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疑难警情处置操作规则一、特殊对象的处置(一)正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肇事精神病人的处置1.操作规则(1)判明现场情况,疏散围观群众,设立警戒带隔离现场2)采取适当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尽力化解暴力倾向3)对暴力倾向无法化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4)对正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或者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民警威胁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5)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6)对被制服的精神病人,依法报请所属区县公安机关批准,送指定的医院收治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注意事项(1)尽量采取迎合哄骗、亲情感化等各种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要有针对性地采用理解、同情、称赞甚至哄骗等方式,缓解其紧张心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法找到患者的亲朋好友,由他们实施劝导,促使其放下凶器2)对现场处置有困难,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现场处置警力不够或需要相关部门支援的,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请求派人支援3)在处置过程中,民警要注意自身安全4)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告知受害人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请求赔偿。
二)酒后肇事的处置1.操作规则(1)制止肇事行为2)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其至酒醒;能够联系到家属或所属单位的,可以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属单位来人将其领回看管3)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4)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注意收集旁观者、受害人证明肇事者醉酒状态、违法经过的证言,固定物品毁损、人身伤害等相关证据5)在肇事者酒醒后,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6)调查结束后,构成刑事、行政案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注意事项(1)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约束时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2)民警在处置时应尽量避免处于酒醉人的正面位置,防止受到攻击3)对醉酒程度严重的,可以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三)聋哑人肇事的处置1.操作规则(1)制止肇事行为,维护现场秩序2)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3)收缴和扣押作案工具、违法违禁物品4)记录现场目击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保全证据。
5)带离现场,聘请通晓手语的人参加询问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注意事项积极争取受害人和知情群众的支持,迅速带离现场,防止行为人利用残疾人特殊身份扩大事端,甚至诬陷民警,引起不明真相群众的围攻四)流浪乞讨人员的处置1.操作规则(1)了解情况,问明身份和家庭情况2)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将其带回3)不能通知到家属或者通知后家属不能将其带回的,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4)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注意事项(1)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实行自愿原则2)对于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3)对在政府禁止乞讨区域乞讨的,责令其离开或引导、护送到救助站五)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肇事的处置操作规则(1)采取保护措施,做好自身的人身安全防范2)制止肇事行为,维护现场秩序3)对于正在采取用牙咬、用自己使用过的针头刺以及其他危险方式,袭击他人企图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可以使用武器4)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5)收缴和扣押作案工具、违法违禁物品6)记录现场目击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保全证据7)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8)将犯罪嫌疑人送政府指定的场所关押或者医疗康复机构收治9)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五)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肇事的处置操作规则(1)采取保护措施,做好自身的人身安全防范2)制止肇事行为,维护现场秩序3)对于正在采取用牙咬、用自己使用过的针头刺以及其他危险方式,袭击他人企图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可以使用武器4)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5)收缴和扣押作案工具、违法违禁物品6)记录现场目击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保全证据7)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8)将犯罪嫌疑人送政府指定的场所关押或者医疗康复机构收治9)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六)外国人肇事的处置1.操作规则(1)制止肇事行为2)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3)查验证件,查清当事人的国籍、姓名(中、外文)和身份,以及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
