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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大风预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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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大风预警等级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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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在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45)的组织下,由国家气象中心负责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海上大风预警等级》(GB/T 27958—2011)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2012 年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近海海上大风预警等级分级和发布有了规范性的标准,对于做好海上防灾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是 2007 年由国家气象中心通过中国气象局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名称为《海洋天气预警等级标准》为了与中国气象局颁布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保持一致,便于日常海洋气象预报业务操作,因此编制组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海上大风预警等级》标准2 起草的目的和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海洋气象台站发布海洋天气预警基本上是按照世界气象组织(WMO )的要求进行,即海上 8 级大风作为海洋天气警报标准,但部分省(市)级海洋气象台站根据海上渔业需求,降低了预警发布标准,即海上 6 级强风作为海洋天气预警标准中央气象台 2006 年正式发布海洋天气预警,其依据主要是 WMO 海洋天气预警要求,即海上 8 级大风作为海洋天气预警标准。

2007 年中国气象局发布文件,规范了海上大风预警的发布标准2010 年中国气象局再次发布文件对海上大风预警的发布标准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规范海上大风预警的发布标准,加强我国海洋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国家气象中心起草了本标准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将有利于规范海洋天气预警的发布,提高我国海洋气象预报服务质量,有利于涉海部门做好海上安全保障服务工作3 标准的制定原则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以保障海上航行及生产活动、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原则;(2)以 WMO 与国际海事组织共同制定的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海上大风警报发布规定相一致为原则;(3)参考目前我国各地海上大风发布规定,结合交通部海事对海上航行规范,制定海上大风预警等级标准;(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赋予气象部门的职责,遵照国家标准编制规定编写4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海上大风预警等级》 (GB/T 27958—2011)解读尹尽勇 刘 涛(国家气象中心,北京 100081)4.1 主要内容海上大风预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海上大风蓝色预警”、“海上大风黄色预警”和“海上大风橙色预警”。

1) 预报海区未来 48 小时内可能出现7-8 级风力(或阵风 9-10 级)时,或者已经出现并将持续时,发布“海上大风蓝色预警”2)预报海区未来 48 小时内可能出现 9-10 级风力(或阵风 11-12 级)时,或者已经出现并将持续时,发布“海上大风黄色预警”3)预报海区未来 48 小时内可能出现 11级及以上风力(或阵风达 13 级及以上)时,或者已经出现并将持续时,发布“海上大风橙色预警”4.2 主要内容制定的依据(1)根据气象出版社 1990 年出版的《海洋气象服务手册与指南》,WMO 第八次大会决定颁发的《海洋气象服务手册》有关警报发布的规定:① 对下列天气必须发布警报:大风(蒲福风力 8 级或 9 级)、风暴(蒲福风力≥10 级)和热带气旋② 疾风(蒲福风力 7 级)警报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2)依据中国气象局文件《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89 号)中第八条海上大风预警发布标准规定:①橙色预警:预计未来 48 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 11 级及以上大风天气②黄色预警:预计未来 48 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 9-10 级大风天气。

3)依据有关海事部门对出海船只风险管理规定,不同船只要求适航风力等级不同例如,《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44.1 千瓦(60 马力)及以下的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遇有六级风,294.1 千瓦(400 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遇有 7 级风,441 千瓦(600 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遇有8 级风,在港的不准出航;在海上作业的应停止作业,或驶往就近的港口避风《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遇有 5 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遇有 6 级以上大风,60 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遇有 7 级以上大风,400 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遇有 8 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浙江省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没有超过其核定航区,方能办理出海签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 年修正本)》规定: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或者生产作业《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要求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进行航行与作业。

4)中央气象台从事海洋气象导航达 20年之久,曾多次组织船长座谈会,与会船长认为 6 级以上风力对渔船航行有一定影响,对万吨远洋船舶几乎没有影响;8 级以上风力对远洋船舶航行影响较大,船舶在遇到 8 级以上风力时,需要降低航速,调整航向,避免横摇当风力达到 9-10 级时,船舶应当尽可能避离该海域,此风力对船舶货物及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操作不当随时有倾覆风险当风力达到 11 级及以上时,海况条件已经无法保障船舶正常航行,船舶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有倾覆可能5)中央气象台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于2006 年就海上大风对海上航行及海上作业安全警示用语研讨时认为,8 级以上大风需要提醒海域航行、作业的船舶,注意航行安全10 级以上大风影响海域,需要航行、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应回港避风,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相关部门应加固港口设施,充分做好防范准备4.3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海洋气象业务,相关涉海部门的业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于因热带气旋所引起的海上大风通过对近几年实际业务的情况普查,除台风影响外,我国近海海上平均每年出现 7-8 级大风 105 天,9-10 级大风 6 天,较少出现 11级及以上大风。

而在我国近海不同海域出现 6级风力的情况,其概率几乎为百分之百综合以上分析调研认为,本标准制定较为合理除热带气旋影响外的海洋灾害性天气系统,例如:温带气旋、冬季强冷空气、强对流天气系统引发的海上大风,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可以依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预报责任海区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做好海上灾害性天气防御保障工作5 标准实施建议及预期效果5.1 实施建议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海上大风警报等级,分别为“海上大风蓝色警报”、“海上大风黄色警报”和“海上大风橙色警报”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考虑了国家级海洋预报业务服务海域与沿海各海洋气象台站预报服务海域的不同,各级海洋气象台站可根据自身服务对象参照本标准制定相关业务规范5.2 预期效果该标准的制定实施将有助于海上大风预警产品的规范,明确预警等级的发布标准和发布内容,避免海上大风预警发布工作的不规范期望通过本标准的实施,一方面能够对可能对海上航行和海上作业的安全造成危害的大风进行预报与预警,减少海上出事率;二是根据预警内容,用户采用不同的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与损失参考文献:[1] 崔玉玺,陆家琏等.海洋气象服务手册与指南.北京:气象出版社.[2] 大气科学辞典编委会.大气科学辞典.北京:气象出版社.[3] 朱炳海,王鹏飞,束家鑫.气象学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4] 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北京:气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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