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GBJ3- 88) 主 编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原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部 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 行 日 期 : 1989 年 9 月 1 日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 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的 通 知 (88)建 标 字 第 383 号 根 据 原 国 家 建 委 (81)建 发 设 字 第 546 号 文 的 要 求 , 由 原 城 乡 建 设 环 境保 护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 砖 石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GBJ3—73 进 行 了 修 订 , 改 名 为 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会 审 现 批 准 《 砌 体 结 构 设计 规 范 》 GBJ3- 88 为 国 家 标 准 ,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 砖 石 结构 设 计 规 范 》 GBJ3- 73 于 一 九 九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废 止 本 规 范 由 建 设 部 管 理 , 其 具 体 解 释 等 工 作 由 中 国 建 筑 东 北 设 计 院 负 责 。
出 版 发 行 由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负 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订 说 明 《 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系 根 据 原 国 家 建 委 (81)建 发 设 字 第 546 号 文 的通 知 , 由 中 国 建 筑 东 北 设 计 院 会 同 国 内 有 关 单 位 , 对 《 砖 石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J3- 73 修 订 而 成 的 本 规 范 在 修 订 过 程 中 , 修 订 组 组 织 了 国 内 设 计 、 科 研 和 高 等 院 校 等 有 关单 位 , 按 统 一 计 划 的 要 求 ,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了 砌 体 结 构 可 靠 度 、 房 屋 空 间 工作 、 偏 心 受 压 、 局 部 受 压 、 墙 梁 、 挑 梁 和 配 筋 砌 体 等 专 题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调查 和 总 结 了 国 内 的 实 践 经 验 ; 借 鉴 了 国 外 有 关 设 计 规 范 的 部 分 内 容 , 并 广 泛征 求 了 全 国 有 关 单 位 的 意 见 , 经 反 复 修 改 最 后 由 我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定 稿 。
修 订 后 的 规 范 共 分 七 章 和 七 个 附 录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采 用 以 概 率 理 论 为基 础 的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方 法 , 并 以 分 项 系 数 的 设 计 表 达 式 进 行 计 算 ; 补 充 了 近年 来 我 国 广 泛 采 用 的 中 型 、 小 型 砌 块 房 屋 的 设 计 和 考 虑 空 间 工 作 的 多 层 房 屋静 力 计 算 方 案 ; 增 加 了 墙 梁 和 挑 梁 的 设 计 和 构 造 ; 修 改 了 砌 体 的 基 本 强 度 表达 式 和 偏 心 受 压 长 柱 的 计 算 以 及 局 部 受 压 和 配 筋 砌 体 的 计 算 公 式 等 本 规 范 必 须 与 按 1984 年 国 家 批 准 发 布 的 《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GBJ68—84 制 订 、 修 订 的 《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 GBJ9—87 等 各 种 建 筑 结 构设 计 标 准 、 规 范 配 套 使 用 , 不 得 与 未 按 《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 GBJ68—84 制 订 、 修 订 的 国 家 各 种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标 准 、 规 范 混 用 。
为 了 提 高 规 范 的 质 量 , 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过 程 中 , 注 意 积 累 资 料 ,总 结 经 验 , 如 发 现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之 处 , 请 将 意 见 和 有 关 资 料 寄 交 中 国 建 筑东 北 设 计 院 ( 沈 阳 南 湖 ) ,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建 设 部 1988 年 11 月 28 日 主 要 符 号 作 用 和 作 用 效 应 N——轴 向 力 设 计 值 ; Nk——轴 向 力 标 准 值 ; N1——局 部 受 压 面 积 上 轴 向 力 设 计 值 、 梁 端 支 承 压 力 ; No——上 部 轴 向 力 设 计 值 ; Nt——轴 向 拉 力 设 计 值 ; M——弯 矩 设 计 值 ; Mr——抗 倾 覆 力 矩 ; Mov——倾 覆 力 矩 设 计 值 ; V——剪 力 设 计 值 ; F——集 中 力 设 计 值 ; σ o——上 部 平 均 压 应 力 设 计 值 ; σ k——恒 荷 载 标 准 值 产 生 的 平 均 压 应 力 。
