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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讲—孙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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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讲—孙东玲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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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 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 孙东玲 研究员,修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背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历史沿革 新的技术发展、经济形势、政治形势 近期突出事故发生的趋势,近期的突出事故形势,2008年全国63起较大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5起,死亡120人,分别占39.9%和41.4% 2008年17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0起,死亡172人,分别占58.8%和51.5%,在重特大瓦斯事故中所占比重最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起草的过程,2008年3月网上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的意见 2008年4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修订专家组、起草组 2008年5月后,汇集出了第一稿,并先后到安徽省和淮南矿业集团、重庆地区等进行调研;期间召开了若干次专家讨论会、局内讨论会等,持续修改 2008年10月,网上发布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后,先后两次召开专家、局内讨论会,修改 2009年2月2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 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通过 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的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坚持源头治理,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3、充分依靠技术进步的原则; 4、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的目标,防突的目标是防止或杜绝突出,而不仅仅是不伤人 要显著地、大幅度地降低煤矿突出事故 就是让不具备技术、装备、人员条件的矿井无法生产 理顺防突体系中新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主要特点或变化,上升为国家部门规章,增加了罚则 突出地强调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基本方针和防突框架 明确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预测分为两个阶段,指标简单化,区域预测结果去掉了突出威胁区 修改了突出煤层的定义,把原来的突出矿井鉴定划分为矿井可研阶段的评估、建井期间的鉴定和生产矿井鉴定,关口前移,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体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体系,合理采掘部署—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掘、保、抽、采接替,区域综合防突 技术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Θ,区域性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Θ,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Θ,工作面突出预测Θ,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K1,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指标 q,工作面防突措施,小直径超前排放钻孔Θ,松动爆破,预抽瓦斯,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Θ,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钻屑量指标 S,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附录,目 次,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说明】说明了制定《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 《规定》依据和贯彻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而原《细则》是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 、有关单位 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说明】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⑴《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相违背的,按其执行 ⑵煤炭行业现行的规章、标准、部门文件等与《规定》抵触的,应执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 ,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说明】⑴ 原《细则》是发生了突出方为突出煤层,《规定》关口前移; ⑵ “矿井井田范围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范围; ⑶ 现开拓生产范围内还没有煤层鉴定为突出煤层的或已鉴定的突出煤层在开拓生产范围内缺失都不是突出矿井; ⑷一旦升级为突出矿井,不能返回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说明】⑴ 煤矿企业是指拥有和管理煤矿的独立法人公司; ⑵ 主要负责人——? ⑶ 原来是要求设置专门机构,《规定》要求企业、矿井都要有赋予了防突管理只能的机构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说明】⑴各地区、企业、矿都要依据《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制定适合自身条件并满足防突要求的区域和综合防突措施; ⑵ 《规定》明确地诠释区域和局部两个综合防突措施也可通俗地称作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与《细则》中笼统的综合防突措施相比,本《规定》明确和更强调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说明】⑴ 从程序上,必须先实施区域措施原《细则》是优先考虑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没条件的则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⑵ 要立足于区域措施达到防突效果,把区域防突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 ⑶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 ⑷ 对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不能开启揭煤和采掘工作面 ⑸ 单一措施都不能有效防突,因此,应多途径、多方式、多环节,多措并举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说明】⑴ 突出矿井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就说明防突的体系中存在问题,在解决前若继续生产将会再次发生突出因此,必须立即全矿停产,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⑵ 非突出矿井一旦确认发生了突出事故,就是突出矿井,若要生产就应按突出矿井管理而非突出矿井原来并不具备防突的技术、管理、设备等,因此应立即停产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说明】⑴ 评估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和邻近煤矿情况; ⑵ 评估与鉴定的区别是,评估依据的地质勘探数据等准确性不很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也受到影响,但整体上代表了煤层的突出危险状况,对指导矿井设计还是有重要作用的但不能作为采掘作业的指导; ⑶ 未要求什么单位才能评估 ⑷ 原《细则》是先由地质勘探单位会同煤矿企业、部授权鉴定单位等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第13条),尔后,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第6条)。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说明】本规定是原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鉴定单位,在建井期间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变原评估结论 本条相当于原《细则》第6条建井期间的突出危险性重新验证但原细则的验证由企业进行,发现不符才报批,而且若原来由危险改为无危险时须由部授权单位确认(第6条)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说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细则》(第7条)是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才鉴定 《规定》设置了多个激活鉴定的条件,以便能在实际发生突出事故前,即提前按突出煤层管理,采取防突措施,做到防突工作的关口前移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说明】⑴ 突出煤层鉴定须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 ⑵ 煤矿企业和鉴定单位应尽快鉴定,并在120天内完成但建设矿井的突出煤层鉴定应在新井开拓工程基本完成后或投产前完成; ⑶ 鉴定结论不必再由省部门审批,报相关省级部门备案即可; ⑷ 依法成立的调查组认定为突出的,视同鉴定结论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说明】⑴ 在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时,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鉴定;若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瓦斯动力现象尚不能认定为突出的,即测定相关参数,按表1鉴定; ⑵ 《规定》继承了原《细则》的鉴定指标,多年的应用基本能满足需要尽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但鉴于其事关重大,应经充分研究、分析、论证方可修改。

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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