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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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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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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应组织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救援体系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采取措施,千方白计地避免事故的发 生,做到防患于未然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不可能做到白分之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作为 生产经营单位,要遵章守制,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 一方面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一旦发生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尽可能减少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职责此外,有关行政法规也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责作了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7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 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国务院2002年1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9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 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 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一、本条第1款规定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应急救援人员的指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得到救护,以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于危险物品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程度不一样,对应急救援组织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 本条对相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问题只作出原则性规定。

至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什么形式、多大规模的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中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于生产规模较小,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无论是专职的救援人员还是兼职的救援人员, 都 必须经过严格训练,符合要求才能担任救护人员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除应 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救援人员外, 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安全法》第31条也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如井下急救站应设在井下调度室 附近的石同室内,站内必须有取暖设备、急救、氧气袋、担架以及为通畅呼吸道、包扎、止血、 固定等必须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地面急救站应装备复苏器、电吸引器、麻醉机、抗休克裤、充气止 血带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矿务局、 矿务医院都应有专用急救救护车,日夜值班, 不得安排其他 用途车内应备有急救器材、药品箱和防寒品。

这些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以防止急救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组织事故抢救的规定一、 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抢救义务 关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抢救,国务院最早于1956年5月25日就颁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经过多年的实践,1991年国务院乂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规定》,具体规定了有关程序国务院办公厅于1990年发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之后,建设、铁道、邮电、化工、劳动等部门相继颁布了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46条也明确规定,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 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广损失。

二、 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使本单位负责人及时得知情况, 马上组织抢救工作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依照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作出报告:(1)发生重伤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 《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伤亡者的姓名、年龄、工种 和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的经过和发生的原因用、 电报或者其他快速办法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特大事故发生后,依照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 序暂行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 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 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要在 24小时 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有关部门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 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米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抢救是生产经营单位的首要任务,要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抢救包括组织救护组织抢救和从业人员自救 如对于矿山企业来讲,抢救遇难人员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 最短的路线,首先将受伤、窒息的人员运到安全的地点进行急救在专业救护队没有到达之前,辅助救护队应迅速引导和积极救助遇难 人员脱离灾区专业救护队到达后,辅助救护队应积极协助专业救护队完成抢险任务 组织从业人员自救,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用很大比如对于矿山企业,井下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积极投入临场抢救如确实不可能消灭和控制险情,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组织井下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如果无法撤退,如冒顶或者被灾害阻碍时, 应积极采取避灾措施,等待营救四、本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是调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重要方面,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存 好有关证据,不得故意破坏原劳动部1991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 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活理事故现场, 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 方可进行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对事故的报告职责的规定一、 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不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义务对伤亡事故的报告,国家早有明确规定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 7 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 16条也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 以任何方式阻碍、十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 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上报伤亡事故情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只有按规定报告 事故,才能及时组织对事故的查处,才能认真地吸取教训,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伤亡事故的报告和查处工作二、 本条明确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的义务,并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所谓隐瞒不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进行上报,隐瞒发生事故的情况 ;所谓谎报,是指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而拖延不报则是指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事故情况,拖延塞责对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依照本法第92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组织重大事故抢救 以及任何单位、个人应为重大事故抢救提供便利的规定一、 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同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对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也是至关重要的事故抢救不能盲目进行,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有条不紊地进行才能够高效、切实地进行援救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 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照本法第 70条的规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届于企业采取的自我救助措施而对于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负责人,对重大事故则应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外部力量进行事故抢救依 照本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也是从组织有效力量进行事故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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