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7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ss****gk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51.55KB
约14页
文档ID:209412721
7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第1页
1/1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 0 0 3年8月1 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 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 0 0 3年1 0月1日起施行2003 年 8 月 15 H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V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 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 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 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 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 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利防治 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 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 态环境用水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 沐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市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 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湖泊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 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 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第十条 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 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快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 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第十-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地表水 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逐步实行分质供水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鼓励用水单位使用中水对建立中水 系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 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 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第十三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 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对已有的深井, 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 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扶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 开采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开采 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后将导致产品质量严 重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极少数企业,省人民政府在不影 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取用地 下水获准继续取用地下水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计划,不得因 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 水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十五条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 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 及时修订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资 源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一般不得直接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 新增工业用水量。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 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 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 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 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第十九条 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 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 推广工作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 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 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积极发展耐旱作物和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在资金等方 面给予重点扶持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修建 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改造原有非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加强取用水计量 设施建设,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推广喷灌、滴灌、渗 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 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 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 泊的水功能区划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 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二) 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 大城镇的河流;(三) 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 以及重要的鱼类泪游场地和养殖基地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 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 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 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釆取措施,加强管 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牛•活污水、城市垃圾填埋和航运船舶对水资 源的污染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按照规划和控 制指标,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 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第二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 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 响报告书第二十八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 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取 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 间混合开采、咸淡水串通开采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 空调开采矿藏或考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 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 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 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条 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 其他废弃物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 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 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 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 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五章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市的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 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 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三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利 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 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二)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业灌溉用水、农村改水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暂缓征收或 者减征水资源费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 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 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 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 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审查。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