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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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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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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查看更多不良资产清收法律实务文章可关注公众号“不良资产法律实务”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与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一、当事人申请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民诉法》196条《民诉法解释》361条其他有权请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在之前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也可提出实现担保物权《民诉法解释》366条被申请人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均可作为被申请人/其他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可以作为被申请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时,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担保财产被第三人实际占有的,可以将第三人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二、管辖1、一般规定一般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民诉法》196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362条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管辖法院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3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对于、与省申请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案件,笔者认为应遵守该专属管辖规定为宜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应予受理《民诉法解释》364条 实践中,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会增加申请人的成本,故一般都是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各地法院规定与案例来看,受理法院有权处理同一债权涉与的不同担保物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申请的效力与于其他法院辖区的担保财产。

省高院《关于依法规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2、约定管辖法院问题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故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并不能对抗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省中院(2013)宁商辖终字第192号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3、约定仲裁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约定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故法院不应受理;但也有观点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对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的担保物权作出裁定,故不受管辖限制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虽属特别程序,但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畴,和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程序有所不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约定,不宜直接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约定仲裁,驳回申请巴南区、江津区、渝北区法院(2015)巴法民特字第00053号、(2016)渝0116民特140号、(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97号: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由仲裁机构裁决,该约定排斥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永定区法院(2015)定民特字第5号: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约定仲裁,不能回避该等条款而由法院径行审查鲤城区法院(2015)鲤民特字第5号:主合同约定仲裁,抵押合同约定诉讼,因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故不能回避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支持申请西湖区法院(2016)浙0106民特6号:仲裁问题,属于程序性异议,其并没有针对本案案件事实提出实质性异议,支持申请人的申请4、管辖异议问题摘要:因实现担保物权属于特别程序,司法实践中普遍观点和做法是不应适用管辖异议制度,由法院自行审查自身的管辖权,但也有部分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了处理不能提出管辖异议省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 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发现不属 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提出申请省高院《关于依法规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1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省中院(2013)宁商辖终字第192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法院提出不同的意见,但人民法院不必以裁定的方式处理。

广陵区法院(2014)扬广商特字第0002号:管辖异议条款是针对一审诉讼案件作出的规定而实现担保物权并非诉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中没有被告,管辖异议条款则无从适用婺城区法院(2014)金婺商特字第20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可以提管辖异议中院(2015)镇商辖终字第00051号: 一审作出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渝北区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5号: 对管辖异议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三、案件受理费经检索各地法院案例,实践中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较为混乱,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级市下属的各基层法院的收费方式都有不同,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收费方式也可能不同(一般是前期不收费或按件收,后面变更为按标的额收取)下表以地方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我们在公开渠道查询到的2016年后法院作出的裁定为依据,对各地法院的收费方式作出说明(不排除后续受理费有所变化)地区收费方式省省高院2014年10月发布《关于依法规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交纳诉讼费经查各地法院作出的一些裁定,目前法院仍按这一规定执行。

市市高院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申请费经查各地法院作出的一些裁定,目前法院仍按这一规定执行省省高院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但经查各地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些裁定,目前法院已不再执行这一规定,大部分法院基本是按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收取申请费省未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法院收费方式差异较大,以为例,各区存在不同的收费方式,依据能查到的裁定(括号是能查到的最新裁定作出的日期),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按件收取:玄武区(2016.7.22)、六合区(2015.9.22)、建邺区(2015.7.23)按财产案件标准减半收取:鼓楼区(2015.12.11)、栖霞区(2015.1.26)按财产案件标准全额收取:淮区(2015.10.10)其他地区也未见统一收费标准,从查询的裁定来看同一地级市不同基层法院、不同时期存在不同收费方式,建议申请人对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提前咨询,以便选择费用较少的地区进行申请四、送达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民诉法解释》368条无法送达怎么办? 摘要: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最高院最新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故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也视为送达成功),司法实践中一般观点是特别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但是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审查后作出裁定,还是以不能送达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则各地法院的做法有较大差异适用公告送达大荔县法院(2014)大民特字第00007号不适用公告送达,直接审查市六合区法院(2015)六民特字第17号海门市法院(2016)0684民特6号省高院《关于依法规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庆元县法院(2016)浙1126民特151号椒江区法院(2015)台椒商特字第12号不适用公告送达,驳回申请市清浦区法院(2016)0811民特7号市江宁区法院(2013)江宁商特字第3号市吴江区法院(2014)吴江商特字第0059号市北碚区法院(2015)碚法民特字第00004号市雨花区法院(2015)雨民特字第02816号市南山区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担字第1号东阳市法院(2015)东商特字第100号市越城区法院(2013)绍越商特字第5号市海淀区法院(2016)京0108民特73号五、审理与裁定1、一般规定审理人员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民诉法解释》369条审查容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围、被担保的债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与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民诉法解释》371条审查后裁定(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解释》372条2、关于“实质性争议”当事人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是法院能否做出拍卖、变卖担保物裁定的关键性因素,各地法院对于哪些问题属于“实质性争议”并未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如主债务的成立、主债务金额、担保关系的成立等问题存在争议且申请人未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话,法院就可能以存在“实质性争议”而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省高院《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被申请人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债权额确定等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在综合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担保物有争议案外人对担保物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亦认可担保物系案外人所有清河区法院(2015)河商特字第0018号抵押物系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抵押人的配偶同意抵押区法院(2014)涪法民特字第00078号主债权金额有争议被申请人对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债权金额提出异议,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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