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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的博弈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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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的博弈理论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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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的博弈理论分析   一;引言;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90年代初,它突然成为中国、俄罗斯、东欧诸国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在中国,“三角债”其实早在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抽紧银根后,企业账户上“应收而未收款”与“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发展到占信贷总额三分之一的地步(周正庆,1992)在俄罗斯,随着前苏联的解体,企业之间的拖欠货款额在半年左右扩张了10倍之多据俄罗斯中央银行,在1992年1月,企业拖欠额为480卢布,到1992年6月中旬,拖欠额则达到了近5000亿卢布(B.W.Ickes与R.Ryterman,1992)从1990年到1992年,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等国的经济同样受到了企业拖欠的困扰(A.Bennett与S.Schadler,1992;S.pereira;Leite,1992;G.A.Calro与F.Coricelli,1992) “三角债”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由于拖欠,大多数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收不到毛收入的问题,致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扩展生产;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

此外,“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混乱:由于拖欠,流动资金更显不足,在短期信用拆借与市场上,资金价格则易受黑市操纵;由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面临被拖欠的问题,其利润也就难以实现结果,本来比较清晰的效益好的企业与效益差的企业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就整个经济而言,会反映成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令人奇怪的是,即使政府通过注入资金而干预“三角债”,有时并不能使“三角债”缩小(比如1991年的中国),而有时却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如1992年6月至12月的) 迄今,国际界关于“三角债”的理论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上:〈1〉什么是“三角债”形成的原因?〈2〉什么是“三角债”的最优解机制?就原因而言,经济学家们提出了“经济周期说”与“经济体制说”B.W.爱克斯与R.赖特曼(B.W.Ickes与R.Ryter;man,1992)是“经济周期”说的代表,他们把企业拖欠归因于中央银行信贷的周期性收缩与消费结构的周期性变化持有“经济体制说”的学者较多,G.A.格柳莫,F.科里滋列(G.A.Guillermo与F.Coricelli,1992),S.P.利特(S.P.Leite,1992),A.贝纳特与S.施克特拉(A.Bennett与S.Schadler,1992)都正确地指出:利率过低以及经济交易过程中缺乏惩罚制度都会使商业交易中的净负债者有利可图,而使偿债缺乏应有的刺激机制。

爱克斯与赖特曼也持有“经济体制说”的观点 但是,他们的观点还未能解释下述问题:第一,中央银行的紧缩是导致了企业债务额的上升,但企业借债行为本身不会周期性地迫使中央银行实行信用紧缩吗?第二,无法解释为什么另一些企业愿意把债权信用给别的企业,即愿意出借的现象而实际上,如没有企业愿意在“三角债”已初具规模的条件下再出让商业信用或资金信用,则“三角债”是不会越滚越大的 在设计关于“三角债”的最优解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已提出了三种解:(1)成立一个“清债中心”;(2)把债权转化为股权;(3)改革资金市场,建立正常的惩罚制度以确保商业信用的发展这三个解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需进一步澄清的必要首先,经验事实表明:成立“清债中心”,并不必然会解决“三角债”,我们仍然应当弄清,在什么条件下,“清债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三角债”?其次,把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建议,可以使部分债务锁链迅速消失,但如全都采取这种解法,则会产生两个问题:Ⅰ)对于净债权企业来说,其出借债务的决策并不等于,如让债权转化为股权,会引起资源误置,因出借债决策与投资产权决策应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约束;Ⅱ)变债权为股权的方案并不能缓解流动资金被占用的问题,“三角债”中被拖欠的款项大量是商业信用,占用的主要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因此,一旦债权转化成了股权,净债权企业仍然没有得到其急需的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第三,改革资金市场与建立惩罚制度的解法有赖于企业制度的真正改革。

本文立足于“清债中心”这一解法来讨论“三角债”这种讨论,不仅是由于“清债中心”能在现实上的可行(它在中国与俄罗斯已实行),而且是由于它的不彻底性使三角债问题会在整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一再重演我们的讨论的结果会阐明,“清债中心”解法的不彻底性,恰恰体现了最优化原则;如果中央政府的“清债中心”把企业拖欠额全部清除了,即彻底消除了“三角债”,则并不是一种最优的决策本文的动机是提出一个统一的理论模型来解释:(1)企业的欠债规模本身如何导致中央银行周期性的紧缩银根的政策的?即企业的借债行为本身如何成为“三角债”的原因的?(2)为什么净债权企业在面临被拖欠的危险时仍愿意出借?(3)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清债中心”这种解法是可行的(feasible)?在什么样的限度内这种解法是有效的(efficient)? 根据上述动机,本文的安排如下:在第二节,我们给出一个经过修正的富顿伯格与铁罗(D.Fudenberg与J.Tirole,1985,1986)理论模型,用来阐述国有制企业的借债行为与中央银行系统的信贷行为的相互作用足以产生债务拖欠问题,因此,“三角债”的真正源头,不是私人企业,不是集体的乡镇企业,而是国有企业,而且主要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基建投资中的借债行为。

在第三节,在贝叶斯博奕均衡(Bayesian;Game;Equilibrium)的理论框架中,我们将讨论为什么净债权企业在面临被拖欠的条件下仍会出借?在第四节,在南希博奕均衡(Nash;Game;Equilibrium)的框架中,我们将讨论,为什么企业会持有“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态度?为什么会在实际经济中确实出现“欠债出效益”的怪现象?并将讨论,在什么条件下,“清债中心”的干预是不起作用的?在第五节,我们会给出关于中央政府“清债中心”的“贝叶斯动力―和谐机制(Bayesian;Incentive-Compatible;Mechanism),并讨论该机制的经济政策含义最后,在第六节,给出全部讨论的结论,并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国营企业在基建投资中的借债 行为与银行信贷的周期性紧缩 我们首先研究经济在转向市场的过程中的企业借债行为与银行信贷行为设一家国营企业,它要决定是否为一项基建项目进行投资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总额为K,设企业自有资金为e,则企业就需向银行贷款D=K-e如果企业投资该项目后没有遇上破产,企业在日后就会向银行偿还D?(1+r)的资金(r为银行利率)社会主义经济迄今的一个特点是,如果该企业的投资项目日后不能支付D?(1+r)的金额,即投资项目如中途下马,或投产后收益差不能还本付息,企业是可以不向银行偿还一分钱的。

因此,破产实质上是不会出现的假定 因此企业基建投资的净利润P是: 企业基建投资项目预期的净利润W便是: 数,(1+r0)e是企业使用自有资金e进行投资的机会 该企业在W≥0的情形下会决定项目上马对式(1.1)进行适当化简后,W可以写成 (1.2) 积分布函数 另一方面,让我们看一下国有银行系统的收益V: 社会主义国家银行系统的零利润条件便是: (1.3) 式(1.3)中,ro是银行资金在均衡条件下的机会成本 把(1.3)式代入(1.2)式,经过适当化简,便有: (1.4) 在富顿伯格―铁罗(1985,1986)的原模型中,西方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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