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医院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务派遣 员工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劳务派遣员工第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 订劳动合同,合同双方负责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 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第四条 医院组织人事科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及管 理第二章 劳务派遣员工招聘第五条 用工种类一、见习生留用:在医院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经选拔考 试确定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二、社招劳务用工:由医院组织人事科单独组织或由劳务 派遣公司组织,经选拔考试进入医院的劳务派遣制员工三、特殊劳务用工:因特殊原因,按严格程序报党委会批 准,以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医院紧缺岗位工作的人员第六条 用工申请一、 各科室根据用工需要填写《劳务派遣员工用工需求 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组织人事科,组织人事科根据 科室提出的用人需求类别、具体要求进行初审二、 组织人事科初审通过后,提交医院党委会研究,党 委会研究通过,由组织人事科根据用工类别选择适合的招聘 形式。
第七条 招聘程序一、组织人事科根据党委会会议承办意见及岗位类别, 决定由医院自行招聘或由派遣公司代理招聘二、 拟录用人选须经过“发布招聘公告-提交报名材料- 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程序确定特殊、紧缺岗 位,可通过用人科室推荐,医院党委会研究同意的程序,直 接确定为拟录用人员三、 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医院指定劳务派遣 公司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院内入职手 续第八条 试用考核,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 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试用期时,由用人科室提出,并 报组织人事科审核第九条 试用期间的工作由用人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安 排,主要考察试用人员完成工作的能力试用期满,用人科 室结合试用期工作表现,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对试用人员 提出综合评定意见,报相关职能科室及组织人事科审核,若 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则由组织人事科退回劳派 公司第三章 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第十条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工作严格按医院新员 工岗前培训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后,用人科室应对劳务派遣 员工进行定期培训第十二条 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将定期组织在岗员工包括劳 务派遣员工进行各类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外出进修学习、会议培训的,按医院外出 进修学习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对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一、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考勤、请假、奖惩等日 常管理按医院正式员工相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员工须遵守 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等,对违反规定 的,医院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二、劳务派遣员工应自觉提高各项工作技能,爱护医院 设备设施,维护医院声誉第十五条 调动和借调一、调动是指劳务派遣员工在医院内不同科室或同科室内 岗位的变化(含借调)二、调动需求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属劳务派遣员 工,直接在本科室范围内不同岗位间进行合理调动三、需调入其它科室劳务派遣员工的,经与拟调劳务派 遣员工所在科室协商同意,并征得拟调劳务派遣员工初步同 意后,由调动需求单位填写《调动审批表》,经相关职能科 室及组织人事科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四、临时相互借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人科室须经职能科 室同意后,书面报告组织人事科五、由职能科室调动或临时借调劳务派遣人员的同样需要 办理以上手续六、劳务派遣员工应自觉服从医院的合理调动安排,在 接到调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工作移交并赴 新岗位工作。
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 处理第五章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 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以及医务处、护理部等职能科室组 织的各类考核;所在科室层面的月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 果作为月绩效分配的直接依据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与其薪酬和职位调 整直接挂钩,是薪酬、职位调整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 各考核组织单位应严格考核程序,保证考核结 果具有公平性、真实性、可用性第十九条 对于在院级层面开展的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 被评为合格以下,退回劳派公司第六章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福利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结构组 成如下:一、基础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保险补贴三 部分 具体标准参照《劳务派遣护理人员薪酬及管理暂行办 法》执行二、绩效工资,包括月度工作绩效和年度工作绩效,月 度工作绩效根据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科室根据工 作岗位及工作绩效进行二次分配年度工作绩效根据市人社 局关于年终一次性奖励发放政策及院级层面年度考核结果发 放,合格及以下人员取消年终绩效三、补贴及其他,如误餐补贴、出差补贴、等按医院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院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劳派员工够买法定 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员工自愿参加医院工会互助医疗保险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其他福利待遇参照正式职工享 受第二十三条 医院将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工资水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员工基础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代 发,绩效工资及补贴由医院单独发放第七章 激励制度第二十五条 为调动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规范用 工管理,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工作者,实行择优待遇 调整和人才身份引进制度待遇调整指劳务派遣员工与医院 正式职工享受同等薪酬待遇,但劳务派遣身份不变;人才身 份引进制度指身份类别由劳务派遣转为员额池管理人员,并 有择优纳入周转池编制管理资格,与医院正式职工享受同等 薪酬待遇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待遇调整及人才身份引进条件 一、待遇调整条件(不转变身份)(一)在医院工作 8年以上、近5年一直从事临床一线工 作;(二)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三)在医院层面的各类年度考核中近五年考核成绩均在 合格及以上;(四)在岗期间,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二、人才身份引进条件(一)必备条件:1、在医院工作 10 年以上、年龄 45 岁以下。
特殊、稀 缺岗位,由组织人事科报党委会研究同意,年龄可放宽至 50 岁以下2、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3、在医院层面的各类年度考核中近五年考核成绩均在合格及以上4、在岗期间,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二)优先条件:1、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2、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3、参加援藏等市级以上重大支援项目;4、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优先条件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待遇调整及人才身份引进申请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医院发布通知,个人申 请,经科室推荐,并征求相关职能科室意见,医院党委会审 议确定,人才身份引进还须经科室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 序,并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身份转变以最终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 卫健委核批同意后为准第二十九条 医院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申请 通过人员名单张榜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第八章 劳务派遣员工离职、退返、退休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退返一、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或试用考核不合格 时,医院有权将劳务派遣员工退返劳务派遣公司,用人科室 须提前一周书面告知组织人事科,组织人事科负责面谈预退 返人员,被退返人员本人应在《退工通知单》上签名,并按 要求办理退工手续。
二、试用期内,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 时,需由本人提交辞职报告,并提前至少 3日告知用人科室 及组织人事科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后自动离职 一、医院已正式录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需提前 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 30日提交本人签字的辞职报告,经用 人科室、相关职能科室签字同意后,报组织人事科二、无特殊情况,组织人事科应在接到申请 3日内安排 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相关离岗手续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退返医院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 情形时医院有权退返劳务派遣员工: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五、乙方拒绝与医院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的;六、劳务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 被派遣至其它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七、在招聘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以获得录用资格的;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甲方根据经营状况或政策因素调整用工政策,需裁 减人员的;十、其他因劳务派遣关系确定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关系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三条 日常工作中,劳务派遣员工出现违纪行为 时,所在用人科室负责人应及时上报医院监察科,经监察科 调查属实,经医院党委会研究需要退返时,组织人事科应根 据承办要求,及时办理退返手续,留岗察看的,用人科室应 做好批评教育工作第三十四条 对多次出现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 的,或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务派遣员工,医院组织人事科 应按规定直接退返劳务派遣员工第三十五条 非劳务派遣员工个人和劳务派遣公司原因, 医院确需退返劳务派遣员工时,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 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医院应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务派 遣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女职工在临床一线岗位的,经本人申 请、医院同意,年满55周岁,副高级以上职称年满 60周岁 的,由组织人事科提前一个月通知科室及当事人,当事人应 在接到通知的当月携带本人人事档案及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劳 务派遣公司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办理院内 离岗手续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相关协议范本如有修订,按修订后 协议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院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