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 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 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 险基金的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 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五条财政、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群众监督 第六条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通过 工伤保险基金提留、财政支持、社会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 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 的工作,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 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 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 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活动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伍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 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 以及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 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 不应认定为工伤:犯罪;自杀或者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15天之内,特殊 情况不超过30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 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办法的待遇 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经办机 构进行调查取证,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第十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企业应当及时 安排其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 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医 疗合同医院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并定期检第^一条市、县人民政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 人事、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并聘 请有关医疗专业人员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 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 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按照规定全 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照本市因公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 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企业按照职工因公出差 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 疗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实行医疗保险的,仍按照原规定执 行第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可以在规定的工 伤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 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限应当按照 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严 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由指定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工伤医疗期超过12个月的,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 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第十五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由企 业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 前的本人工资。
工伤医疗期满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 受相应的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工伤医疗期间,经治疗 工伤的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护理的,由企业负担费用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或者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 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以下待遇: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 岗位,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并享受以下待遇直至死亡 为止:1、 发给一次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 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伤 残鉴定《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2、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 90%、 85%、 80%、 75%o3、 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按 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本市上一年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30%o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 别严重的按60%发给4、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 补助5、需易地安家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本市上一年职工 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 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 标准报销。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 适当工作,并且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 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 准2、 因伤残安排适当工作后,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 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3、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职工,企业难以 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岗位,由企业办 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 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 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4、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 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 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 者伤残回乡安置费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 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 按照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第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54个月 的金额。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 属的,按月发给抚恤金,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本市上 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 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加发10%o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 金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比照本条的规定执行,其中,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第十九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凭工伤认定书、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工亡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 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经办机构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因工致残职工,经定期检查其伤残程度或者生活自理 能力发生变化时,原保险待遇应当按照重新鉴定的等级做 相应调整第二十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家居外地,在领取抚恤金的 当初,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经经办机构同意,可 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第二十一条按月领取的工伤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 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每年7月1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 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 时,不作调整第二十二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 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 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 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 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本办法中的其他 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享受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按照国 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 衡的原则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 定的风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储备金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2%提 取,风险储备金达到5个月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和 时不再提舗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费率按月缴纳根据 行业风险类别、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将用人单位 的差别费率划分为三类:一类%,二类%,三类%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费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由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以及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为本行 业标准费率的5%至40%。
第二十七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逾期末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 的滞纳金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 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 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缴纳的滞 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 的,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市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为基数缴纳,列入成本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八条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 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存款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第三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本办法中的工伤医疗 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残疾辅 助器具购置安装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 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本规定中工伤待遇的其他费用由企业 按照原渠道支付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项目支出: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工伤风险储备金;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金和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