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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正义观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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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城哲学学术论文下载先秦儒家正义观探析吴进安  来源:《孔子研究》(济南)2012年6期    【英文标题】Research on the Confucian View on Justice in the Pre-Qin Period  【作者简介】吴进安,男,1957年生,台湾云林人,哲学博士,“国立”云林科技大学汉学资料整理研究所所长、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先秦哲学思想史、儒墨哲学比较研究台湾云林64002  【内容提要】先秦儒家的正义观,其目的在于追求人间合理的群体生活,以显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孔、孟、荀三子的正义观,注重于公私、义利、理欲之辨,阐明了在群己关系中,个人需思考动机、意向是否符合正义,从而养成正义感荀子还创造性地揭示了分配正义的问题社会正义实现的关键之处固然在仁(人心之善),而保全此种价值观不受歪曲,使之成为具有普遍性的规范,还有赖于形成外在的礼义规约  【关 键 词】先秦儒家/正义观  一、前言  “正义”这个概念及其在哲学问题上的讨论,在中国哲学发展史上虽不似“心性”、“德行”议题那样得到哲学家的高度重视,但却也不能忽略它是人们追求人间合理生活的“终极关怀”(Ultimate concern)。

因此,儒家对于“正义”议题的关切,亦可解读为是关于生命意义的终极关怀儒家的精神与诉求,如恢复周文制度与重建现实世界的伦理秩序等,无不围绕着“正义”而发挥,进而重建“人”的意义与价值  “正义”是一个复合词,二字连用时其意涵即呈现出较为鲜明的指导性意义首先从“正”字来加以解析《说文解字》云:“正,是也从止,一以止进一步言,“正”有两重涵义:一是守一,二是从止守一,是从积极方面来说,“一”即标准,守一即把握标准、遵守标准及服从标准;从止,是从消极方面而言,不仅要服从标准,更不能逾越标准因此,这两种基础涵义即可引申出“正”的另外两种涵义:一是立其正,即确立标准;二是矫正,即是使偏离标准的回复到标准其次,对于“义”字的阐释,《说文解字》云:“义,己之威仪也就其字面之意而言,义是要求人行正路,人只有行正路才有威仪,也才有德,有德才有义威仪是从“宜”而来的,《礼记·中庸》云:“义者,宜也正义”二字合起来说便是:“守一,行宜”综而言之,正义即落实在如下二方面:一是政义,即为政之义《论语·颜渊》:“政者,正也”这是从社会整体利益与政治本质来说的,亦即是在行政作为方面,施政应以义为师;二是行义,即个人之行为应当依据这个准则,行为必符合正义原则之义。

因此,无论是就个人抑或是社会的角度而言,一是守一,即坚持原则,持之以恒;二是行宜,根据具体境遇采取最适当的方法,选择合理而又不违背此原则的方略  相对于西方哲学对于正义(justice)的理解①,中国哲学所关切的正义议题,显示出不仅强调个人道德意识,抑且落实在政治的终极关怀方面的独特性西方哲学在古希腊时代,将公平正义设想为一种美德,视为一种人格特质,正义被认为与友善、博爱、仁慈、慷慨、同情等概念不同且更为重要,并且广泛地被认为是代表“社会和谐”与“神圣命令”的涵义  二、价值根源与理想社会的呈现  先秦儒家的正义观,可溯本推源至《尚书》《尚书》记载,在殷、周之际人们的观念中,政权稳固与否乃至政权的转移,取决于“天命”这个论点证明,对神秘宗教氏族神的信仰是否虔诚与政权是否能够维持并无必然性的联系,而是取决于超乎氏族神之上的至上神在周人所获得的天命观中,天命系护佑万民而非专佑一家的曾春海教授曾经指出:“赏善罚恶乃天命的道德本质,前者属天命不偏不私的博爱特征,后者表示了天命是无上正义的根据②因此便有了“天命靡常”、“帝命不时”的观念产生,如所谓“为天监下民,典厥义”(《尚书·高宗肜日》)由此,天命之意涵进入另一层面,即“天命有德”(《尚书·皋陶谟》)。

