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修订)CCAR-61 目录目 录A章 总则 1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1第61.3条 适用范围 1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1第61.7条 定义 1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第61.1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第61.19条 临时执照 8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9第61.23条 CCAR-121FS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第61.25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第61.27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第61.29条 无线电通信资格 13B章 一般规定 14第61.31条 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14第61.33条 考试的一般程序 14第61.35条 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4第61.37条 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5第61.39条 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5第61.41条 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5第61.43条 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6第61.45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6第61.47条 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7第61.4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8第61.51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 18第61.53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20第61.55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20第61.57条 定期检查 21第61.59条 熟练检查 21第61.61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22第61.63条 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23 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第61.65条 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23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23第61.69条 补发执照 23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24第61.81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24第61.83条 仪表等级要求 26第61.85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28第61.87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31第61.89条 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31第61.91条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32第61.93条 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33第61.95条 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34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36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36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36第61.105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36第61.107条 一般限制 40第61.109条 转场单飞要求 40E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44第61.121条 适用范围 44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44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44第61.127条 飞行技能要求 45第61.12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7第61.131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9第61.133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0第61.135条 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0第61.137条 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1第61.139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51第61.141条 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51F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53第61.151条 适用范围 53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53第61.155条 航空知识要求 53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 54第61.15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7第61.161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8第61.163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60第61.165条 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60第61.167条 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61第61.169条 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62第61.171条 夜间飞行限制 62第61.173条 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62G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64第61.181条 适用范围 64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64第61.185条 航空知识要求 64第61.187条 飞行技能要求 65第61.189条 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68第61.191条 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68第61.193条 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69第61.195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70H章 飞行教员执照 71第61.201条 适用范围 71第61.203条 资格要求 71第61.205条 知识要求 72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72第61.209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73第61.211条 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73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73第61.215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74第61.217条 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75第61.219条 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75第61.221条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75I章 地面教员执照 77第61.231条 适用范围 77第61.233条 资格要求 77第61.235条 地面教员的权利 77第61.237条 近期经历要求 78J章 罚则 79第61.241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79第61.24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79第61.245条 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79第61.247条 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79 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第61.249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80第61.251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80K章 附则 81第61.281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81第61.283条 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81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 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82iCCAR-61 A章——总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 总则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a)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第61.7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a)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b)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c)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对于不能自行起飞的滑翔机,飞行时间是指滑翔机被牵引起飞开始移动时起,到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e)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f)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g)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 实施飞行的人员持有驾驶员执照; (2) 在航空器中实施; (3) 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4) 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h) 决断高度/决断高,是指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i) 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j) 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r)定义的初级飞机k) 旋翼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一个或几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l)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m) 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n) 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o) 轻于空气航空器,是指靠充入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产生浮力维持飞行的航空器p) 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q) 飞艇,是指一种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r) 初级飞机,是指型号合格审定为超轻型飞机或甚轻型飞机的航空器,或由局方根据其仪表设备、飞机构形和性能确定的特定型号飞机。
例如蜜蜂3、蜜蜂4、AD100、AD200、海燕650等飞机s) 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 (2)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飞行教员执照,并依据其飞行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3) 按本规则以及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章的规定由局方授权可提供地面或飞行教学,并按照该授权执行地面或飞行教学的人员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u) 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