计 算 指 标 MU——块 体 ( 砖 、 石 、 砌 块 ) 强 度 等 级 ; M——砂 浆 强 度 等 级 ; f1——块 体 ( 砖 、 石 、 砌 块 ) 抗 压 强 度 平 均 值 ; f2——砂 浆 抗 压 强 度 平 均 值 ; f——砌 体 的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 ; fk——砌 体 的 抗 压 强 度 标 准 值 ; ft——砌 体 的 轴 心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 ; ft, k——砌 体 的 轴 心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 ftm——砌 体 的 弯 曲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 ; ftm·k——砌 体 的 弯 曲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 fv——砌 体 的 抗 剪 强 度 设 计 值 ; fv, k——砌 体 的 抗 剪 强 度 标 准 值 ; fn——网 状 配 筋 砖 砌 体 的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 ; fy——受 拉 钢 筋 的 强 度 设 计 值 ; f′ y——受 压 钢 筋 的 强 度 设 计 值 ; fc——混 凝 土 轴 心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 ; E——砌 体 的 弹 性 模 量 ; Ec——混 凝 土 的 弹 性 模 量 ; G——砌 体 的 剪 变 模 量 。
几 何 参 数 A——截 面 面 积 ; A1——局 部 受 压 面 积 ; Ao——影 响 局 部 抗 压 强 度 的 计 算 面 积 ; Ab——垫 块 面 积 ; As——距 轴 向 力 较 远 侧 的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 A′ s——受 压 钢 筋 的 截 面 面 积 ; A′ ——砌 体 受 压 部 分 面 积 ; V——体 积 ; s——相 邻 横 墙 、 窗 间 墙 之 间 或 壁 柱 间 的 距 离 ; bs——在 相 邻 横 墙 、 窗 间 墙 之 间 或 壁 柱 间 的 距 离 范 围 内 的 门 窗 洞 口 宽 度 ;b——截 面 宽 度 、 边 长 ; bf——带 壁 柱 墙 的 计 算 截 面 翼 缘 宽 度 、 翼 墙 计 算 宽 度 ; h——墙 的 厚 度 或 矩 形 截 面 的 纵 向 力 偏 心 方 向 的 边 长 、 梁 的 高 度 ; hb——砌 块 高 度 、 托 梁 高 度 ; ho——截 面 有 效 高 度 、 垫 梁 折 算 高 度 ; ht——T 形 截 面 的 折 算 厚 度 ; hw——墙 体 高 度 、 墙 体 计 算 高 度 ; a——边 长 、 梁 端 实 际 支 承 长 度 ; ao——梁 端 有 效 支 承 长 度 ; c、 d——距 离 ; e——偏 心 距 ; H——墙 体 总 高 、 构 件 高 度 ; Hi——层 高 ; Ho——构 件 的 计 算 高 度 ; Hu——变 截 面 柱 上 段 的 高 度 ; Hl——变 截 面 柱 下 段 的 高 度 ; lo——梁 的 计 算 跨 度 ; ln——梁 的 净 跨 度 ; I——截 面 惯 性 矩 ; i——截 面 的 回 转 半 径 ; S——截 面 面 积 矩 ; u——截 面 周 长 、 水 平 位 移 ; umax——最 大 水 平 位 移 ; W——截 面 抵 抗 矩 ; y——截 面 重 心 到 轴 向 力 所 在 方 向 截 面 边 缘 的 距 离 ; z——内 力 臂 。
计 算 系 数 γ f——结 构 构 件 材 料 性 能 分 项 系 数 ; γ o——结 构 重 要 性 系 数 ; γ a——调 整 系 数 ; γ ——局 部 抗 压 强 度 提 高 系 数 、 内 力 臂 系 数 ; α ——系 数 ; β ——构 件 的 高 厚 比 ; 〔 β 〕 ——墙 、 柱 的 允 许 高 厚 比 ; η ——空 间 性 能 影 响 系 数 、 系 数 ; φ ——轴 向 力 影 响 系 数 、 系 数 ; φ n——网 状 配 筋 砖 砌 体 构 件 的 轴 向 力 影 响 系 数 ; φ com——组 合 砖 砌 体 构 件 的 稳 定 系 数 ; ρ ——配 筋 率 ; μ 1——非 承 重 墙 允 许 高 厚 比 的 修 正 系 数 ; μ 2——有 门 窗 洞 口 墙 允 许 高 厚 比 的 修 正 系 数 ; ψ ——折 减 系 数 ; ξ ——截 面 受 压 区 相 对 高 度 、 系 数 ; ξ b——受 压 区 相 对 高 度 的 界 限 值 ; ζ ——局 压 系 数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 了 使 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技 术 经 济 政 策 , 坚 持因 地 制 宜 、 就 地 取 材 的 原 则 , 合 理 选 用 结 构 方 案 和 建 筑 材 料 , 做 到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 安 全 适 用 、 确 保 质 量 , 特 制 订 本 规 范 。
第 1.0.2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一 般 工 业 与 民 用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的 砌 体 结 构 的设 计 第 1.0.3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五 列 砌 体 的 结 构 : 一 、 砖 砌 体 , 包 括 烧 结 普 通 砖 ( 粘 土 砖 和 硅 酸 盐 砖 ) 、 非 烧 结 硅 酸 盐 砖和 承 重 粘 土 空 心 砖 砌 体 二 、 砌 块 砌 体 , 包 括 混 凝 土 中 型 、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和 粉 煤 灰 中 型 实 心 砌 块砌 体 三 、 石 砌 体 , 包 括 各 种 料 石 和 毛 石 砌 体 第 1.0.4 条 本 规 范 是 根 据 《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 (GBJ68—84)规定 的 原 则 进 行 制 订 的 第 1.0.5 条 地 震 区 和 特 殊 条 件 下 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的 设 计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材 料 第 一 节 材 料 强 度 等 级 第 2.1.1 条 块 体 和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采 用 : 一 、 烧 结 普 通 砖 、 非 烧 结 硅 酸 盐 砖 和 承 重 粘 土 空 心 砖 等 的 强 度 等 级 :MU30(300)、 MU25(250)、 MU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