是否“有德”,遂成为能否持有统治之合法性之关键周人综合周文王个人的道德修为与其政教方面的良政,形成了“天命在王德”的概念此处之“王德”包含了各种政教作为方面的善、善行、应然的行为及施予人民的一切恩泽与奖赏如是,天是大公无私的,其大公无私性就表现在绝对正义上,而人君是否能受此天命,则端视其行为是否符合绝对正义的要求  儒家的创始者孔子,其生活的年代正值中国历史上大变迁的乱世,他所关切的议题是围绕着人的生命意义与价值而发,并由此发展至有秩序的社会制度层面的构想孔子从对“周文”的肯定出发,有“全面安排人间秩序”的高度期待,以“重建人文价值”为目的,这样的主题关切之切入点是从个人的道德内涵的充实入手,因而有了如下的评价:“孔子的对治之道根本上是一种‘返本救弊’的取向,他的思想基础是奠定在周文王背后的那种结合伦理与政治为一体的理念上,这就是‘道’‘道’以‘德’为内容,以‘礼’为形式德之本在仁,以仁含摄众德③因此,思考儒学的基本意向与其发展性的议题,借用劳思光先生的见解,即可清晰地把握“正义”问题的脉络劳思光先生认为:“孔子生当周室衰微之际,其时周之礼制已经失去规范力;社会中各阶层的人,都随着自己的野心和欲望而行动。

整个趋势可说是古文化崩溃的趋势孔子幼年习礼,很早即自觉到人生必须有一‘秩序’,所谓文化的意义,在孔子看来,即在于秩序之建立及发展因此,面对秩序之崩溃,孔子的基本意向即是要将生活秩序重建起来这种秩序,具体地说,即是制度;抽象地说,则可以包含一切节度理分在内④  “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是孔子经过深思熟虑之后而发出的赞叹如果这是他所认为的价值理想之所托,必然地我们应把握其珠玑字语所流露出的一种理想国度的描绘曾春海教授即从人性的角度剖析了孔子对此方向之肯定:“孔子深植了对人性的信心,他坚信人性中潜藏着一种能创造价值活动的存有人类能锲而不舍地固执之,以发用在生命活动中,则能承先启后地接续人类在历史活动的脉络中所创造出来的文化生命,且能层层推进整体人类的进步,丰实人文生命的内涵及意义⑤  孔子所创立的儒学,有其内在的性格及契悟礼乐形式的内在生命之反思它以仁为基础,以合礼为原则,以伦理结构的正名达成稳定的秩序为手段,追求建立一个伦理性、道德性的理想社会虽然孔子看到的社会是周文崩解的实然情境,但是透过他深刻的反思,进而摹画它的蓝图;虽然孔子不是用“社会正义”的概念来描绘他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他想要重建一个理想社会秩序的过程,即是在追求“社会正义”实现的过程,其中包括:正名循礼、位阶界定、角色扮演、规范遵循等。

在重建社会秩序的主张方面,包括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的重建,这皆是从修身做起儒家所欲建立的“正义的社会”即是实现了“道”的社会《礼记·礼运》中所说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样的理想世界是儒家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也是追求一个以人为本的价值所欲实现的“善”儒家的教化与论述,正好是依循这样的价值取向  三、孔、孟、荀的正义观  (一)孔子的正义观  《论语》中对于“正”与“义”的阐述,不见将二字连用,而《论语》的重点乃是落在“义”上,并且二字可以互相含摄在《论语》中,孔子对“义”有如下的论说:“喻义”、“好义”、“闻义”、“徙义”、“行义”、“义以为上”、“义之与比”、“义以为质”等等,这是把“义”看作是面临富贵贫贱、穷困患难、辞受取予、出处去就时所应遵守的原则但何谓“义”?“义”的内涵为何?《论语》没有直接定义其意涵,起初是指“以时使民”的观念,泛指使民以时而不扰民但进一步言,有如下之意涵:  1.从义利对举之形式证成权衡判准的依据  孔子言:“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见得思义”(《论语·季氏》);“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同上)。

