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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导师《公司治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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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导师讲义】《公司治理学》第一节 企业形态的演进企业制度的演变是一个渐进过程,从古典企业转变为现代企业是渐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同样是渐进的这是一个客观的历史事实股份公司从其偶然性、临时性产生到获得稳定性资格,大约经历了300年之久(16世纪 19世纪),而股份公司的建立也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在美国,经法律的频繁调节达到制度大体稳定,也有一个多世纪的时间A 伯利,G 米恩斯著:《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81年版,第129页之所以如此,是有其深刻原因的一、从业主制到股份制从古典企业到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转变是产权制度的转变,即由集中的产权制度走向了高度分散的产权制度其具体形式是由业主制变成了股份制古典企业一开始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并且以追求利润为动力的但是,这种私有产权仅仅是个人产权,即使由业主制发展为合伙制,其产权数量和规模依然很小古典企业这种产权规模狭小性、有限性同利润追求的无限性之间一开始就是矛盾的当市场环境特别有利,即市场需求大量增加时,这一矛盾就会非常突出地表现出来:一方面是市场中巨大的潜在利润的诱惑,另一方面是企业生产规模因受产权规模的限制而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迅速加大资本投资然而,仅仅依靠古典企业自身的积累,将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而如果采用股份制,则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最好途径15世纪末之后,由于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路的开通刺激了远洋贸易,欧洲商人活动的领域从地中海周围扩展到了大西洋,东西半球各地的贸易额大幅度增长远洋贸易的经营肯定有大利可获,这对许多欧洲商人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但是,远洋贸易的经营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股份公司正是从社会上迅速筹集大量资金的最好形式,于是随着远洋贸易的发展,欧洲各国远洋贸易公司纷纷出现如果说中世纪以前海外贸易大国主要是在南欧,那么它此时已经转向北欧,例如英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在英国,1553 1568年,有49个远洋贸易公司相继成立它们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权,并且限定在某一地区经营海外贸易例如:1553年成立的莫斯科公司,享有在俄罗斯、高加索、中亚和波斯的贸易特权,该公司发行股份240股,集资6000英镑;1568年成立的东陆公司,获准与斯堪的纳维亚、波兰、巴尔干东岸贸易的权利;1581年成立的远东公司,享有与土耳其、叙利亚同上的权利;1588年成立的几内亚公司,享有在塞内加尔、冈比亚等地区从事贸易的权利。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东印度公司,无论就其规模、地位、影响和获利程度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1599年,东印度公司从近东公司中分离出来,并于1600年获英王伊丽莎白一世的特许,定名为“伦敦商人对印度贸易公司”它最初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松散的组织,并不具有稳定性,因为“贸易特许状”的有效期很短,到期后尚需申请延期1601年,该公司的第一个协议的有效期,仅仅持续了商船一次航行那样短的时间这年2月,按股份制原则筹资6 8373万英镑,股东为100个商人,航行结束后所获利润率是500% 1500%,公司按股金分配利润,并将股本退还给投资者本人可见,股份公司的盈利水平大大高于业主制企业1613年,该公司又筹集42 9万英镑,供4次航行使用;1617年,筹资增至170万英镑,供7次航行使用这时,公司已拥有36条船、934名股东东印度公司最初的12次航行表明,它虽然盈利率极高,股东人数急剧增加,资本规模也在迅速扩大,但并没有制度化、稳定化,仍然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东印度公司成立120年后,即1720年,向国王要求“永久特许状”,但未获准,只是允许将有效期延至1733年,并规定发行债券额不得超过500万英镑,1744年又允许增至600万英镑。

英国股份公司产生后的几十年都没有永久生存权,只有荷兰是例外,荷兰于1602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是一个永久性公司股份公司在欧洲、美洲和全世界的扩展虽然相当迅速,但最初只是停留在商业领域要使人们认识到它在生产领域的优越性并在其中推广却要复杂得多,因为生产领域从投资到获利所经历的周期长,市场多变,风险更多,其制度的构建难度也大但只要股份公司没有进入并在生产领域推广开来,就不能说完成了从古典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而这一转变是漫长的,直到19世纪下半期,股份公司制度才在各个产业,特别是制造业得到大规模推广例如在美国,直到1840年以前,可以说还不存在今天我们称之为“现代企业”的企业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工商领域的出现与成长是1840年以后的事情[美]小艾尔弗雷德·钱德勒:《看得见的手》,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页二、股份公司制度的演进股份公司制度从产生到确立,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质就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主要是股东与经理之间)权力与利益的均衡过程它的发生部分地由当事人自发调整,部分地由法律的变动使其得以调整贝利与米恩斯在他们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运用大量的材料对这一过程作了详细描述与分析。

一)所有者联合管理阶段最初的股份公司是由政府严密监督下的所有者即股东来管理的这个阶段的法律和制度特别注意保护股东的权益,对经营者则有诸多限制18世纪,股份公司被认为是一种特权,它的设立必须获得国家的许可在英国,许可证由王权颁发;在美国,许可证的获得与各地州政府有关国家授予公司的真正特权包括如下内容:公司实体有权以公司本身的名义经营事业;为了本身的利益而起诉或被诉,而与构成公司的个人无关;它具有永久的存续性,即构成公司的人虽已变动,而此实体仍应继续同时,在授予特权文件中载明合伙人的处理概要许可证规定股票发行总数及代表公司直接经营的代理人的职位;这些代理人由谁选出,用何种办法选出;而且在证书中载明各种条款,指出企业如何经营、利润如何分配、最后解散时资产应该如何处置可见,每一个公司的许可证等于是国家、全体合伙人(股东)和代理合伙人自身三方协商的产物19世纪前半期,由于特别重视股份公司机构的可行性,美国各地州政府创设了许多保护措施,虽然当时股东们被认为是有能力保护自己的资本家,但是立法同样重视保护股东的利益典型的保护措施主要有:(1)要求企业公开目的,并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这一措施是对公司经营者的抑制,对于股东来说,目的是让其了解企业的详情。

