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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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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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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二)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第四条 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第五条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第七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一) 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二)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三)实地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五)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六)复查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并上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第九条 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全市(地、州、盟)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第十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汇总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部分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项督导情况、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第十五条 各地依据本办法,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内容解读编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制定出台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督导评估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督促幼儿园把握底线标准,依法规范治教,提高办园水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副局长林仕梁在举行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为建立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通过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未取得办园资质幼儿园首次纳入督导评估范围“在评估范围上,这次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强调了全覆盖,要求对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包括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幼儿园,都要纳入督导评估范围,督导评估的重点是薄弱幼儿园林仕梁介绍说据了解,这也是国家层面首次明确将未取得办园资质的幼儿园纳入督导评估范围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后,2011年至2016年,我国先后组织实施了第一期和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短短6年间,全国幼儿园总数从15万所提高到超过22万所,在园儿童从2977万人增加到4264万人,学前教育的毛入园率提高到75%林仕梁坦言,在学前教育规模迅速增加、普及程度快速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如办园条件不够充足、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活动存在小学化倾向、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一些发展中的新问题为此,教育部2016年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和规范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林仕梁认为,在《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基础上,此次《办法》的出台是针对近年来仍客观存在的一些办园行为不规范问题和可能危及儿童安全健康的恶性事件,督促各地贯彻好《幼儿园工作规程》,把握住办园行为和规范管理的“底线”,加强管理、依法治教,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办法》突出的是底线标准,是一所幼儿园是否具备资质的最基本要求,对各种不同类型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和管理都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国家督学、广西教育学会幼教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胡明说办园条件和安全卫生是常规性督导评估重点“根据《办法》要求启动的督导评估有鲜明的侧重点,督导评估的5个指标32个要点中,涉及办园条件、安全卫生的就占了2个指标16个要点,其中安全卫生这个指标下就有9个要点林仕梁说记者翻阅随《办法》印发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后发现,在“办园条件”和“安全卫生”两个指标下,办园条件方面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安全卫生方面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校车及使用等情况林仕梁特别指出,此次是面向所有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的督导评估,不是专项督导,而是常规督导,以3—5年为一个周期,在每一个周期内,要求所有幼儿园(班、点)至少接受一次督导评估。

突出对办园行为和规范管理的整改督促《办法》明确这项督导评估工作的三项原则:以评促建、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与2012年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对政府和举办机构配置资源提供条件进行评估的‘督政’相区别,此次是以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办园行为为重点的‘督学’林仕梁说据悉,此次督导评估工作以县级督导评估为主,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教育督导机构需要对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专项督导,结合省级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在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上,本次督导评估强调既要发现问题,又要督促整改;既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又为幼儿园办园提供帮助指导,而不是仅仅把评估作为评判幼儿园优劣、对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的手段林仕梁说 [2] 办法解读编辑出台背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学前教育规模迅速增加,普及程度快速提高。

但在学前教育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办园条件差,教师队伍不稳定,办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全国还程度不同的存在涉及幼儿的一些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控和督促解决因此,制定科学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办法,全面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督促和引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十分必要和紧迫世界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幼儿园评估制度,有力促进了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近年来,国内大部分省区都制定了幼儿园分级分类评估标准或示范园评估标准,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评估工作,为进一步在全国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积累了经验 [3] 形成过程《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基础研究系统梳理了国家有关幼儿园的政策法律文件和相关标准、发达国家和地区幼儿园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各省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和评估指标、专家学者对学前教育和幼儿园评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主要建议这为研究制定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政策依据第二阶段:实地调研课题组先后赴多个省市对不同举办者、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办园水平的幼儿园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深度访谈。

认真听取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研员、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教师的意见和建议这为研究制定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进一步理清了思路第三阶段:研制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在开展基础研究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拟定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了部分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同志、学前教育专家及幼儿园园长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形成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要点第四阶段:起草督导评估办法组织专家对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方式、程序、制度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总体设计和规定,形成《办法》初稿反复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幼儿园园长的意见,并修改完善提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3]  主要规定《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目的、原则、范围、周期、内容、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一章主要对督导评估的目的、原则、范围和周期进行了规定,第二章明确了督导评估的内容,第三章明确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和督导评估工作程序,第四章强调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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