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 (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 处方审核、 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并建立健康档案。
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章进货与验收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 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 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 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 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 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 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 《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 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 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 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 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 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辽宁省卫生厅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 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 药架、 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 45%-75% ,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 ;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 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 (指有效期 6 个月内 )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 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 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不得重复使用, 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 疗效和反应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规范, 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一 )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 )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 )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 )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六 )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 )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 )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一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 )药品养护记录 ;(三 )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 )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 )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 )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 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