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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非核设施)试生产(运行)环保核准办理事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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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非核设施)试生产(运行)环保核准办理事项 (4)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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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非核设施)试生产(运行)环保核准办理事项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生产运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等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生产运行备案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安监局第四十三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席会议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由省、市、县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的非煤矿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输送生产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 二、备案时间 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且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准备进行试生产运行前。

三、备案主要内容 1、企业取得相关证照(包括用地等手续)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含变更设计)的主要内容; 3、项目建设施工及单项工程验收情况; 4、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及《安全专篇》情况; 5、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6、安全生产机构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管理人员及特作人员持证情况; 7、试生产运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尾矿排放计划、尾矿库度汛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四、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试生产运行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2、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变更修改设计批复以及备案文件复印件;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施工、监理工作总结材料(包括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材料); 5、建设单位总结材料(单项工程的验收情况); 6、试生产(运行)方案措施(包括试生产、运行期间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以及对策)和应急预案等;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8、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分级备案原则 1、省安监局负责省政府立项的重大项目和跨设区市项目及省政府、省安委会、省安监局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项目的试生产运行备案; 2、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除省安监局上述规定以外的省局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备案;负责本级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备案 3、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运行备案 六、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 1、各级安监部门要统一使用省安监局制定试生产运行备案表格(详见附件一); 2、试生产运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如需延长试运行期限,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具有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的安监部门审查决定 3、设区市安监局要及时将备案意见抄送有关县(市、区)安监局;属省安监局许可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将备案意见抄报省安监局; 4、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对于企业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要出具备案受理通知(详见附件二);对于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补正告知书(详见附件三); 5、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在受理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6、各级安监部门可视情组织专家对试生产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7、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 8、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生产运行备案申请表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生产运行备案材料受理通知书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生产运行备案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以上附件下载.doc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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