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冃) 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 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 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第三条商务部负责物资项冃的立项、管理和监督,处 理有关政府间事务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冃管理机构)依据商务 部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 的监督检查条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商机构) 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 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冃 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第六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 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 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实施,实行总承包责 任制;特殊情况下,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 在受援方当地釆购非中国品牌产品的,经中方与受援方商 定,援外物资项目可以釆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
第八条援外物资一般应采购中国国内品牌货物,并应 满足可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绿色环保、 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货物岀口的法律法规和中 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应通过法定的强制性产 品认证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第九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 录》(以下简称《指导冃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 物资的原则和导向,引导受援方依据《指导目录》提出物资 援助需求《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 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对于受援方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物资的,应当在可行 性研究中增加对该物资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第十条 《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 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 海关HS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第十一条商务部负责对《指导冃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对外援助需要及援助效果、外贸出口政策,技术标准变 化等情况,采取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方式进行管理定期调整是对《指导目录》进行全面修订,每3年进行 一次;不定期调整对《指导冃录》内己有产品有关技术标准 等随时更新,不新增加产品第三章 采购管理第十二条 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的资格管 理,承担物资项冃实施任务的企业应当在具有物资项冃总承 包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选定。
第十三条 项冃管理机构根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选定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物资项目一般不 接受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选定第十四条对于配套土建、安装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 物资项冃,需要将有关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投标企业应 在投标文件中提岀分包方案,明确拟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 分包金额,并承诺在中标后按照有关方案实施中标总承包 企业应当将分包合同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分包方案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 变更的,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报项目管理机构同意投标文件未明确分包事项且未在实施合同中规定的,中 标总承包企业不得擅自将物资项目部分实施任务分包给其 他单位实施第十五条 经可行性研充,物资项目下产品确定为唯一 生产或供货企业的指定供货产品,如须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 式选定项目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与生产或供货企业 事先议定指定供货产品的价格和供货条件,并负责监督落 实,以保证釆购活动的公平性第四章实施管理程序第十六条 物资项冃由中方审批立项、中外双方签订立 项协议等方式确定商务部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进 行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物资項目立项商务部或项目管 理机构应在立项前将可行性研究确定的援外物资项目拟供 货物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交受援方 确认。
物资项目立项后,项冃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 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物 资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七条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合 同的,项冃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物资项冃对外 实施合同对外实施合同明确规定物资项冃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 方有关权利义务,内容应符合中国和受援方的法律以及物资 项冃政府间协议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与选定的物资项目总承包 企业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明确规定物资项冃组织实施的具 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并下达任务通知函,作为总承包企 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 出入境手续的依据援外物资项冃实施合同应明确总承包企业对有关援外 物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总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 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十九条 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物资项冃的 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援外物资项目价格包括:商品进价成本或工厂交货价、 直接费用、代理服务费、税金、经济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 费、监造费和接待来华采购人员费用等商务部根据物资项目的地区价格和特点,制定物资项目的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标准,供编制物资项目估算和报价时 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 援外物资项目有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 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援外资金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 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组货、将货物运至受援方指定地点及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总承包企业和供货企业应保证所供物资符合合同约定 和釆购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物资品名、品牌、规 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和包装方式等实质 性内容总承包企业还应保证实际釆用的运输方案和技术服 务方案等与合同约定一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实质 性内容的,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务部同意总承包企业应确保受援方获得便于其使用的相关产品 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以指导受援方正常合理使用产品第二十二条 援外物资一般应在中国关税境内采购总 承包企业在中国境内釆购援外物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供 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对于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和放射性 设备等国家实行销售或生产许可的货物,总承包企业或其选 定的供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或生产许可总承包企业应按照供货条件办理所供物资的仓储保管、 检验检疫以及从生产或采购地至目的地的国内、国际运输和 保险等事宜除涉及两用物项和军品以及技术岀口管制的管理外,对 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岀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下,援外物资可在受援方或第三 国市场釆购总承包企业在中国境外采购援外物资的,应与 境外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承诺的供货 条件办理物资的仓储保管、境外检验检疫以及从采购地至冃 的地的运输和保险等事宜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应向商务部及项目管理机构、 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定期报告合同执行和项目进展情 况第二十五条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重大设备等 物资,项冃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 的单位实施监造第二十六条对于自对外移交之日起,需由中方提供援 助资金支持一定期限配套技术服务的物资项目,商务部将有 关技术服务纳入物资项冃总承包范围,在实施任务采购阶段 确定方案及费用,由总承包企业包干使用、自负盈亏总承包企业应根据确定的技术服务方案,择优选派技术 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开展安装、调试、开展人员培训等服 务总承包企业应提供实施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条件,确保 技术服务质量必要时,经商务部同意,总承包企业可接待 受援方技术人员来华培训第二十七条 实施援外物资项目的技术服务人员应遵 守中国以及受援方的有关法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第二十八条 在项冃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整 理、妥善保存项目资料。
在物资对外移交1个月内,向项目 管理机构提交项冃完成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九条 援外物资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的知识产权 归商务部所有,技术资料不得用于与援外物资项冃无关的其 他活动第三十条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内部总承包 合同前向项冃管理机构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不超过项冃 实施协议金额的10%;在物资项目按规定实施完毕取回履约 保函同时提交质量保证保函(可与履约保函合并),保函金 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协议金额的5%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保函 产生相关费用由总承包企业自行承担履约保函在物资项目按规定实施完毕后归还物资项目 总承包企业;质量保证保函依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物资项 目总承包企业,一般不超过3年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负责与受援方指定机构办理援外 物资项目政府间交接手续第五章质量责任与售后服务第三十二条 承担物资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 合同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 强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物资项目实 施合同明确规定的相关产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保证 责任,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物资项冃项下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要求的,总承 包企业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供货企业或 生产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U!第三十四条 物资项冃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 品收货前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 组货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持物资项目下产品的质量:在产 品交付受援方使用后,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定期跟踪受援方 使用情况和评价并向商务部及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反馈第三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在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时,须明确供货企业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保证期,是指总承包企业 对物资项目项下产品承诺的合理使用期限,在该时间段内正 常使用下不会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物资项目项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应在实施合同中明确 规定,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总承包企业对于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非 受援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缺陷,给他人造成产品以外的人 身或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承包企业依照 规定赔偿后,有权依法向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追偿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保修期,是指总承包企业对物 资项目项下的产品,出现非因受援方使用或保管不当产生的 产品质量问题,提供免费修理、更换的时间段物资项冃下有保修要求的产品,有关保修期应在实施合 同中明确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最低保 修期。
受援方对保修期有特殊要求并经可行性研究认为可行 的,应满足受援方有关要求总承包企业对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岀现的非受援 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理或更换义 务总承包企业依照规定修理或更换后,有权依法向生产企 业或供货企业追偿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长期技术服务,是指总承包企 业在保修期范围外,通过商业渠道对物资项目项下特定产品 提供技术服务,以确保相关产品在一定期限内的维修、维护 和保养对于需要提供长期技术服务的援外物资,有关技术服务 要求和期限等应在实施合同中明确规定总承包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物资在受援方当地的长期技 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包企业或供货企业在受援方当地 设立服务网点,或长期授权受援方当地机构进行合作,或在 本地区及第三国提供技术服务覆盖受援方等总承包企业或供货企业提供长期技术服务应遵循费用 商业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第六章风险分担第三十九条 物资项冃总承包企业应办理货物运输保 险等必要的保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总承包企业 应当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总承包企 业自行承担有关损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