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措施欧洲的经验 本文旨在简述与《公约》[1]第七条相关、在文化生产链(cultural production chain)不同环节上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现行文化政策措施我们收集这些来自全欧各国的政策措施首先是为了分享信息、数据和经验,[2]而同时也收集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政策措施实例,是为了促进更广范围内的透明度和能力的提高一 文化政策发展框架可以认为,《公约》第六、第七、第八条提供了旨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文化政策框架简言之,第六条涉及缔约方在其境内采取文化政策措施的权利;第七条涉及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第八条涉及保护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公约》其他条款也有涉及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内容根据教科文组织在《公约》通过后出版的《公约的十个要点》,“保护和促进二词不可分割,并相互强化……当‘保护’和‘促进’连用时,表明需要增强受全球化进程加速威胁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活力……主张文化表现形式应不断创新,而不仅被保存在博物馆、成为‘旧俗’或僵化的东西”这意味着,如果要“保护”已经被物化为文化产品(如书籍和影片)的文化表现形式,即保护其免于被市场滥用,那么就需要政策和措施,创造手段和空间,对其予以“促进”。
第六条鼓励缔约方承认:——文化管理体系包含多种角色,如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国内独立的文化产业、非营利组织、艺术家及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公共资金对相关活动的一般性支持以及对公共机构的特别支持极为重要;——需要某些监管机制/措施,以保护和促进观众/消费者通过多种销售渠道接触到艺术和其他文化内容(包括各种语言)的多样性;——支持媒体多样性,尤其是公共广播服务的重要性第六条和第七条均认识到文化表现形式会体现为从创作、生产、销售一直到享用的完整链条这种链条形式也可以成为旨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文化政策战略整合的路标第七条被认为是对第六条的延伸,鼓励政府采取政策和措施,促进其所有公民完全参与创作、生产、传播和销售的过程,并为他们提供享有他们自己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机会;还特别强调了艺术家、个人(如妇女)和社会群体(如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作用第七条(二)提醒各国政策制定者注意他们的战略和措施不仅要适于推进其境内的文化表现形式,而且要开放享有世界各地的文化表现形式,并鼓励与之对话《公约》第十二条对此予以支持,主张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生产,以及应用新技术发展与公民社会的伙伴关系第八条提示各国政府特别关注和保护那些濒危、受到严重威胁,或是需要紧急救助的文化表现形式。
第四条(七)将保护定义为“保存、救助和加强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但《公约》并未明确这样的问题:如我们怎样可以确定一种文化表现形式是否处于濒危状态?政府应优先保护哪些文化表现形式?或应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一种面临灭绝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问题有待于将来予以回答,因为即使在欧洲也没有理解和衡量这三种危险程度的共同机制然而我们可以假定,第八条起草者的用意并非开列出一个不完全的濒危文化表现形式清单从第六、第七条来看,我们可以想象他们的目的是鼓励缔约方采取政策和措施,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涌现的空间这意味着保护表达自由,以及艺术表达免受审查或基于某种价值观的歧视后者将会危及创造力,阻止不符合主流价值观、艺术“定式”、文化准则或商业战略的新文化表现形式的展示和传播;而且,它们会阻止文化的变革和发展,而这种变革和发展是创造力的根本,是不同文化间对话的要求,也是尝试产生新的不同文化表现形式的基础二 促进个人和群体文化表现形式的政策和措施第七条的主要目的是鼓励缔约方为个人和社会群体提供有利环境,创作、生产、传播和销售并享有他们自己的文化表现形式;特别关注艺术家们,直接支持他们的创作作品,并为他们提供生产和销售的途径。
