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相对不起诉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周晓航【摘要】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由于受起诉法定主义的制约、适用尺度不易把握、适用程序繁琐等因素,同时受被害人权益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等司法理念冲突的影响,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在相对不起诉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应当根据程序充分参与、角色对立、程序简化这三项原则逐步推进,通过明确适用尺度、简化案件流程、改革相对落后的司法观念、建立合理的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充分实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价值目标关键词】相对不起诉;存在问题;完善《刑事诉讼法》第142 条第2 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也即是我们刑事诉讼中常说的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目前,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由于受起诉法定主义的制约、适用尺度不易把握、适用程序繁琐等因素,同时受被害人权益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等司法理念冲突的影响,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但也应看到其在特殊主体区别对待、暂缓起诉等方面所取得的一些成效,尤其是体现了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它丰富和发展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容,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
因此我们在相对不起诉的立法完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一步到位,而应当根据程序充分参与、角色对立、程序简化这三项原则逐步推进,通过明确适用尺度、简化案件流程、改革相对落后的司法观念、建立合理的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充分实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价值目标一、相对不起诉适用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作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而并未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更为明确的细则性规定,加之受检察自由裁量权在理论上存在的争议,使得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成为使用中争议最大的一种不起诉,致使其未能充分发挥作为一种司法处置程序的应有功效1、起诉法定主义的制约起诉法定主义在我国的先行确定,使公众甚至包括一些司法人员还未能充分认识到起诉便宜主义所具有的提高诉讼效益、有利于犯罪预防等特点有罪必罚、必诉的观念使许多人将相对不起诉视为对犯罪的放纵致使司法实践中,既有相对不起诉率的限制,又有人为压低相对不起诉率的现象2、适用尺度不易把握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运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标志着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界限。
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仅是指明了一定的方向,并不能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如果放宽,可能招致放纵犯罪的指责,若限制使用,起诉案件将增加,宣告无罪的比例可能上升出于对社会影响的顾虑,出现了不起诉使用率低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不起诉适用比例范围的限制,使得司法实践中情节相似的轻罪案件处理往往受司法条件(考核比例是否达到)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影响,造成了一定[来自WwW.lw5u.cOm]程度上的法律适用不平等,严重损害了司法的严肃与公正,如对于当前非常普遍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达成赔偿协议的轻微案件,在处理上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辖区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不起诉比例的限制适用在某些时候也为办案人员的恣意选择提供了“合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有诱发司法腐败的危险3、适用效力的不确定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 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不起诉,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效力,增加了不起诉决定的不确定性,有违刑事司法处理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撤销不起诉这一规定对于绝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而言从维护实体公正的角度来说是可以适用的,但对于相对不起诉则要作具体分析。
由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在处理时并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一般不应出于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虑而将之前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撤销,只有在发现漏罪的情形下才能撤销原相对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二、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1、适当放宽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具体适用不诉制度的过程中,只要符合“情节轻微”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之一的,就可以对其适用不诉制度,这样就避免了检察机关在适用相关条文时的法律局限,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尽管所犯罪行并非是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但其主观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亦能适用这一制度2、简化案件流程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案情大多简单,情节轻微,事实证据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按照存疑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标准启动诉讼程序,显然在多数情况下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不合理限制应当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主诉检察官认为案件应当适用相对不诉,直接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同时将检委会讨论与人民监督员监督合并进行,逐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外部事中监督,人民监督员在检委会讨论后可以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并从立法上做出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检委会必须限期召开的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切实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对于向上级公诉部门汇报的程序,可以通过网上办案系统,辅之以电视会议等方式进行,以免去在途中不必要的时间浪费3、改革相对落后的司法观念要认识到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来自www.Lw5U.coM]制度不仅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诉讼权利,更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律职责,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行使的条件、范围均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应依法用好、用准,凡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均应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程序,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真正体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初衷摒弃那种控制不起诉率、尽量少用不起诉决定的做法,要“把起诉工作中‘一元化’的惩罚观转变成多元化;从目的刑罚论转向教育刑罚论,以充分体现人本思想和教育刑罚的理念”如对于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执行,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不诉;确需起诉的,可以建议法院从宽处理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4、改革相对不起诉的监督方式笔者认为,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当改革司法实践中下级检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请示的做法,代之以规范的复核、申诉制度,且审核必须成为上级检察院的具体业务,不能成为书面的过场。
在外部监督方面,变检察院选聘人民监督员为人大常委会选聘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对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使之有法可依对检察机关的“建议撤案”权改为规范的不起诉决定建议撒案排挤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弱化了不起诉的制约效力,由规范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来取代建议撤案,更容易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参考文献:[1] 陈怀群. 当前相对不起诉制度之困境及应对策略——以C 市Y 县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情况为例[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8).[2] 夏陈婷. 论相对不起诉机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 中旬刊).2012(09).[3] 张东, 杨长海. 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之构建[J]. 中国检察官.2011(17).[4] 高雪.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23).作者:周晓航,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