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入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的活动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监督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第五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公开和日常管理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和征集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七条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和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组成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法人、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雇用主要员工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包括:物业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类型、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一)一般失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二)严重失信信息包括:1、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2、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3、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因承接和交接双方原因,在交接过程发生混乱,并造成严重社会稳定事件的;4、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5、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7、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8、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9、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征集和社会提供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 (二)信用信息征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基本信用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性填报,并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申报的基本信用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业绩信息申报表;(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市外所取得的良好信用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母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外地入阜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逾期良好信用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主要包括:(一) 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四)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五)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者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未提出异议的,不良信用信息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发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便于各相关单位及时知悉并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经征集上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随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并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任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即时汇总上报二)定期评定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及时处理提交本地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后,于当年3月份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于每年4月正式发布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严重失信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阜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表)执行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25分以上(包括125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110分以上125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95分以上11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下(不包括75分)以及存在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严重失信信息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E第二十一条 市内物业服务企业跨县(市)、区设立分公司的信用减分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减分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生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发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验收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撤销记录,对未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发布平台、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询物业企业的信用信息提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奖评优、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日常监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三)在市、县(市、区)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