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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手册(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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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手册(2012年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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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管 理 2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4 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5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入学应当凭北京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来学校报到,并向招生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九条 入学体检复查中,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经治疗康复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8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本学年应交学费后方能注册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以及在校生在开学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本科生注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按照学校成绩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外语课程的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计划(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考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本科生自修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9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照学校本科辅修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按照学校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各项活动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填写《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请假审批表》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在一周以内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 应当办理缓考手续, 填写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缓考审批表》 ;因病申请缓考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

因病请假同时申请缓考的须填写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请假审批表》 被批准缓考者缓考课程的成绩暂记为“缓考” 可以参加下一次该门课10 程的考试,记为第一次成绩 未经批准缓考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总评成绩以“旷考”记,在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学金等涉及学生成绩排名需核算智育成绩时以零分计 缓考或旷考课程,若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核,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按未修该门课程处理 学生在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得申请缓考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成绩优秀者,按照学校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在现有专业学习困难或达到学业警示、 学业留级条件,转入其他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 , 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或者已受到留校查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11 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拟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持本人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函,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总计最长为六年(含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因其他原因必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 (二) 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12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 从休学学期开始计算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因其他原因须中途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学生可休学一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 学生所在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休学原因,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对学生具体情况作出书面说明,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立即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应当予以退学 因其他原因中途休学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不再保留学籍,按自13 动退学处理对于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 (二)在校修读年限(含休学)总计达到六年未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方案)规定内容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审批。

经校长会议批准后将退学证明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的由教务处在校园网公告,视同送交 第三十五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14 在退学证明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在校园网公告除名,不发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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