明显减少、存在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行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 务合作;(二)不得与盲目“以小博大”、担保风险高度集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三)不得与非法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第十七条 加强保证金管理按照合作协议开立保证金账户,缴存担保保证金(担 保基金),或将保证金转开立定期存单,由专户开立行进行存储和管理对担保公司向 被担保单位收取的保证金,应实行独立核算第十八条 实行对外担保总额控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必须与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金、存入保证金相匹配,并按照以下因素确定:(一) 担保公司的管理水平;(二) 担保公司的资产总额;(三) 担保公司的资产流动性;(四) 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五) 担保公司的资金补偿机制 贷款发生期内任一时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 倍第十九条 村镇银行按照控制增量、规范存量原则,逐步规范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担保业务第二十条 实现最高担保余额控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户(含集团客户)提供担保余额原则不得超过100 万元; 本行与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总余额控制 2000 万元以内。

本行与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总余额控制5000 万元以内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信贷业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开展担保授信业务时遵循“审慎经营”原则,根据规定的授信审批流 程申报授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信贷资金,不得向借款人发放作为担保基 金或担保保证金的贷款第五章 合作机构的监测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监测与分析,指导业务部门、支行对 合作机构及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进行管理,并对辖内合作机构及合作机构 推荐的借款人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具体监测内容包括:(一)合作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正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 大纠纷或案件,以及即将到期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等情况;银行同业协会、政府机关、新 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合作机构受到处罚及大量投诉等信息;(二)合作机构所推荐借款人的贷款户数、金额和质量情况;(三)保证金存入情况第二十三条 严格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关联担保行为,避免担保公司成为股东 单位的融资窗口同时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第二十四条 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 施,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反馈,保持双方信息的对称性要按 月定期收集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对外担保情况,按月统计报送与融 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业务情况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月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如实 反映担保业务形成情况 或有负债情况第二十六条 严肃保密纪律,妥善管理客户信息和档案资料,不得向担保公司泄 露其他借款人的借款、还款信息,不得向担保公司提供与合作业务无关的客户资料第二十七条 业务管理部在合作协议到期前的一个季度内(或每年一季度)要求业 务部门、支行对合作机构重新授信和评估,主要步骤如下:(一)上门调查并收集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最新资料;(二)撰写授信及年度评估报告,着重分析与我行合作的情况,测算授信额度,并 明确评估结论;(三)合规风险部对年度授信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第六章 合作机构的预警与退出第二十八条 合规风险部根据监测、管理情况,在保持准入机构相对稳定的同时适 时整理预警名单和退出名单,并报行长或分管行长签批第二十九条 合规风险部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并视 情况退出:(一)管理出现混乱、存在法律等纠纷情况可能对本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股东,涉及经济、法律纠纷而被司法、税务、工 商部门提出警告或处罚,可能对本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三)房地产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明显偏高、与委托人恶意串通以骗取本行贷 款的。

四)担任保证人的机构未按规定在本行存入保证金的;(五)保险公司故意推迟赔付或无理拒绝赔付的;(六)存在金融欺诈、商业(合同)欺诈或涉及重大案件的;(七)未通过年审的第三十条 退出合作机构2 年内不得进入本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新设立机构的主 要负责人曾任退出机构控股股东或总经理且该退出机构尚未消除影响本行资金安全因 素的,2 年内也不得列入本行准入名单对退出合作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1)业务管理部负责下发暂停合作机构退出名单;(12)业务部门、支行不得受理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的贷款申请;(13)本行相关部门加大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存量贷款监测力度,同时做好资产 保全工作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申请机构名 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 元)公司性。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