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的涉税问题丨税务合规及筹划漫谈(一)[浙杭律师 ]案例 A 公司拟将其所有的一处商铺对外出租, 为吸引租 户,A公司提出“一年免租”的优惠政策,并成功吸引到 B公 司准备入驻近日, A 公司与 B 公司就租赁商铺事宜达成协 议,并约定租赁期限共三年,其中第一年免租的协议条款 随后, A 公司正常申报纳税,但在税务机关的抽查中,发现 A 公司并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做出了限期整改和补缴滞纳 金的处罚后 A 公司就相关事项向律师咨询问题一商铺租 赁的涉税项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会涉及到如下税负:房产税、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 税其中房产税一般根据租金的收取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 值税由于营改增的施行有较多变化(下文介绍) 、城市维护 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计算、企业所 得税由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印花税按租赁金额 1%贴花,税额不足 1 元, 按 1 元贴花 而案例中 A 公司免租期内的涉税 问题主要在房产税与增值税上问题二免租期内的房产税免 租期内能不能免房产税?回答这个问题前,咱们先看看法条 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2011 年修订)第三条第三 款:“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的规 定似乎在免租期内,出租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是通过 进一步的检索,我们注意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行 政法规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128 号) 中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 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 纳房产税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0]121 号)中 规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 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 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 见,房产租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是自始无租金的,由 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如果双方约定有免租期 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问题三“营改增”下免租期内的增值税 1. 房产的取得时间也 有门道?根据财税〔 2016 〕36 号文,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取得 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 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对出租人而言,出租 房产的取得时间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税额不同的选择有 不同的说法;对于企业承租人而言,同样有门道,选择适用 简易征收,可获得按照 5% 计算的进项抵扣发票,选择适用 一般计税办法,则可获得 11% 的进项抵扣发票,差异明显 所以,从承租人的角度支付同样的租金可以向出租人提出 5% 或 11% 得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的不同要求 2. 免租期能免增 值税吗?根据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 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 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因此,“营改增”后,类似免租期、装修期等“无偿”提 供租赁的服务行为都面临按照增值税体系下被认定为“视同 销售”的风险,从而参照“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条款, 征收相应的增值 税。
可见,“营改增”后,即使免租也存在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风险问题四免租期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 房产税对于出租 人提供免租期的,建议双方约定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 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并写 入合同条款,以此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 增值税首先, 由 于“营改增”过渡期内出租的不动产在取得时间上的不同会影 响所适用的税率,为了防范双方由于开具经营性租赁开票发 生的争议,可以在订立协议时,标明租赁房产的取得时间和 提供专用发票适用的进项税率; 其次, 为避免免租期内“视同 销售”的问题,也尽量采取双方约定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 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的方 法,并写入合同条款,以此达到规避涉税风险的目的 3. 不 同性质收费分开明确在双方协商租金时一般会涉及商铺出 租后的物业服务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财税【 2016 】36 号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发生 应税行为,税率为 6%”“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1%” 的规定,如果租金收入中包含了承租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代 收水电费等,建议双方在合同中要明确将租金费和物业服务 费分别写明,同时双方约定租金总额和物业费总额在不扣除 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 摊,并写入合同条款,以此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6 〕 43 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 值税 ”在约定租金条款中,应当明确该租金是否为包含增值 税,从而避免争议 小结 小小免租期里也有大门道,企业 切不可为了招商引资,不加考虑的开出各种减免条件,不但租金少收了,还要缴纳一大笔“冤枉钱”特别是在“营改增” 的大背景下,涉税局面更加错综复杂,如何做到既能增加营 收,又能做好纳税筹划,更是当下企业需要做的“功课”我 们的税务合规漫谈系列,也会在后续专题中为各位抽丝剥茧, 一同探寻合规之道文:许玉灵 汪洋执行编辑: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