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建设指导标准 为推进本市健康社区与健康城市建设,提升本市基层卫生服务与应对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能力,现制定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建设指导标准 一、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中西医并重,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助力健康上海行动,加快推动卫生健康理念、服务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健康为中心”结合社区医院、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做实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社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网底职能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构建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适应全方位全周期健康管理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多元供给发挥各级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机构设置、保障运行中的主体责任,根据城乡不同区域,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资源邻近共享和社会资源参与,建设符合城乡特点、均衡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为政府履行基本卫生健康职责的公共平台。
二是立足需求,整合服务依托区域性医疗中心、医疗联合体,根据区域居民需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全科(含中医,下同)为基础,常见病多发病规范诊疗为特点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整合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提升以人为核心的综合健康管理服务能级,促进形成一批符合标准的社区医院,夯实分级诊疗网底 三是科技引领,智慧健康利用信息化技术、大数据思维,扩大社区卫生服务供给,提升运行效率,促进形成机构、社区和居家相衔接的社区健康服务,实现医疗资源上下对接、信息互认、业务协同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公众自助管理,推进健康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 四是社区治理,扎实网底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治理中专业平台作用,促进服务功能向社区服务综合体延伸,促进形成医防融合、平战结合、多元参与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 二、基本功能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本市社区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与服务主体,是本市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网底,也是政府履行提供基本卫生服务职能的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镇为单位设置,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分中心、服务站与村卫生室。
探索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全科诊所(含中医,下同)、康复和护理医疗机构等社会资源合作,构建便捷可及、安全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成为提供居民“家门口”健康服务的重要载体 构建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制度,推进社区医院建设,促进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诊疗需求在社区得到解决,将符合指征的病人及时转诊至适宜医疗机构以家庭医生团队为核心,借助“上海健康云”等平台,整合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与康复护理、中医药服务,向居民及其家庭提供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实施健康促进,对社区居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向学校、园区、楼宇等功能社区提供针对性卫生健康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村卫生室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向居村委的延伸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村卫生室是涉农地区村级卫生服务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承担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医务人员由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人员组成,村卫生室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主要任务 根据功能定位,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发布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服务项目各区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细化确定区内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服务项目。
现阶段,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门诊服务 以全科医疗为主要形式的基本诊疗服务,结合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疾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以及儿科疾病等防治要求,提高全科医生专科专病诊疗服务能力对居民开展疾病首诊、随访管理、基本诊治、合理用药与甄别转诊,实施“全专结合”诊疗服务,做好与上级医院专科疑难杂症诊疗等衔接,协同区域性医疗中心,促进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基本诊疗服务下沉社区鼓励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根据居民需求,提供与社区功能相适应的,符合基层医疗机构技术能力、安全适宜的医疗技术服务加强社区临床药学服务,开展对居民合理用药的教育与指导根据实际,开设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诊室,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肠道门诊、肝炎门诊 2.住院服务 以护理、康复功能为主,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医院建设与居民实际需求,提供日间观察、急性期治疗、安宁疗护住院等服务向上级医院专科转诊需进一步诊治的患者,接收上级医院专科急性期诊疗结束后转回社区作后续康复和护理的患者 3.公共卫生服务 巩固完善“医防融合、分级诊疗、全程服务、规范管理”的综合防治体系,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规范落实社区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筛查、转诊和追踪、健康教育等工作内容,为市民提供全程、规范的健康服务和管理开展社区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调查,制订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根据“平战结合”原则,开展社区公共卫生应急预防与管理,协同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 4.康复服务 为有康复需求,尤其是残疾人及因疾病导致肢体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诊断、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居家康复和转诊服务等 5.护理与居家服务 按照《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为行动不便且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家庭病床、居家护理与上门巡诊服务为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6.健康管理服务 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主要形式,针对不同人群、疾病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提供包括健康教育与促进、风险评估、筛查干预、规范诊疗、随访管理、康复等服务在内的分级、连续、全程的服务与管理加强高危人群管理,重点开展高血压、糖尿病、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肾病等早期筛查,开展心理健康、营养状况等监测,实施健康危险因素风险防范 根据健康评估结果,整合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服务资源,推动“医防融合”,指导社区居民开展慢性病、心理健康等自我管理小组活动,促进全方位、全周期的整合型健康管理。
7.中医药服务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将中医药融合贯穿于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以及健康管理等领域,促进中医药技术在慢性病和重点人群中的应用,实现中医药在家庭医生团队服务全覆盖推进中医药与辖区养老等服务资源融合发展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文化科普活动 8.站点(村卫生室)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向居村委的延伸,发挥嵌入村居、贴近居民的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简易诊疗,以及诊断明确慢性病稳定期的治疗和转诊服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开展适宜的公共卫生、康复、出诊、家庭病床(含居家护理)等服务结合实际条件和需求,开展检验、心电等其他服务 三、机构设置 (一)设置标准 1.每个街道(镇)应设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住人口超过10万的,每新增5~10万人口,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服务人口在10万以内,服务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的街道(镇乡),应合理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分中心的服务功能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一致 2.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设置城区按照3~5个居委的地域、1~2万常住人口或步行15分钟距离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涉农地区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的行政村,可再增设1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服务站与村卫生室在建设时,应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应与社区内其他功能部门统筹设置或相邻设置,优先考虑与养老机构、社区托养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同址或邻近设置支持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通过设置服务站(村卫生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等多种形式实现功能覆盖 4.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各区应根据区域医疗资源分布、医疗服务实际需求等,在居民诊疗服务需求较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进建设社区医院,进一步提升诊疗服务功能 (二)设置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由政府主办,以区域卫生规划、覆盖人口、服务面积等为依据,按照城区与郊区的实际情况,分类规划,合理设置、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全科诊所、康复和护理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等社会资源开展合作,形成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四、机构冠名与执业登记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健康规划,根据《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一)机构冠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冠名按《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执行,名称标牌应当使用执业登记冠名社区医院冠名按《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业登记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预防保健科、妇女(儿童)保健科、临终关怀(安宁疗护)根据社区医院建设要求,可增设外科、妇科、儿科、口腔科、眼科、精神(心理)科等专科科目承担国家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教学(培训)基地等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增设培训科目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规范,设置中医科或全科医疗科(含中医) 执业医师在已备案的医疗联合体医疗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五、床位设置 (一)设置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居民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应独立设置病房,也可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与医疗联合体医疗机构、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等建设联合病房、托管床位等。
(二)设置标准 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1-1.5张/千人口标准设置床位,至少设置100张床位设置发热门诊的社区至少再增设2张隔离留观床位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可适当降低床位设置标准设置为社区医院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标准设置病房床位 六、建筑面积与用房要求 各区应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等,按照城乡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规划,以功能落实为目标,以资源共享为方式,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积与用房 (一)建筑面积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标准不低于每千人80平方米,建议达到每千人100平方米服务人口少于5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4000平方米,建议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在此基础上,设有住院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张床位建筑面积25-30平方米设置;设有发热门诊等传染病专病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再增加不低于250平方米,建筑净层高不低于2.6米;设有发热哨点诊室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再增加20-30平方米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房屋,原则上由区政府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