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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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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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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 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 一 节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概 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 决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权的 组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 告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 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4.实行“不 告不 理”原则,即卫生行 政 管理相对人 不 起诉, 法院不主动受理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 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 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 这就是行政诉讼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 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 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 度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 守其特有的原则1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 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 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 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2.人民法院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进行审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①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而不是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②是对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审查,而不包括对卫生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3 .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为不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的制度卫生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 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假定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卫生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诉讼期间,在未经人民法院变更、撤销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仍要继续执行4.不适用调解原则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调解不能作为审理方式或结案方 式,而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第二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它是人民法院依法 受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二、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种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近几年卫生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卫生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 .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卫生行政处 罚不服的;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执照, 卫生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4.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卫生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 他行政案件卫生行政诉讼受案除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代表国家的行为;2.卫 生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决定、命令;3.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奖 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一、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确立卫生行政诉讼管辖就人民法院而言,它可以具体明确法院内部对卫 生行政案件如何分工,便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卫生行政诉讼 案件;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它解决了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二、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标准不同, 可进行如下分类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 指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 案件管辖权的划分2.地域管辖 指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 案件管辖权的划分二)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1.法定管辖 指诉讼管辖直接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 没有选择的余地。

2 .裁定管辖 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裁量确定卫 生行政诉讼的管辖它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1.共同管辖 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均有管辖 权,这种情形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决定2.单一管辖 指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原告 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划分不同等 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行政诉讼 法对级别管辖规定如下: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本 辖 区 内 重 大 、 复 杂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全 国 范 围 内 重 大 、 复 杂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 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 卫生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主要有:1.卫生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 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 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卫生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主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 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殊原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 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把第一审卫生行 政案件的管辖权,由 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 转移给上级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认 为 需 要 由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的 ,也 可 以 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节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薛卫生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 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行政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卫生行政诉讼参加 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三者是不同的概念根据行政诉讼 法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 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但包括所有的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 定人、翻译及勘验人员等行政诉讼当事人则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 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并受人民法院裁定的 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 序中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被称为 申诉人、被申 诉人;在执行程序中被称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二、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一)原告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卫生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 是指认为卫生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被告 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诉称侵犯其 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成为 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有:1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是被告。

2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3 .卫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 .共同被告人 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三)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五节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经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卫生 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第i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①第三人是同 已经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②第三人是原告、被告 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③ 第 三 人 可 以 自 己 申 请 参 加 诉 讼 , 也 可 以 由 法 院 通 知 参 加 诉 讼 四)代理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 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其作用是协助当事人 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五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的概念“以事实为根据”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案件 事实对卫生行政争议作出裁决,而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事实的认定总 是事后完成的。

因此,能够用来证 明卫生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的材料就 是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i十一条规定,证据主要 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 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卫生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贡任分配举证责任是卫生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要承 担败诉的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行被告承担责任,这种现象被 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特征,是“谁主 张,谁举证 ”的一般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因为卫生行政 诉i公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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