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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2022-2023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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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2022-2023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页 共2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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