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收入和赞助支出的税务解决案例分析请问:B公司的赞助的钞票50万元会产生哪些税?100双球鞋与否需要视同销售?100双球鞋的成本与否能在税前扣除?应如何辨别赞助支出和广告费?作为接受赞助的A公司,赞助的钞票和商品与否都要确认收入?A公司与否需要向B公司开票?应当开什么票? 案例分析: B公司的赞助的钞票50万元会产生哪些税?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而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54条进一步解释:赞助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多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对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规定, 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多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公司发生的赞助活动的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 质拟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如:公司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出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接受赞助 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则属于广告性支出;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 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如果公司的赞助的确和生产经营有关,那么公司需要在证据方面做好完备的准备以支持自己的赞助实质 而该50万钞票赞助与否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则要根据其实质来判断本案中,虽然合同中没有规定需要为B公司进行宣传,但实际展会的宣传材料中的 确为B公司做了一定的宣传工作而B公司作为运动装备生产公司,其专门为A公司举办的大型运动商品展销会进行赞助,由此可鉴定B公司终极商业目的还是为本 公司产品进行宣传因此,在理论上,该笔赞助可以被视为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最后以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准 A公司收到50万钞票赞助后,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该收入需纳入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100双球鞋与否需要视同销售? 100双球鞋的成本与否能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品,应按公司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100双球鞋为B公司自产,生产球鞋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无需转出 公司所得税: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公司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以及将货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派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本案中对外捐赠球鞋从公司所得税角度视同销售货品,应按公司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并计算 缴纳公司所得税 在税收上,B公司发生了两项经济业务:其一是销售产品,其二是实行赞助B公司应确认一次视同销售收入、结转一次销售成本、确认一次营业外支 出本案中确认销售收入按100双球鞋的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结转相应销售成本确认赞助支出:由于税法上确认了收入,那么在确认赞助支出时也 应当按照收入金额,即100双球鞋的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而不是按照产品的成本进行确认;加上有关税费为总的赞助也可以理解为公司先将产品进 行销售,再将收到的钞票赞助出去 如果经主管税局确认,B公司赞助的100双球鞋的确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多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则该部分赞助支出则不能所得税前列支但如上面所述,本案中是有也许将100双球鞋认定为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如按业务宣传费口径,则合用当年度15%扣除限额的规定 应如何辨别赞助支出和广告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指出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当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简介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赞助支出,是指公司或个人以钞票或实物等形式赞助某个单位或某项活动,从而达到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等目的的多种免费赞助支出。
赞助虽然是免费 的,但是有条件的,赞助人往往均有规定被赞助人提供商业利益上的回报如赞助人通过赞助某活动获取高档合伙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资格,从而达到宣传和扩 大赞助人影响,提高赞助人或其产品的形象和价值的目的 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而公司所得税法中提到的赞助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多种非 广告性质支出,即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的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拟定支出的性质,如列入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列支 A公与否就收到的钞票和商品赞助确认收入?与否需要开票?应开什么票? 如果A公司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则需要就收到钞票和商品赞助根据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即将赞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B公司在向A公司赞助商品时应视同销售,可以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A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能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而A公司在收到钞票和商品赞助时,因该行为既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故不应当缴纳流转税,只能开具收据给B公司入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争议的,诸多状况下A公司是会展/会务公司,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是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免费赠送和有偿赠送的重要差别 “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公司常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品的同步赠送从货品,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免费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她因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有关加 强公司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告知》(财企[]95号)对免费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免费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 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免费赠送相比,存在如下两点本质差别: 第一,免费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免费赠送她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品而销 售主货品、赠送从货品行为不属于免费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但是是没有将主货品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 开包装,有时还会容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 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合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解决,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当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补偿而销 售主货品时赠送的从货品即赠品如果浮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规定对方承当修理、更换、重 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当完全责任,消费者可以得到完全补偿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一般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1.有公司内部销售合同,作为开展活动的根据,同步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2.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3.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品与从货品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公司无论采用什么营销方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长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变化销售方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免费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