4)对于享受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对于不享受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收缴和扣押其作案工具、违法违禁物品5)收集、保全相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案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来不及制作笔录的,记录现场目击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6)需要调派翻译人员到场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等交流的,应当向本单位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请求7)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同时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注意事项(1)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重大案件,领导要到达现场指挥,果断处置,必要时将当事人隔离,防止无关人员混入现场,内外串联,扩大事态;对重大案(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外事部门2)对于外国人在一些单位内部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直接告诉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3)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4)涉外案(事)件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系工作统一归口市局出入境管理处,除经市局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准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发生联系二、人员走失、自杀的处置(一)走失人员的处置。
1.操作规则(1)对发现的走失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出走原因、携带物品、穿着、发现经过等,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并由见证人签字2)通过询问,了解走失人员的基本情况3)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走失原因,重点甄别是否有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4)对能够确定走失人员身份和家庭情况的,及时联系其家属接回;移交时,应当核实接受人的身份,做好登记,办理移交5)对无法查清其家庭住址、无法与其家属取得联系,或者家属无法及时接回的,身体健康的走失人员,交由民政部门救助;身体有伤病的人员,通知120急救中心或者交就近的医院进行治疗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注意事项(1)所谓走失人员是指因精神或智力障碍、年幼等原因离开亲人或离家后,无法找到亲人或回家的人员2)对一些无语言表达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可以通过检查其身上是否有身份证、纸条、情况说明等能够反映出当事人基本情况的物品,确定其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3)应当注意观察走失人员身体和精神状况,防止出现意外4)对物品登记时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5)向家人移交走失人员时,应当注意审查接受人身份以及与走失人员的关系,防止假冒。
6)向家人或民政部门移交走失人员时,随同移交代管的物品,并当面清点核对,由接受人签字二)失踪人员的处置1.操作规则(1)对失踪人员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口音、身高、着装、携带的物品等基本情况,离家或失散、失去音信的起始时间2)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发现失踪的时间、原因;是否与家人有矛盾,平时为人处世习惯、性格等,注意掌握其近亲属、亲朋好友、同事等可能落脚的地点,特别要注意深挖是否有其他隐秘情况,或可能受到违法犯罪侵害情况3)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是否有已经发生死亡或被伤害等情况4)帮助亲属到可能落脚的地点查找5)可以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寻人启事、张贴寻人公告等方式寻找6)与失踪人员可能出现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查找7)通过查找仍然未果的,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注意事项(1)所谓失踪人员是指较长时间或因涉及灾害、交通等事故,与家人、亲友以及利害关系人失去联系的人员2)对与失踪人员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找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三)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处置。
1.操作规则(1)对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员进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出走人员姓名、住址、身体状况、口音、照片、出走时间、与报案人关系等基本情况 (2)详细了解情况,分析判断出走原因和可能前往的地方,主要包括:出走原因、出走人员的个性特征以及穿着、携带物品等情况;出走人员的亲朋好友;必要时可以征得其亲属的同意,对出走人员留下的物品、书信等进行检查3)对可能被诱骗、拐卖的人员,如果有条件的,立即到车站、码头、交通要道或主要路口进行堵截,及时解救4)对其他情形出走的人员,帮助其亲属到同学、教师、亲朋好友以及其他最信赖的人和常去的地方查找5)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是否已经发生死亡、被伤害等情况6)对于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的,可以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广告、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注意事项了解出走原因时,要注意从其出走前的只言片语中分析可能出现的后果四)捡拾弃婴的处置1.操作规则(1)对不能确定是否存在生命迹象的婴儿,在现场实施保暖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直接送往就近的医院急救2)对捡拾婴儿的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捡拾人姓名、捡拾经过、捡拾时间、地点、随身物品等。
3)走访捡拾地周边群众,查找确定婴儿父母的线索4)将弃婴移交民政部门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注意事项(1)移交时,将弃婴随身物品,包括字条、被褥、衣服等全部移交2)需要追究遗弃人法律责任的,依法立案追究五)亲属、朋友或网友要自杀,不能提供详细地址的处置1.操作规则(1)通过报警人提供的当事人所使用的号码,和当事人进行联系确定情况2)能获取详细地址的,由辖区派出所赴现场处置3)如不能明确地址或无法联系的,要求技术部门提供登记地址或移动所处位置,按提供的地址或信息指令辖区派出所赴现场处置4)网友要自杀的,如无联系,要求报警人提供当事人的网络终端IP地址,通过网警部门查询IP登记地址,再由IP登记地址辖区派出所赴现场处置5)确实无法查明事发地址的,要求报警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6)填写、存储接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