这些政策和措施应基于第二条的原则,即促进平等、开放、平衡和可持续能够达到这一目标的最佳办法就是政策战略整合的发展,它强调把文化生产价值链中不同环节的各个部门看作一个整体,包括个体艺术家、生产公司和文化表现形式的消费者莫西(Mercer)和贝内特(Bennett)认为,“从政策制定者的观点来看,这种战略视野……在决定是否、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干预一项产业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至关重要”[3]三 沿价值链支持对文化表现形式的促进(一)创作在价值链的这个环节,文化政策和措施的目标是为艺术家创作新作品提供支持,形成一个保障普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环境,比如表达和交往的自由,以及艺术表达免受审查的权利以下是欧洲直接支持艺术家的各种不同文化政策和措施的概览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并非总是为创意艺术家及其作品提供支持的主角政府的介入程度取决于对文化的责任制是中心化的还是去中心化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区域和地方政府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在德国,文化一直以来是由16个州负责的,因而拥有它们自己的资助体系和支持的项目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国家政府在资助创造性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并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支持创意艺术家的体系在许多南欧国家,基金会为艺术家和他们的项目提供大部分的直接支持,如葡萄牙的古本江(Gulbenkian)基金会。
在苏东剧变后,中欧、东南欧和波罗的海国家资助原创的公共财政体系也随之倒塌但新的体系已经出现,包括某一门类的艺术理事会和基金的建立,如在爱沙尼亚和克罗地亚,这成为政府去中心化和公共决策及管理民主化的一部分近年来,一些国家由于区域和地方缺少资助文化机构的资源而停止了其去中心化的文化政策责任制的战略实施在匈牙利这样的国家,甚至出现了责任制的再中心化在东中欧国家,全面的公共支持体系的缺失使得创意艺术家转而求助于其他来源的支持,包括基金会、私人(庇护人)或私营公司虽然所有欧洲国家都拥有各种支持原创艺术家的公共体系和传统,但是其中只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在“创作环节”对个体艺术家的资助很少超过全部公共文化支出的1%(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例外,约占3%~6%)[4]在许多国家,对创造性的直接资助是通过“一臂间距”体制来执行的,例如通过艺术理事会、国家基金或基金会,而不是通过政府主管文化的部门来进行的这些基金可能来自政府的文化预算和公共借贷权、国家彩票、烟酒税等的补充波兰的例子很有意思,支持艺术创作(主要是青年艺术家的创作)的资金来自于销售过期艺术作品版权的税收,即所谓的“死手”(dead-hand)基金在支持青年艺术家方面,一个较新的机构是青年事务部。
例如在意大利,青年政策和体育活动部就将促进青年人的艺术创作确定为其“国家青年规划”的目标之一为创作直接提供支持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条——个体艺术家资助长期或短期资助艺术家,使他们能够专注于一个新创意或新作品如在芬兰、匈牙利、爱尔兰、荷兰、瑞典,作家、视觉艺术家和作曲家可申请1~2年的资助或奖金在瑞典(含税)和芬兰(免税),5年甚至10年的资助已是一种公共资助传统——艺术家或作者的工资在特定的时期里,按月向遴选出的艺术家支付薪金,以保证他们的最低收入,其标准由国家确定这类似于长期项目或工作补贴,使艺术家们能够完全专注于他们的工作奥地利设立了一个特别基金,为作家或作者的特殊社会需求,如养老金低、丧失工作能力、抚养家人等,提供补充收入联邦艺术部为自由职业的戏剧工作者(IG