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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要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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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要点笔记刑法学要点刑法学要点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思想渊源:1215《大宪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理论基础:1、自然法思想;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3、卢梭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传统内容: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现代内容:1、适当性(刑法只处罚应处罚的犯罪;禁止适用残酷的非常刑罚);2、明确性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97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类推1、实现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79刑法的类推制度3、重申了79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4、分则的罪名相当完备5、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更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三、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含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具体体现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形式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犯罪和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调节;把刑罚个别化包含在内的 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

二、立法体现(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司法适用(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孤立看起来,都有它的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现代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6条1款: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领域:我国境内的全部区域1、领陆;2、领水;3、领空法律有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和补充规定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4、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定规定拟制领土:1、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改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任何地点,我国均有行使管辖权2、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地标准: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期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使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概念一、类型(一)形式概念 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犯罪二)实质概念 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理由和根据三)混合概念 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13条:特征:(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的最根本的特征,是指,对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一、决定于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二、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和地点 三、决定于行为人的抢矿及其主观因素 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一、历史观点 二、全面观点 三、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笨猪 (二)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第五章 犯罪客体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概念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基本含义:1、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刑法规定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作为具体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具体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说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实施特征必备要件特征:1、为刑法说规定而具有法定性2、以客观实施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说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二、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客观方面的下位概念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必备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件三、意义1、罪与非罪2、此罪与彼罪3、犯罪完成于未完成形态4、分析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正确量刑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一)行为的含义(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1、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外在特征、有体性特征 2、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内在特征、有意性特征 无意志或无意识的身体动静: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价值评价特征或社会性特征(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言论本身和发表言论二、表现形式(一)作为 1、概念: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 (2)利用物质性工具 (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 (5)利用他人(三)持有 持有市值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持有属于行为,但属于何种行为有不同观点:作为说;不作为说、择一行为说;独立性为说 法治价值:严密刑事法网,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增加刑法的威慑作用三、地位和作用(一)地位:核心(二)作用:定罪量刑;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把思想犯排除在犯罪之外的作用。

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广义的危害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的危害结果;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的危害结果) (二)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二、种类(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结果: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非构成结果:只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表现:1、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2、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3、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意义:定罪量刑(二)物质结果与非物质结果—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 物质性结果: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结果: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 意义:全面认识危害结果(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和联系形式 直接结果:直接造成的,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间接造成的,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意义:直接—定罪量刑;间接—量刑三、地位 应当立足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概念:是指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罪责自负: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客观性 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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