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合同法八十四条

M****1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5.27KB
约14页
文档ID:473067139
合同法八十四条_第1页
1/14

合同法八十四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 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 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 合同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 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 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 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 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 法利益的实现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 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 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 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 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 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 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 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 别应当指出的是,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第三人替债务人 履行债务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 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转移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 履行债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在债务人转移义务 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 况下,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 人的同意二、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 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 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 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 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做为合同的主体,直接 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三、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 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

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 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暇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 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篇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我见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我见《合同法》第四十八分为两款第一款的内容是:“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 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二款的内容是:“相对人可以催 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第一款应该不难理解, 实践中也不会产生多大争议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是第二款 本文主要就第二款谈谈笔者的认识一、本条所规范的行为指向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认为,“本 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 概括并不准确,起码不够全面一般认为,无权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的 一种但本条所规范的并非效力待定合同本身,而是被代理 人和相对人面对这种合同各自所享有的选择权。

就法律规范 类型而言,本条应该属于授权性规范,也就是,当被代理人 和相对人都知晓存在这样一种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下,各自 均享有法定的权利,即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相 对人则享有催告权,以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此,笔者 认为,准确地概括本案的内涵,其应该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以及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 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规定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条是关 于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已经是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但实践中有人认为,本条合同 效力待定是相对的,相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在其追认前效力 是待定的,但对于合同本身来说,从一开始就是生效的,其 所持的理由就是第一款的后半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 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 为,被代理人不追认,只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 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还是生效的,否则就不可能 有“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说他们采用的是逆推思维方式 其思维过程是:合同生效,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现在,既 然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承担责任,所以,合同自然应当是发生 法律效力这种观点貌似正确,其实不然。

因为,固然合同 生效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并非仅合同生效一种 情况合同责任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有效的合同责任,一是 合同无效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 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 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无 论是对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抑或相对人,都是不发生效 力的,都是无效合同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主要是指恶意 相对人)所承担的是合同无效的责任,而非有效合同责任二、被代理人追认权与拒绝追认权签订合同,意味着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无权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时,被代理人并不知情 所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到底有利、无利,还是有害,被代理 人不得而知被代理人一旦追认,则要承担合同责任因此, 被代理人追认与否,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选择所 以,合同最终能否生效,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这是 法律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使然被代理人认为符合自己利 益,他可以追认,认为不符合自己利益,则可以拒绝追认 这就是被代理人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的法理来源。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分为两种情况:1、主动追认主动追认,就是当被代理从得知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相对 人签订合同,经过权衡后,认为符合自己的利益,为使这种 合同关系尽快、及时地固定下来,在相对人催告或善意相对 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主动地对代理人的行为给予认可,从而 使原来的效力待定合同成为效力确定合同2、 被动追认被动追认,就是被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以后,对代理人 的行为进行追认被动追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必须在接 到相对人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行使,否则,视为拒绝追认 也即,一旦超过一个月,合同即不发生效力,合同应适用无 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对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追认可以不拘 形式与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不同,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不一定必须采用书面的、通知的形式如履行义务、受领履 行等均可视为追认不过,追认一定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这里 也即默示)不构成追认因为,默示必须来源于法律的明确 规定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都已明确规定追认不可能采用默 示形式相反,“沉默不语”应“视为拒绝追认”即使在相 对人催告的情况下也是如此3、 拒绝追认权既可以积极行为行使,如向相对人发出 通知,明确表示不认可代理人的行为,不承认合同效力等; 也可以消极行为行使。

前面已述,不赘三、相对人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1、所谓催告权的行使,就是在合同签订后,被代理人 追认或拒绝追认前,相对人向被代理人作出要求其追认代理 人行为的意思表示法律没有规定催告权行使的形式要件,但笔者认为,催告一般应以通知形式为妥催 告权行使说到底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只表明相对人不动摇就 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被代理人缔结合同的意志并期待 被代理人作出回应,而非要求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生效 所以,催告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合同为被代理人追认,一是 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2、 催告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于被代理人 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意思表示前行使如前所述,本条所规 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其能生效与否,关键取决被代理人追认 与否被代理人一旦作出积极的追认表示,合同即告生效, 相对人再无行使催告权的必要被代理人一旦以积极 的行为作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即宣告了合同的不生效,相对 人催告权即告丧失3、 撤销权的行使本条容易引起混淆的是行使撤销权的主体细读本条第 二款,实际上含有三种主体,除被代理人外,相对人又分为 两种——恶意相对人和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 才享有,恶意相对人并无此项权利。

相对人恶意,说明从合 同签订一开始,他就明知道代理人并无代理权,合同的生效 有待被代理人追认在他主观上只有一种状态,就是期待被 代理人的追认,不存在希望合同不生效而予以撤销的问题 如果再赋予其撤销权则有损于合同行为的严肃性,在被代理 人与恶意相对人之间权利也失之平衡善意相对人则不同 其签订合同时,并不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其与被代理人处 于“信息”相对称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赋予被代理 人以拒绝追认权,即有权使合同不生效,而不赋予善意相对 人以撤销权一一也享有使合同不生效的权利,则在被代理人 与善意相对人之间权利明显失衡更有甚者,实践中完全有 这种可能,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相串通,以代理人在前面投 石问路,先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事后,静观市场或其他 情势的变化,市场等情况的变化对自己有利,就追认合同生 效,对自己不利就拒绝追认合同生效这样,善意相对人就 会处于更加不利和被动的境地所以,应当赋予善意相对人 撤销权以救济与催告权的行使一样,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也有严 格的时间限制即必须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或拒绝追认权 之前行使再一点就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通知形式进行, 否则无效四、关于善意与恶意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相对人主观上善意还是恶意是区 分其是否享有撤销权的关键。

所以,正确理解、认识和适用 善意与恶意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本条第二款就显得至关重 要了关于善意与恶意,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通说认为, 善意就是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恶意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然后在不同的情境下可以作进一步的引伸和具体化就本条 的规定来说,善意,即就相对人而言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 道或不可能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恶意,指就相对人而言 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善意与恶意理论上说,非常简单,无需多加展开,但实 践中却较为复杂,必须结合具体个案加以判断为说明之, 笔者拟另行结合具体案例加以阐释,此处不赘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 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 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释义】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篇三: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一兼谈修改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的构想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一兼谈修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构想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 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债 务转移的情况比较常见,运用该条款解决纠纷的频率也比较 高但是,由于社会实际千变万化,而该条款的规定又过于 原则而导致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在处理有关债务转移的案 件时,往往会出现。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