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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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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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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规范我校学生网络行 为,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地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结合我校实际,依据《XX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在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行为”是指我校学生或学生组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所进行的一切网上活动第四条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程序,依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 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 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六)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尚 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宣扬封建迷信、** 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频、视 频、网页、电子出版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盗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者他人网络虚拟财物的,依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 布谣言,损害学校或他人声誉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利用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 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设立固定 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包括 www、ftp 、bbs、mail、proxy 等形式的网络 服务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二) 未经允许,进入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或者非法使用校园计算机 信息网络资源的;(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五) 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六) 制作并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七)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 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 序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 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制作计算机病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十四条 公民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 信息网络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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