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三) (作者: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一由「市制」到「编审行役制」由汉至唐,历朝政府原则上都以「市制」控制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和劳动力,并以此管制工商业者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 「市制」有三项基本内容:一是坊市隔离制,二是市官市署管理制,三是市籍登录制在坊市隔离制下,市场交易受到「市官」的控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也因为「市籍」的存在,在购买田宅、远方服役和贡举任官等方面,都遭到不利的差别待遇尽管唐初的「市籍」已和秦汉时代稍有不同,脱离了原先不属「良家子」的卑贱身份,在任官限制方面也有改善 [20]但是,在「市制」存在的前提下,民间工商业者的交易行为仍受到很大的管制在「市制」之下,市场交易受到市令、市丞等「市官」 (唐律所谓的「诸市司」 )的严格管理,不仅市场交易被限制在特定的「坊市」之中,依定点、定时进行交易;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也依法受到「诸市司」的管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更因为「市籍」的特殊法律身份,使其财货和劳动力,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都要依法接受政府的无偿征调和役使。
尽管有某些特定的大商人曾经坐拥巨赀,受到政府的礼遇,不受「市制」的约束,但人数更多的全国一般民间工商业者,其市场交易行为和财货劳力,都在「市制」的管控之下这是唐律「市廛」法律的基本制度背景八世纪唐末以后, 「市制」逐步解体市制的解体,伴随着全国各地市场交易数量的增加,民间许多工商业者不仅不再在身份上被特别归类为「市籍」 ,同时,营业范围也不再强制限定在固定的市肆区域 [21]为了应付市制解体后政府官员对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和劳动力征调的需要,保障皇室和各级政府所需物质和劳力能及时填补,由晚唐至明初,政府即逐步形成一套「编审行役制」 ,将民间工商业者强制编入册籍中,宋代多称「团行」 ,明代则泛称「铺行」 被编入册籍的民间工商业者即称为「当行」 ;每行选充一名负责人,称为「行头」 [22]在「编审行役制」下,民间工商业者虽然不再在户籍上被特别编成「市籍」 ,但仍依行业不同被政府编入供应货品和劳力的册籍,当皇室与各级政府对货品和劳动有所需求时,即按册索骥,向「当行」的「团行、铺行」工商业者, 「购买」货品和劳动力 [23]明人沈榜《宛署杂记》 (初刊于万历年间) ,对明代中期以前的「编审行役制」有简要描述:「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 ;「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
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 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24] 「按籍给值役使」一词,正明白指出这种「编审行役制」 ,其性质介于有价购买的「给值」以及无偿强制的「役使」之间「编审行役制」与「市制」的不同,除了坊市隔离制、市官市署管理制和市籍登录制的消失之外,还在于:虽然政府仍将民间工商业者编入册籍,但「理论上」政府并不能再和过去「市制」一样,在「编审行役制」下,政府「依法」要付予民间工商业者一定的价格,不能无偿征调民间工商业者的货品和劳动力,这种政府依法购买民间工商工商者财货劳力的新制度,就是晚唐以下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进行的「和买」 元代除「和买」之外,还有「和雇、和籴」等不同名称,但基本上都是在向民间工商业者「购买」财货和劳动力在「和买」过程中,常造成许多官员吏胥苛扣价款,不按财货和劳力市场价值给价的情形,对民间工商业者带来很大的财货劳力损失 [25]政府「和买」造成工商业者损失,有其必然性当民间工商业者彼此间进行市场交易时,因为交易双方彼此身份基本上平等,故可依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但当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和买」时,名为「买卖」 ,却总难避免官员吏胥的「强取」 。
在「官尊民卑」的政治架构和文化传统下,民间工商业者在「和买」过程中,常难免损失财货和劳动力,不肖官员吏胥时常以「低价」甚或「白夺」的方式进行「和买」 「和买」经常造成民间工商业者的损失,但在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编审行役制」之下,各行业工商业者还是无法拒绝政府的「和买」 ,由宋至明初,政府持续凭借着「编审行役制」的实施,得到所需的财货和劳力由宋至明,历代政府为解决「和买」过程中产生的纰政,使工商业者少受损失,至少在北宋即已发展出「时估」制度,由官员向各「团行」行头询问货品和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每十天订价一次,称为「旬价」 ,这便是「时估」制度 [26]北宋天禧二年(1018)的一道诏令,对「时估」程序有具体描写:「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27]政府即按「时估」得来的各类「旬价」 ,向「团行」民间工商业者「和买」货品和劳动力元代的情形基本相似,不过有些地方已将「旬价」改为「月价」:「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由本路申户部」 [28]。
依照元代的「和买」和「时估」经验来看,除了民间工商业者受到损失之外,有时候也有官员联合「当行」业者,浮报「月价」侵吞公款的情形 [29] 「时估」得来的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劳动力「价格」 ,基本上是供官府「和买」之用的「官价」 ,和市场交易中的「市价」相比,通常必定有差距明初仍以「时估、和买」 ,配合「编审行役制」的运作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明初对「时估」的规定是:「凡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 [30] 《读律琐言》附录的〈奏行时估例〉 ,将民间商品分为金银铜锡珠玉、罗缎布绢丝绵、巾帽衣帐、米麦、蔬果、蔬果、牲畜、器用等八大类,分别开列不同数量单位的换算宝钞「价格」 [31],这即是具体反映明初「时估」制度运作的产物明初的「时估」 ,仍是由「铺行」中的「当行」工商业者,奉命配合政府官员进行「按月从实申报」财货劳力价格的工作正统二年(1437) ,政府下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 [32]直至明中期之前,一些地方官执行「时估」时仍以「铺行」工商业者协助进行,如叶春及在福建即规定:「每月,令老人估物,列于左方。
