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与管理规则 技术标准发布发放专用章 分 发 有 效 分发日期:2002年07月25日 前言……………………………………………………………………………………………………………Ⅲ 1 范围………………………………………………………………………………………………………… 1 2 定义…………………………………………………………………………………………………………1 3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构成及含义 ……………………………………………………………………5 4 VDS的编制规则…………………………………………………………………………………………6 5 VIS的编制规则……………………………………………………………………………………………14 6 基本要求…………………………………………………………………………………………………16 7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书写………………………………………………………………………………16 8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位置与固定 ……………………………………………………………………16 9 对各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20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检验位字码的确定方法 …………………………………………………………21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GB/T 9417—19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等有关车辆产品型号标准废止后、通过VIN的WMI和VDS来识别和体现车辆产品的主要特征而制定的。
本标准结合本公司汽车产品的主要类型和结构特征,分别规定了N类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M类汽车、挂车的WMI、VDS规则、VIS规则、检验位的计算方法以及VIN的标识规则等内容本标准是按照国家经贸委《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及公安部对车辆产品的管理要求、在Q/FT B005—2001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的 本标准与Q/FT B005—2001相比主要有如下技术差异: 1.为便于管理,本标准只规定了N类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M类汽车和O类挂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未包含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的相关内容 2.由于国家暂未制定、实施农用运输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因此,农用运输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在国家有关标准发布实施后由本公司农用车分标委会另行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备案后组织实施 3. 摩托车产品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在编制实施新标准之前仍按Q/FT B005—2001的相关内容执行,摩托车的VIN规则应由摩托车分标委会另行制定相应企业标准并备案后组织实施 4.将非完整车辆的相关内容分别列入乘用车、客车、载货汽车部分,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5.将原标准中非完整车辆的WMI“LVD”调整为挂车的WMI,并增加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相关内容 6.对装配厂及装配线的代码重新进行了调整,只给出了汽车和挂车的生产线代号 7.本标准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FT B005—200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产品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军成、石同军、靳宝生、张碧蓉 本标准于1999年3月首次发布,于1999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2月第二次修订,2001年9月第三次修订,2002年7月第四次修订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产品管理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与管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的各类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和挂车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
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2.3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2.4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2.5 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2.6 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2.7 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并对VIN的唯一性负责 2.7.1 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2.7.2 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2.7.3 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2.8 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类别,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乘用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2.9 车辆型式:是指制造厂对具有相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和车身类型的一组车辆的命名 2.10 品牌:是指制造厂对一组车辆给予的命名 2.11 种类:是指制造厂对同一品牌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等结构上具有一定共同点的所有一组车辆的命名 2.12 系列:是指制造厂对同一种类车辆在价格、尺寸或重量方面进一步划分的命名系列主要被制造厂用于商业目的 2.13 车身类型:是指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的划分,利用诸如车门或车窗数、运货特点以及车顶等特征进行区别(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仓背式车身)乘用车的车身类型能反映座位数、硬顶、软顶、敞篷等特征;载货车的车身类型反映(但不局限于)普通载货车、自卸车、牵引车、搅拌车、厢式车等特征 2.13.1 承载式车身:无独立车架的整体车身结构形式。
2.13.2 半承载式车身:车身与车架刚性连接,车身部分承载的结构形式 2.13.3 非承载式车身:悬置于车架上的车身结构形式 2.13.4 一厢式车身:发动机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一个空间形态的车身 2.13.5 两厢式车身:发动机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 2.13.6 三厢式车身:发动机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 2.13.7 平头驾驶室:发动机一半以上的长度位于风窗玻璃最前端的后方的驾驶室 2.13.8 长头驾驶室:有车前板制件,除平头驾驶室以外的驾驶室 2.13.9 车门: 能开闭,供乘员正常进出、货物装卸的门 2.14 底盘类型:是指载货车底盘的结构特征,本标准以轴数及驱动型式等项目进行区别 2.15 发动机类型:是指动力装置特征的划分,以燃料、工作缸数、排量及净制动功率等进行区别 2.16 年份:年份的划分分为两种,一种是指车辆生产的历法年份,另一种是由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本标准规定使用车辆生产的历法年份 2.17 车型年份:是一种由制造厂为某一单独车型的生产指定的年份,只要实际生产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
2.18 分隔符:是一种可以分隔VIN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的界限(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或实际界限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本标准规定使用的分隔符为“” 2.19 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19.1 乘用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2.19.1.1 普通乘用车:车身为封闭式,侧窗中柱有或无;车顶(顶盖)为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有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座椅可折叠或移动,以形成装载空间;2个或4个侧门,可有一后开启门 2.19.1.2 旅行车:车身为封闭式,车尾外形按可提供较大的内部空间;车顶(顶盖)为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有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座椅的一排或多排可拆除,或装有向前翻倒的座椅靠背,以提供装载平台;2个或4个侧门,并有一后开启门;4个或4个以上侧窗 2.19.1.3 多用途乘用车:除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之外的,只有单一车室载运乘客及其行李或物品的乘用车。
但是如果这种车辆同时具有下列两个条件,则不属于乘用车而属于货车: a)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不超过6个(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椅安装点,就应算“座位”存在); b)P -(M+N×68)> N×68 式中:P—最大设计总质量;M—整车整备质量与1位驾驶员质量之和;N—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 2.19.1.4 短头乘用车:一种乘用车,它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后,并且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内 2.19.1.5 越野乘用车: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它型式机构)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道路上行驶的一种乘用车 2.19.1.6 专用乘用车: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需的特珠车身和/或装备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2.19.2 客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 2.19.2.1 小型客车: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16座的客车。
2.19.2.2 城市客车:一种为城市内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这种车辆设有座椅及站立乘客的位置,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用 2.19.2.3 长途客车:一种为城间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这种车辆没有专供乘客站立的位置,但在其通道内可载运短途站立的乘客 2.19.2.4 旅游客车:一种为旅游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这种车辆的布置要确保乘客的舒适性,不载运站立的乘客 2.19.2.5 专用客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只适用于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的车辆 2.20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2.20.1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载货车辆 2.20.2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不超过12 000 kg的载货车辆 2.20.3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 000 kg的载货车辆 2.20.4 普通货车: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货车 2.20.5 越野货车: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它型式机构)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道路上行驶的一种车辆。
2.20.6 自卸货车: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2.20.7 半挂牵引车: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2.20.8 专用货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