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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事故报告、处理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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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事故报告、处理与案例分析第一节 事故信息报告一、事故报告程序(1) 当道路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发生涉及达到法定上报等级的人身事故、机械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报告的有关规 定,其事故报告程序如下:①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② 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③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接到 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①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②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③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和负有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 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 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6)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 事故的简要经过;④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 已经采取的措施;⑥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救援 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 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首先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 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迅速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经营 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具体程序如下:① 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运 行线路事故车辆型号、车牌号、姓名、乘客人数、伤亡情况,事故大概经过、已 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②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③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 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9) 关于事故迟报漏报、谎报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下列情形 认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①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③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处罚规定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③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人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子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②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③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④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⑤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⑥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的罚款;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的罚款;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的罚款5)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 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撒销其与安 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 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节 事故案例分析一、四川省马尔康县“3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① 事故经过2012年3月13日12 时25分许,驾驶员王某驾驶大型客车从成都市前往四 川省阿坝州马尔县,车辆行驶至国道317线219km处,在限速40km的长坡弯道, 以83km/h的车速行驶,与道路左侧防护栏发生碰撞,客车沿防护栏向前滑行56. 1m后,冲毁护栏并越过路侧排水沟和路外土堆,继续向前滑行41m后坠人65m 的斜坡下,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现场,如图7-1所示② 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案例事发路段为长下坡路段,限速为40km/h,事故发 生车辆设计行驶速度为83km/h,超速107.5%经调查认定,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 事故的直接原因图7-1事故现场2)间接原因(1) 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存在违章驾驶行为,经常超 速驾驶车辆,据事发单位GPS动态监控平台记录显示,该驾驶员每月有1500多 次超速行为2) 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对驾驶员开展有效的安 全培训教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GPS动态监控平台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监控, 对违章、违规驾驶车辆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提醒和纠正③ 事故责任 大型客车驾驶员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 再追究责任;大型客车所属道路运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5名安全管理负责人 未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④ 事故防范措施(1) 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2) 严格执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完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确实落实到位,对违章、违规人员实施亚格惩处,纠正其不安全行为3) 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规范其安全行为。

连霍高速河南三峡市“8.31”重大道路交通① 事故经过2012年8月31日上午8时50分,驾驶员郭某驾驶辆中型客车从灵宝市出 发,行驶至连霍高速三门峡市境内784km + 480m处,行驶速度约为85.6km/h(该 路段限速70km/h),因遇大雨,且车辆制动系统存在问题,车辆发生侧滑,撞向 道路左侧中央隔离墙,随后又冲破道路右侧防护栏,坠人深20m的沟内,事故造 成11人死亡、14人受伤事故现场,如图7-2所示② 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案例中,中型客车未能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维护, 出站前未做车辆例检,车辆制动系统存在隐患驾驶员郭某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 资格且超速行驶乘务员辛某末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并且,事发车辆的安全带 约40%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汽车在出站前也未对乘客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 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了这起事故的严重后果2)间接原因 发生事故车辆所在企业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1) 违法聘用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作为驾驶员,驾驶员管理混乱2) 安全设施不到位车辆上的安全带损坏不进行更换3) 车辆未定期维护检测维修。

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维修,让故障 隐患车辆上路运营4)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5) 安全职责不落实6) 动态监控工作不落实③ 事故责任 驾驶员郭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被处以 60 万元经济 处罚并停业整顿;企业经理、副经理等5名责任人员均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 任④ 事故防范措施(1)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 位2)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并有效落实执行3)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4)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5)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三、京珠高速河南省信阳市7. 22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 故案例① 事故经过2011年7月21 日 10时7分,驾驶员孙某、邹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从威海 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停车场出发前往湖南省长沙市月22日凌晨3时43分, 当客车(实载47人)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938km + 115m处时, 突然发生爆燃,客车继续前行145m至京珠高速公路938km + 260m处,与道路中 央隔离护栏剐蹭碰撞后停车,共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客车严重烧毁,直 接经济损失2342. 06万兀。

事故现场,如图7-3所示② 事故原因1) 直接原因驾驶员使用大型卧铺客车违规运输15箱共300公斤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 腈并堆放在客车舱后部,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偶氮二异庚腈在挤压摩擦、发动机 放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2) 间接原因(1)威海交运集团及其客运二分公司、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混乱图7叨第故现场(2) 威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 位3) 该危化品所属的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混乱4) 危化品生产单位所在地淄博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5)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 作不到位6) 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河南省开封市公安 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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