Netz项目)和音乐家(音乐创作者社会基金)提供相关的收入补助——项目资助在申请的基础上,向个体艺术家和艺术机构提供特别项目资助例如,英国艺术理事会的“资助艺术”项目为新作品的生产和新人的成长提供资助荷兰视觉艺术、设计和建筑基金会也为个体艺术家创作新作品提供经费有时,项目资助在特定的政治优先框架内实施,如社区发展和扩展,或者支持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特别资助用于少数民族背景的艺术家例如,英国艺术理事会的“分贝——提高英国多元文化艺术的声音”项目旨在增加艺术理事会资助的“不同少数民族艺术家”的受益人最近,佛兰芒当局采取措施,确保文化预算的10%用于“非原住民艺术和艺术家”——奖金根据由文化部为各部门组织的某一比赛的结果颁发奖金例如,克罗地亚举办公共比赛推动当代戏剧创作,支持现代作品、电影制作和出版比赛的获胜者将得到现金奖励,戏剧创作获奖剧目,将在克罗地亚剧院举行首演——对新艺术作品的公共提成例如,法国的“1%为艺术项目”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即公共建筑的建设或维修总预算的1%必须用于一件当代艺术新作此举也在欧洲许多国家实行——艺术家驻地项目向艺术家提供免费工作室和每月补助或少量资助,使他们专注于特定工作,例如位于挪威戴尔的斯堪的纳维亚艺术家中心其他种类的驻地项目提供房租补助,帮助艺术家寻求资金支付居住费用有些则为艺术家在预定的时间里提供特定的场地在后一种情况下,艺术家要负担他们自己的一切费用——排练或场地资助政府为文化机构或中心提供资助,使它们以低价或免费为艺术家提供场地例如,马耳他的圣詹姆斯骑士创作中心允许艺术家(特别是青年艺术家)或者是创意项目的启动,免费使用它的排练场地。
——支持正式和非正式的艺术教育和培训大多数政府将培育最初阶段的创造性作为政策优先二)生产价值链这一环节的文化政策和措施的目标是为生产手段和接触生产机构提供支持在欧洲许多国家、地区和城市,首先都会制定一份文化或创意产业路线图,其中规划了支持地方文化生产的部门特别战略奥地利、爱沙尼亚、芬兰、法国、荷兰、波兰、西班牙、瑞士,特别是英国,都制定过发展战略他们为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佛兰得斯、大巴黎、普罗夫迪夫和斯普利特等地区/城市也做过特别战略筹划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措施,支持艺术家在文化产业领域创业,帮助他们创建自己的公司,寻找资金和向银行借贷欧洲各国的措施包括以下几条——降低贷款利率匈牙利教育文化部为图书出版公司补贴50%的借贷利息该计划与一家通过审慎选择的私人银行合作实施——借贷和担保奥地利劳动服务部门为包括文化部门在内的新企业家提供启动担保——资本投入英国中西部地区创意优先基金以种子资金形式予以投资——国家信誉担保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法国电影和文化产业融资局(IFCIC)为各种文化公司提供信誉担保和投资推广,主要与私人银行进行合作——在佛兰德,政府支持“文化投资”这一公共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短期和嫁接资金,以及为文化企业提供成长资金和贷款。
它还与佛兰芒创新基金合作,为创新和创始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文化投资”的基本资金来自公共基金(50%)和银行保险界的私人投资商其他支持地方生产的措施包括以下几条——给地方企业直接补贴欧洲一些国家为文化产业生产商,如图书出版商,提供直接补贴——生产配额例如,为公共广播企业实行配额,根据地方独立制作节目的预算给予一定比率的支持一些国家,例如挪威,实际上为国内文化产品,如电影或其他音像制品增加了国家补贴,将丰富国内文化产品的供应作为战略的一部分——公共采购补贴计划作为支持地方生产的一种手段,保障艺术或文学作品采购,进行公共展示或流通如在法国,由国家和地区理事会共同支持的艺术采购补贴计划是通过现代艺术地区基金(FRACs)来实施的自从该计划1982年实施以来,现代艺术地区基金已采购了约3000名艺术家的14000余件作品在奥地利,艺术品租借馆(Artothek)实施的相同项目迄今已采购了约24000件艺术品——管理支持、培训和/或指导项目英国和佛兰德为新文化企业家开展这一项目——文化管理模式在欧洲,许多艺术、戏剧和音乐机构正在形成文化管理模式三)销售/传播价值链这一环节的文化政策和措施的目标是为多样化的文化表现形式在市场上的销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