以上之言,均是就义与利二者冲突的场合而言义君子所思者在于此利是否是我所应得,若为应得则取之,若为不应得则不取,此处即是以“应该”或“不应该”为义此种“应该不应该”的价值判断,孔子还将它引申到个人之出处去就的价值判断上,如:“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泰伯》)这说明君子以行道为志,天下有道则当见,不见则为不义;无道则当隐,不隐则为不义这便是以“义”为“道”,义是道的化身  2.以“不固而中”⑥释“义”  所谓“不固”即“时宜”,“中”即“不失”《论语》中孔子之其他看法,如“用之则行,舍之则藏”(《论语·述而》);“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论语·卫灵公》);“吾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论语·微子》),与之颇相契合孔子批判“固”,故有“疾固”(《论语·宪问》);主学以去“固”,乃有“学则不固”(《论语·学而》),皆表达出一种求“义”之取向《易·乾·文言》之“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是即圣人之知时与知义孔门弟子颜渊,其对孔子之言仁果敢承当,独对义却有“瞻之在前,忽焉在后”(《论语·子罕》)之叹,可见“义”之难以衡定。

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述而》)权是衡量事理以求其至当,在共学、适道、与立和经权四种情境中最难把握在孔门哲学中,将经与权相提并论,即可发现仁是经,义是权由此可知,仁义相济方能成道,而对此判断的依据乃是不失其宜  3.“义”既是得其宜且不过当的行为,又是君子道德人格的必要条件  曾春海教授认为,由《论语》观孔子“义”的概念,有如下两要点:“一指得宜而不过当的行为,亦即有节度的合理行为,‘君子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里仁》)在面对义与利的冲突时,应采‘见利思义’之原则其二,孔子将‘义’视为实现君子的德性人格之一项必要条件,‘君子义以为质’孔子并未排斥人性之好利,而是要求人应该‘义然后取’(《宪问》),才不致流于‘放于利而行,多怨’(《里仁》)”⑦  通过上述三个层面之分析,得知《论语》中的“义”可汇归为行为的准则,也即道德判断的依据,它是各分殊之德,所以为德的内在原因所在《论语·里仁》:“子曰:‘君子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此处所言之君子,是指有德性的人,其对于天下一切发生的事情,没有固执的“可”或“不可”,其在行事作为上取舍的标准,乃是视其是否合乎义。

由此可知,“义”是德之所以为德的原理,它不仅是德行之一,亦是君子“义以为质”的内在基础  “义者宜也”,说明了义之所以能成德的特色由此可见孔子的处世态度,他并非一味地求仕求富贵,也非一味地求隐求退或是拘执于贫贱,而是本着道德的原则,明察事情的真实状况,权衡之后作出决断于是在儒家的义理中,便有“经”与“权”的运用,“经”是原则,而“权”指变通,以实现道德价值  (二)孟子的正义观  孟子对于正义的追求,是透过义与利的对照辨析,相较于孔子更为严格与强调,包括正义的个人道德素养,整体社会生活的正义追求与规范他尤其强调正义的政治目标及其附属的次要目标孟子不满于统治者违背应有的分际,从事聚敛民财,滥用民力,以致剥夺了人民合理的生存权益也就是说,他所主张的“义”,是朝向节制统治者过度的滥权,力求弘扬“势尊于道”的理念,以保障百姓应有的权利和确保公利的实现孟子指出,羞恶之心是发生正义感的人性内在依据,这即是“羞恶之心,义也”(《孟子·告子上》)的诠释与阐扬在他看来,人若能发现此羞恶之心,才有实践正义的可能,而这本是四端之一,本是不假外求的  孟子的正义观重在有效落实之层次,进一步言,即是如何将正义化身的“王道”有效地加以具体实践。

  孟子对于正义的王道思想之实践有其次第与步骤叶海烟认为,王道之实践步骤有如下的脉络:“至于孟子的‘王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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