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论文•试论宪法解释的效力内容摘要:宪法解释是宪法运行的基本条件与形式,宪法是在不断的解释过程中 发挥生命力的在宪法解程的实现过程中宪法解習是否具有效力,通过何种形式 发挥效力是宪法解徉学理论中需耍研究的重要问题木文以宪法规范的最高法律 效力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宪法解释效力的基础、表现及其功能等问题,并从宪法文 本角度分析了宪法解释效力的实现方式关键词:宪法 解释 最高效力-.宪法解释效力的基础从宪法运行的过程看,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基本耍素实际上,宪法是在 解習中生长,并在解释中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拉德勃鲁赫曾说过,作为规范 学的法学经过三个阶段,即解霽、构成与体系根据■他的理论,法学的解释是指 探求客观上具有实效的法规的内涵一般认为,宪法解释是依据一定的程序与原 则,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一种活动,其冃的在于追求解释内容的合理性、效力的 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的稳定性由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在具体实施和适用 宪法的过程中需要对可能出现不确定性的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客观的解習,统一 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及时地消除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Z间的冲突与矛盾通过宪 法解释活动,有助于建立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的规则,使宪法在各种社会矛盾中 保持其统一的价值体系,同时有助于对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基础,保 证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实现宪法开放性的要求。
宪法解释活动与具体原则的确立,首先要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效力宪法解 释具有效力是无可争辩的理论命题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解释具有效力是一个 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客观状态共客观基础在于:(1)由宪法的法的属性所决 定的现代宪法学确立了宪法作为法的基本框架,既然具有法的属性,对宪法的 解释自然发挥法的效力2)由宪法解释的对象所决定的宪法解释是对宪法 规范内涵的解释,规范所具有的对外的约朿力通过解释活动得到具体体现,为宪 法价值的社会化提供客观的基础;(3)从宪法解释的冃的看,只有通过宪法解 释的效力,才能实现解霽的冃的,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Z间的协调;(4) 从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的关系看,宪法解释发挥效力是宪法适用的前提条件与基 础,如宪法解释不能发挥任何效力,就会造成宪法适用过程的不确定性与法律的 空白,破坏整个宪政秩序的稳定;(5)宪法解释是否具有效力不仅关系到个人 基本权利的具体保护问题,同时直接关系到整个法律秩序的稳定,对社会经济、 政治与文化的发展产生综合性的影响;(6)从宪法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看,宪 法解释效力的存在具有客观基础,即对规范效力的解释必然确立主观和客观的效 力范围1. 宪法解释效力的性质宪法解释效力是一种对外部行为或规则的约束力。
根据上面的分析,宪法解 释效力是宪法最高性的必然耍求,具有客观的效力范围与具体形式那么,宪法 解释效力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效力呢?现代宪法解释学所探讨的问题,并不是判断 宪法解释有没有效力,而是探讨具有何种性质效力过去,在宪法解释学理论中, 学者们对宪法解释实体内容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并没有充分关注效力构成耍素与 性质的特殊性,忽略了效力性质的认定对宪法适用与实施所产生的实践意义对 宪法解释的效力,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2]: (1)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 的效力与宪法典具有同等效力,其理由主耍在于:宪法解释与宪法典中的规范一 样具有同等的最高效力;宪法解释不是创制新的宪法规范;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 范所提供的规范范围内进行的解释活动,不能脱离具体规范涵义2)第二种 观点认为,宪法解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效力相同,具主要理由是:宪法解释虽然 以一定的宪法规范为依据,但并不是对规范涵义的简单的重复,实际上赋予了宪 法规范以新的内容;宪法解释具有一定独立存在的价值,具有发展规范的空间; 如认定宪法解釋与宪法典具有同等效力,有可能面临宪法典与宪法解释Z间不一 致的问题,客观上出现宪法解鄴机关对其冲突进行判断的问题等。
