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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讲义大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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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 民法总论讲义大纲民法总论讲义大纲 3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 2009 级本科生 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 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 203 教学博客: 公共邮箱:pandektenrecht@ 密码:digesten 目 录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 第二章 私法自治 第三节 私法自治的正当性 第四节 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 第五节 私法自治的规范意义 第三章 私法规范理论 第六节 休谟法则与法律理论 第七节 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第四章 私法方法论 第八节 法学与法律方法 第九节 法律适用 第十节 法律解释 第十一节 法律续造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 第十二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十三节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十四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十五节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十六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第七章 意思表示 第十七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 1 朱庆育 民法总论讲义大纲民法总论讲义大纲 3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 第十八节 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十九节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第八章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 二十 节 意思表示解释概说 第二十一节 意思表示解释者 第二十二节 意思表示解释目标 第二十三节 意思表示解释过程 第二十四节 补充解释 第九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第二十五节 效力瑕疵及其事由 第二十六节 判断能力与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节 意思保留与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节 单方错误与法律行为 第二十九节 表意自由与法律行为 第 三十 节 行为主管与法律行为 第三十一节 强制秩序与法律行为 第三十二节 效力瑕疵的基本形态 第十章 代理 第三十三节 代理概说 第三十四节 意定代理权 第三十五节 无权代理 第三编 人 第十一章 自然人 第三十六节 民法上的人 第三十七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三十八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节 人格的保护 第 四十 节 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 第十二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 第四十一节 法人概说 第四十二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 第四十三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 第四十四节 法人目的限制的法律性质 第四十五节 法人行为的效果归属 第十三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 第四十六节 家庭 第四十七节 非法人团体 2 朱庆育 民法总论讲义大纲民法总论讲义大纲 3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 第四编 权利 第十四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四十八节 法律关系与权利 第四十九节 权利概说 第 五十 节 权利的实证法体系 第五十一节 权利的分类 第五十二节 权利的界限 第十五章 权利的救济 第五十三节 请求权 第五十四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十六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第五十五节 法律关系与时间 第五十六节 诉讼时效 3 朱庆育 民法总论讲义大纲民法总论讲义大纲 3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 课程说明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 :“我为什么而活着?” 一、基础观念 (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原理 (四)一以贯之 (五)问题意识 (六)小心求证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二) “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 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 (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四、讲授体例 第 1 章 民法与民法典(1-2 节)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 2 章 私法自治(3-5 节) 第 3 章 私法规范理论(6-7 节) 第 4 章 私法方法论(8-11 节) 第 5 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第 12-13 节) 第 6 章 法律行为的结构(第 14-16 节) 第 7 章 意思表示(第 17-19 节)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 8 章 意思表示的解释(第 20-24 节) 第 9 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第 25-32 节) 第 10 章 代理(第 33-35 节) 第 11 章 自然人(36-40 节) 第三编 人 第 12 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41-45 节) 第 13 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46-47 节) 第 14 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48-52 节) 第四编 权利 第 15 章 权利的救济(53-54 节) 第 16 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55-56 节) 4 朱庆育 民法总论讲义大纲民法总论讲义大纲 3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 五、教科书推荐 (一)基础教科书 1.佟柔: 《佟柔中国民法讲稿》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 36 元; 2.梅仲协: 《民法要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 34 元; 3.王泽鉴: 《民法概要》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 59 元; 4.迪特尔·施瓦布: 《民法导论》 ,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 66 元; 5.王泽鉴: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 38 元; (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 《民法总则讲要》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 28 元; 7.梁慧星: 《民法总论》 ,第 3 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 24 元; 8.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 ,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 62 元; 9.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 (上下册) ,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 元; 10.王泽鉴: 《民法总则》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 49 元; 11.黄立: 《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 32 元; 12.史尚宽: 《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 39 元; 13.郑玉波: 《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 36 元; (三)本校教科书 14.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 (上下册) ,修订 3 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 45 元; 15.江平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 49 元; 16.王卫国主编: 《民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 48 元; 17.李永军: 《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 29 元。

5 朱庆育 民法总论讲义大纲民法总论讲义大纲 3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语源 ius civile, bürgerliches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日本译为“民法” 二、“调整对象”学说 《民法通则》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定义的由来 苏联影响,民法与经济法之争 (二)平等 《民法通则》第 3 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亲属法的地位 (四)主体关系 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一)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对应私人利益) 、“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主体说”(公权力者形成公法关系,私人形成私法关系) 。

今日德国,“主体说”为主流学说 (二)区分价值 确保私法自治 (三)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民法的功能 《慎子逸文》 :“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一)民法与行为规范 (二)民法与裁判规范 五、民法的法源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通则》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制定法 6 朱庆育 民法总论讲义大纲民法总论讲义大纲 3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 《民法通则》第 6 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 《立法法》第 8 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民事基本制度” 《民法通则》第 151 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三)习惯 《民国民法典》第 1 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瑞士民法典》第 1 条第 2 款:“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补充制定法之不足 习惯与习惯法 《民国民法典》第 2 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1928 年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 (四)理论学说 《瑞士民法典》第 1 条第 3 款: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萨维尼认为,法律理论是真正的法源 (五)司法判例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以司法判例为规范意义上的法源 中国的“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遵循先例 (六)法律行为 凯尔森: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六、民法的时空效力 (一)时间效力 《立法法》第 84 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空间效力 《立法法》 第 78 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 79 条:“(第 1 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 2 款)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 (一)宪法 民法通则第 1 条: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法 ” (二)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管制越强大,经济法越发达 (四)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五)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7 朱庆育 民法总论讲义大纲民法总论讲义大纲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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