官民一以为率,舍中有不如此,即役人侵之,以告其余违者,以把持行市论」 [33]在这份命令中,可以看到叶春及希望以市廛律第三条的「把持行市」罪刑,阻止胥吏衙役侵夺「铺行」工商业者的财物,以保障「和买」和「时估」制的正常运作尽管政府三令五申,然而, 「和买」的弊病依然如昔, 「时估」制下的「照价收买」理想,很难在「编审行役制」下达成 《大明令》卷 1〈户令〉载有洪武二年(1369)明太祖的禁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顾、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财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卖物货,并仰随即给价如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价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犯人以不应治罪」 [34] 「照依时值,财物两平收买」是市场交易的常态,但在官尊民卑的政治结构下,民间工商业者面对的其实是威权式的强制交换物资,尽管有「时估」制度的配合,政府「指以和顾、和买扰害于民」总是经常发生的纰政惟有藉助「编审行役制」的运作,才能强制将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和劳力按时征调到皇室和政府部门尽管有时估、和买等制度的辅助, 「编审行役制」在实际运作中,仍常「滑落」到接近强制性质的徭役,而非是基于价格机制运作的市场交易。
这种编审行役固然仍使民间工商业者受到损失,但和唐代以前的「市制」相比,不能不说是有所改善这种制度性的变化,落实到唐律和明律的差异上,正是〈市司评物价〉律文内容的转变:由「诸市司」评定物价,到由「诸物行人」评定物价二「官牙制」的确立和推广:由晚唐以下「市制」衰落开始,历两宋、蒙元直到明初, 「编审行役」 、 「和买」与「时估」等制度愈加成形,成为政府掌控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劳力的基本政令,这是明律市廛章〈时估〉条运作的制度背景与此同时,全国许多城镇、市集中的新兴中介商人「牙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行」 ,也愈来愈多,在「编审行役制」下,牙行当然也与其它一般的民间工商业者一体编入「团行、铺行」之中,以协助政府「时估」与「和买」 ,除此之外,政府还对民间「牙行」发布一些其它的法律规范,试图建立起一种「官牙制」 「官牙制」到明初正式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私充」者要被「杖六十」 ,而且, 「所得牙钱入官」 在法律上,合法牙行都是「官牙」 ,官牙成为一种法定制度,以明初市廛律〈私充牙行埠头〉条的规定来看, 「官牙制」的具体内容即是:「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 。
大致看来,晚唐以下政府对牙行的规范,至少有三个考量一是将「牙行」纳入「诸物行人」的范围内,藉牙行和其它非中介性民间工商业者的「当行」 ,辅助政府进行「时估」和「和买」 二是应用「包」的原则,协助政府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征税,藉以降低政府原应支付的收税成本;三是应用「保」的原则,建立一些保障商业契约执行的市场制度,以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 [35]以下分别说明首先,在时估和买方面由于「官牙制」是与「编审行役制」同时发展的新制度,在「编审行役制」建立的过程中,牙行并不例外,也和其它行业民间工商业者一体编入「团行、铺行」 ,协助政府时估与和买因此,明律市廛章规定的「诸物行人,评估物价」 ,当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然也包括牙行在内当某些城镇的商业发达,外来客商和买卖商品数量愈多,牙行的数量也就愈多,此时,该地的政府官员也就愈加重牙行在时估和买中的责任以首善之区的明初南京城而言,明太祖在洪武元年对中书省诏令中,即特别强调牙行商人(牙侩)在时估中的角色:「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市管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平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 [36]京城的消费能力非其它都市能比,吸引着众多外来客商,客商多,商机众,经营中介商业的牙行也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稽考牙侩姓名」即是对牙行的「编审行役」 ,也就是「当行」 ;牙行「当行」替「在京兵马指挥司」等政府官员「平其物价」 ,虽然也有维护市场交易价格稳定的用意,但「时估」以利政府「和买」 ,在当时仍是主要目的然而,在绝大部份各级地方政府辖区内的城镇和市集,因为市场交易数量有限,不能吸引足够客商前来买卖,当然也无法产生足够的牙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当行」时估与和买可以说,因为工商业发展的限制,明初「诸物行人,评估物价」的「行人」固然包括牙行,但绝大部份被编入「团行、铺行」的「行人」 ,仍是其它一般民间工商业者,而非「牙人」 其次,除了一体「当行」协助政府时估和买之外,牙行也常为政府代收或是稽查税款,具有减低收税成本藉而增加政府财入的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作用因为由牙行按期认缴一定数额的税款,或是监督客商交易货品数量的多寡,可以省去政府征税、核税、查税等过程中必需花费的人力物力,这是一种「包」原则的运用至少由唐后期开始,政府即开始偶而以牙人代收税款唐德宗建中四年(783) ,户部侍郎赵赞「以军须迫蹙,常平利不时集,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 , 「除陌法:天下公私给与货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
给与他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牙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验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取其家资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讟之声,嚣然满于天下」 ;「至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