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效力之法律探析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施行使隐名股东的存在和地位得到了法律认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应为隐名代理关系,若名义股东公开自己代理人身份或代理关系的存在,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转让股份的权利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有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之分,因涉及当事人各异,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法律之所以给出不同的评价,乃利益衡量的结果 【关键词】隐名股东;隐名代理;股权转让 一、隐名股东股权转让之合法性论证 我国立法尚未对隐名股东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学者们对隐名股东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借鉴各家之谈,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由其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在理论学说和审判实践上,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 (一)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观点 关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学理上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和隐名代理说四种观点否定说认为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
[1]肯定说认为应当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2]折中说认为在处理隐名股东纠纷时,对于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应当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即根据隐名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来对其进行股东资格确认;在处理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时应当确认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和所作的善意意思表示[3]隐名代理说认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隐名代理法律关系,名义股东为代理人,一定条件下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4] (二)隐名代理学说的合理性分析 笔者赞同隐名代理说的观点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为隐名代理关系,若名义股东公开自己代理人身份或者代理关系的存在,应当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包括转让股份的权利 纵观各国的隐名代理制度,一般认为在隐名法律关系中,代理人有权选择以谁的名义缔约代理人既可以隐名的被代理人的名义缔约,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缔约此外,代理人有权选择是否公开自己代理人的身份或者代理关系的存在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法律关系中,事实上亦是如此名义股东有权选择以谁的名义与其他股东缔约,也有权选择是否公开自己代理人的身份或者代理关系的存在。
由此可见,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符合隐名代理法律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隐名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已经直接参与合同关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对第三人负责隐名代理制度,究其实质,我们可发现合同初始由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之权利和义务最终转移至被代理人以隐名代理理论为标准判断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若代理人公开自己代理人身份或者代理关系的存在,其他股东即明知隐名股东的存在,此时,隐名股东实质上已经直接介入股东间的法律关系之中这完全契合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公司及其股东和第三人的关系,因此,隐名代理理论可有效解释和分析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隐名股东股权内部转让的法律效力分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关系中,股权转让是隐名股东回收投资或退出公司的有效手段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股权转让为狭义上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转让合同,因此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有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之分由于不同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类型下,涉及的当事人和利益主体不同,法律价值取向不同,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也不尽相同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与其他股东可以自由的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法律没有要求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协议达成一致,变更股东名册,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即可实现。
因此,隐名股东与受让股权的普通股东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协议,该股权转让即为有效;如果隐名股东违反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对内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而对内转让股权,该股权转让效力待定,该效力视公司及其他股东是否追认而定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对该股权转让进行追认,该股权转让即为自始有效,相反则为无效基于有效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倘若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有特殊限制,一般是基于股权控制比例的考虑,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不会追认,该股权转让也会最终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隐名股东是股权的实际享有者,只要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协议,该股权转让即为有效,但是由于隐名股东的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因此,当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普通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协议后,尚需名义股东和受让股权的普通股东就股权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实现股权的变动 三、隐名股东股权外部转让的法律效力探究 根据现行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当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发出书面通知,征求股东意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一)股权外部转让效力的判断基础 在认定股权外部转让效力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不要把商事纠纷简单等同于民事纠纷,而应遵循商法思维体现商法价值,适度倾向保护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尊重商事主体签订商事合同的意思自由,不能简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5]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在判断隐名股东股权外部转让效力时,应兼顾合同效力规则和商事价值取向一方面,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在处理隐名股东股权外部转让问题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商法规则即《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在商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可作为商法的补充适用,如《合同法》;另一方面,商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价值取向并非“一味追求效率,哪怕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效率优先”仅是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基点 (二)股权外部转让效力的法律分析 首先,欠缺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无效[6]然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遵循商法思维体现商法价值,适度倾向保护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尊重商事主体签订商事合同的意思自由,以及考虑到隐名股东身份的特殊性,不能简单认定该股权转让无效,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效力待定,尽量不使之无效。
如果隐名股东未经过名义股东走公司表决程序,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由于不存在对商事登记的信赖可言,其对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隐名代理事实应当知情,此时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效力待定如果最终经过名义股东获得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此时股权转让即变为有效;反则无效 其次,违反公司章程的特殊限制的股权转让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法律予以认可若隐名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转让股权,该股权转让效力待定,该效力视公司及其他股东是否追认而定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对该股权转让进行追认,该股权转让即为自始有效,相反则为无效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倘若公司章程对股权外部转让有特别限制,一般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考虑,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不会追认,该股权转让也会最终无效 其三,若隐名股东和受让股权的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免除自己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将未足额出资股权高价转让给明显不具履行能力的第三人,该股权转让应被认定为无效;若隐名股东隐瞒出资瑕疵事实,股权受让人为善意或者股权转让显失公平应认定为可撤销理论界对“存有欺诈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基本达成共识。
这主要是因为欺诈严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而被法律所排斥,股权交易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愿显失公平的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合同也应认定为可撤销,此种情形要求双方均不知道未足额出资情事,因为如果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都知道未足额出资,仍然以明显高于未足额出资股权价值的高价达成交易的,应可认定其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可能 最后,由于在隐名出资的情形下,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倘若隐名股东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名义股东拒绝履行并主张股权,此时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根据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对外为公司股东,其权利可对抗除隐名股东以外的一切人但根据“谁出资谁取得股权”的原则以及上文有关隐名股东资格的论证,隐名股东为真正的股东,享有股东权隐名股东可基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对股权的有效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因此,名义股东不得向隐名股东主张股东权,不得以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来对抗隐名股东的股权,应认可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7]但是,若名义股东以其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的股权登记,对抗受让股权转让的第三人,且第三人不能提供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关于股权的有效约定或隐名股东不对名义股东主张股东权利,则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应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四、结语 隐名股东纠纷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公司法律实践当中笔者认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属于隐名代理法律关系,若名义股东公开自己代理人身份或者代理关系的存在,应当认定隐名股东是股东权的真正享有者,而名义股东只是隐名股东的代理人,并不具有股东资格在此条件下,隐名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转让股权与普通股东相比,由于其身份特殊性,其法律效力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分析现行《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缺乏明确规定,笔者对公司法进行立法完善提出如下建议:公司立法可将隐名代理理论作为我国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并且应当明确规定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 【参考文献】 [1]王成勇,陈广秀.隐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04(7):62. [2]应朝阳.试析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D].复旦大学,2008:15. [3]奚晓明.中国民商事审判指导[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72. [4]周荃.我国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从隐名代理制度寻找突破[J].商业经济评论,2009(12):79. [5]赵瑞力.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9):152. [6]张海棠.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69. [7]应朝阳.试析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D].复旦大学,2008:25.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