2)资本的筹集受到严格的监督若股份公司已支付股份数额未达某一标准,则公司不得营业,并且股款的缴付必须用现金对于股东来说,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权益受损因为每一股东都被要求缴付不少于所持股份额面的资本,这就使得自由股票或不属于最低投资额的股票难以发行,从而确保股东权益3)建立严格的资本结构股票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但其比例应该在许可证内载明,而且要经过立法机关的许可4)最终支配权完全掌握在全体股东或特定部分股东手中企业的经营通常是依据契约,委托董事会决定但是,任何资本结构或企业本质的变化,以及对于处理上的某种修正,必须经由股东们的承认5)普通法主张股东对于企业具有增加投资的独占权此法在使公司增加发行股票的时候,赋予每一股东有优先承购权6)只有剩余利润才能支付股息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用股东资本给股东支付股息,保持资本的完整性,从而维持公司良好的财务状态股份公司发展的初期基本上是所有者联合管理公司的阶段,这时股东将企业的某些经营权委托他人,在政府与法律的规范下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经营者的权力则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但是,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这种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通常是朝着授予经营者或者一少部分所有者较广泛权力的方向进行。

二)股东权利的弱化阶段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公司制的普及和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日益增多,公司的支配权越来越集中在经营者手中,而股东自身的权利在渐渐削弱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这一变化,主要表现为:1 发起人独立起草许可证,大多数股东缺乏信息上述法律和制度对股东保护的所有条款很快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许可证”已经不像股份公司刚刚开始创立时那样难以获得1837年,康涅狄格州承认“一切合法事业”为法人组织自1837年开始,经过长期的法律过程,到19世纪末,一般公司设立法大体完成,并成为创立股份公司许可证的工具新的法令指出,“除了某些阶级,对于所有合法事业,在事实上都赋予法人资格”过去,提出申请许可证的人需要就其许可证内的每一条款对局外人说明理由,企业的发起人必须着眼于全体股东的利益而随着公司法的出现,那种对全体股东的自动保护效果就减弱了这时,公司法已经允许发起人集团以极为宽松的条款,自行起草许可证,从而使大多数股东成为不知情者而公司创设者集团所代表的利益,通常是在公司创设后企图控制该公司的那些人(董事会)的利益尽管两类股东的权限与权力都应该在许可证中加以规定,但控制两类股东权利的契约只由发起人集团起草,另一个集团 不知情的大部分股东,不但没有参加契约的协商,甚至连契约的内容都不知道。

其结果必然是:经营者尽可能掌握完全的自由,并承担极少的责任,从而使其自身的利益尽可能得到保障,并对于企业的各种制度安排拥有极大的权利;相反,对于未来的大多数股东,则尽量使其权利缩小,并只有极少的发言权2 委托投票权的行使随着股份公司的成长,股东日益分散,大多数股东显然无法出席股东大会为此,几乎所有公司的规则中都规定有委托投票权,以便利缺席的股东由于委托书的方便使用,委托投票权迅速扩大,这就使股东投票权变成了以自己的投票权委托他人投票的一种权利在此基础上,19世纪后半期又出现了永久委托投票权,即股东们的全部支配权可以或多或少永久地委托他人这样,委托书成为这样的工具:它使股东与他所拥有的权力脱离,并成为经营者、支配者或者想掌握支配权者必然采用的手段3 股东无权自由更换董事美国19世纪末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们一旦就职,除非在许可证上含有董事卸任的特别权限,他可以在任期中一直服务下去,直至下任改选,不受股东们的干涉可见,董事们在其任期中是至高无上的并且,董事们在其任期内对公司事务几乎完全具有自由处理之权过去董事会必须获得股东们的一致同意才能去经营某个项目,现在的公司法却修改为多数决定有效,通常是2/3决定,有的比2/3还要少。

有的公司甚至认为,只要董事会决定了就有效,因为公司许可证的起草人在契约中已经加以说明,公司容许他们执行任何事务4 部分股东的决策权被剥夺完全没有投票权的股票的出现,明显剥夺了相当多股东的投票权;不仅如此,公司还授权过半数的股东,可以出租或者租赁整个公司的财产这样,不需全体一致投票同意,部分股东就可以轻易地把整个企业转移给另一经营者,而原先参加公司的人们却无法控制5 消除州政府对于资本投资的监督如上所述,19世纪初,股份公司在其已支付股份数额未达某一标准之前,不得营业,并且股款的缴付必须用现金这就可以避免由于给予非出资者股份,而使真正的投资者的股票份额与出资不符,防止股东权益受损但1856年美国法院的一项判决表明:股票可以因财产的提供,视同提供现金一样,而准予发行,即赋予公司以直接基于财产发行股票的权力,这就扩大了经营者的权力现金之外的其他财物的评价经常会发生问题,而一旦出现了溢估,只要董事们并非“故意溢估”,则股票仍可依法发行,因此损失最大的还是股东此外,又普遍出现了无面值股票这种股票没有固定的最低出资额,完全按照董事们的倾向对不同的人索取不同的购买价格可见,固定出资额原则已经发生了变化,已由“坚持每一股东必须按照其持有股份的面值,付出现金”,改变为“在表面上,法律并不要求最低的出资额,每位股东无需提供相等的资金”。

6 部分收回股东的优先承购权1807年,法律曾经规定,每一位股东对于公司增加发行的股票,可按其持有股份对股票发行总额的比率,有优先承购权也就是说,当新股票发行时,每位股东只有按其持有股份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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