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六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能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八条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总价值在500 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 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分;五、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对敲诈勒索者, 按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偷窃、 诈骗、 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一、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在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擅自在其他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对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赌博,均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为首聚众赌博者;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屡教不改者;3.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4.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第十六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对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者;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2.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整理者;3.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4.看他人试卷或将试卷给他人看者;5.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者;6.在考场内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辞典,移动等设备者。
7.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考前盗窃试卷者;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3.组织作弊者;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并威胁者;5.其他作弊情形形严重者第二十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实验等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达 10 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达 25 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5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达 40 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8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达 50 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10 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达 60 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 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处和有关系(部)配合, 并由保卫处认定其性质;犯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系(部)调查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认定其性质。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一、学校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系 (部)负责归档,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同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部)根据保卫处、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其中, 记过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留校察看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此类处分材料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归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留校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
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 (部)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 满一年后, 经本人申请, 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学生按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处分学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有权向认定处分依据事实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应认真复核,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请人第四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但须报经校务会议核准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中的 “ 以上 ” 或“ 以下 ” ,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中的 “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指学生工作处; “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指教务处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