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 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令第41号,20XX年12月公布)以及学校章程,特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 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方法提出申诉第四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老实的原那么按规定提出 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那么处理学生的申 诉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五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 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校领导 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监察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工 作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保卫处、法制办等职能部门 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 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 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总人数为奇数(限制在15人内) 其中,教师代表1-2人,学生代表2-3人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 生处,负责承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 登记和资格审查,汇总材料,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受 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会议的协调及处 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决定受理或驳回学生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三)审查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 决定的,报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二)无正当理由及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 理决定;(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 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 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 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 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 为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十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核实、 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和申诉处理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 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 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五)本人签名;(六)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 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 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 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 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及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 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 查核实、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诉学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 日,延长以一次为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 执行有关决定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 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 不再申诉。
对在申诉时限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的;(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 清、证据缺乏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 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 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一)超过申诉期限的;(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 起申诉的;(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诉、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为9—15人(不少于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3),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选定, 其中应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复查工作的 委员确定后,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对复查工作的委 员提出回避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回 避。
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采取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 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 理 zr< o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建议维持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部门予以 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一)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 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 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 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申诉处理结论的生效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 即刻生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 人(或其委托人)和被申诉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 收。
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 明如本人拒绝签字,那么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 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申诉 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 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 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报告提交学校原处分(处理)决 定部门重新研究并于15日内作出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制 作3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各执1份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 人)假设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 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 书面申诉第十八条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 有效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 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 校生办理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 间继续留在学校,但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干扰学校 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有权要求学生暂时离校。
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