3)第三种 观点认为,宪法解释具有特殊的效力,指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规范作出的解释, 既不能与宪法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不能等同于普通法律的效力,应处于 低于宪法而高丁普通法律的层次主要理由是:反映了宪法解释地位的基本耍求; 宪法规范与宪法解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宪法规范是源泉,宪法解释是从规范 中派生岀来的;有助于防止宪法解释机关滥用宪法解释权,实质性地改变宪法规 范的核心内容;宪法规范的制定与宪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是不同的,如两者效力等 同,有口」能使宪法程序失去实际意义等上述有关宪法解释效力的性质的观点,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理论依据与 岀发点是不同的由于多数成文宪法的国家,在宪法文木中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解 释效力的性质及其范I韦I,容易引起学术界对性质问题的争论如在我国有关法律 解释效力性质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很大的争论,因为法律文本上对其效力问题已做 了明确的规定如《立法法》在法律解释一章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法律解解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确立了法律解释效力的地位[3]但我 国宪法文本上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并没有对其效 力作出明确的规定[4]根据上述的分析,宪法解释效力可能存在三种形式:一 是与宪法典具有同等效力;二是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三是处于特殊的效力等级, 低于宪法,高丁•法律。
根据宪法解释的性质与宪法规范的功能,笔者认为宪法解霽效力应处丁特殊 位阶,是一种综合性的效力体系,其效力低于宪法典,高丁普通法律其理由主 耍在于:(1)符合宪法解释的性质与功能宪法解释的本质是对已确定的宪法 规范内涵的说明,旨在扩大宪法价值,使规范与现实Z间保持合理的平衡;(2) 符合宪法规范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如果宪法解释与宪法典效力相同,其结果可 能出现两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无法保持规范内部体系的统一位阶关系,甚至会出 现宪法解释权侵犯宪法规范价值的情况宪法规范与被解释的规范的意义是不同 的,被解释的内容与规则并不以独立形态存在,必须在原有规范统一体中发挥作 用宪法规范的存在是一种完整的体系,可以起到矫正因宪法解習不确定性而产 生的缺陷的功能;(3)从宪法制定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的关系看,宪 法解释的效力应高于普通法律,发挥控制普通法律的功能宪法解释体现了宪法 规范中蕴涵的制宪者的意图与精神,有助于扩大宪法效力控制领域在普通法律 的制定与具体运行过程中,客观上同时存在宪法规范与依据宪法规范作出的解 释,如与解释内容与规范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无效的4)如把宪法解禅与普 通法律效力等同的话,逻辑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在法律体 系中处丁.同一位阶,宪法解释失去对法律规范进行控制的功能,从而会降低法律 体系中宪法规范的地位。
宪法解释效力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应通过宪法解释 建立宪法价值得到实现的有效机制,扩大规范性审查的范I韦I,使宪法解释发挥规 范统一的功能特別是,在违宪审查中进行宪法解释的体制中,宪法解释的效力 直接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得到具体落实1. 宪法解释效力的表现形式宪法解释机关作出宪法解释后,客观上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对宪法适用和 宪法解释功能的发挥产牛重要影响由丁•各国宪法解释体制不同,宪法解释发挥 效力的具体形式与类型也呈现出多样性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宪法解释中,宪法解释效力表现为法院对宪法问 题所做判决的效力按照司法审查原则,法院有权对有争议的宪法条文进行解释, 并依宪法规范为尺度,对具体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对法律的合宪 性判决中蕴涵着宪法解释本身发挥的效力至丁•这种效力是一般效力还是个案效 力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从司法审查的实践与理论看,宪法解習 效力只对个案有效,除本案之外的其它领域并不发生实际的效力,没有客观上的 拘朿力如在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问题所做的判决只对该案当事人有效,并没 有i般性的效力,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是否要修改或废除,由立法机关判断与具 体实施。
这是由司法审查的理念与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所决定的当然,最高法 院如耍修改已作出的解释,可以通过推翻已有宪法解释或通过宪法规定的修改宪 法等形式进行也许有人会问,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最高法院做出的宪法判决, 能否通过判例法发挥实际性的约朿力?应当承认,先例拘朿原则对实现宪法解释 效力会起到积极作用,但这种效力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拘朿力,不同于宪法解释 木身产生的拘束力在日本,围绕最高法院宪法解释效力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 学术主张:一是个别效力说,二是一般效力说个别效力说认为,最高法院对法 令的违宪判决效力只限于对该当事人案件有效被宣布为违宪的法令只在该案中 被排除适用这种理论的主耍依据是宪政体系中司法权的性质与功能认为,司 法审查是一种附随式的审查活动,司法权的作用是解决具体事件中的争议,如把 解释的效力扩大到一般性的范围,就等于承认了消极的立法作用,超越了司法权 本身的界限而一般效力说认为,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为违宪的判断效力,已超 岀该具体的诉讼案件,实际产生违宪法律失去效力的功能,其理论根据是:根据 宪法规定,凡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不具法律效力,既然作出合宪的最终判断权 由最高法院行使,当最高法院作出违宪判断时,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
上述两种理论虽有不同的出发点,但说明宪法解释效力时也遵循了一定的共同原 理,如考虑到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界限,对宪法解释产生效力与法的安定性问 题给予了必耍的关注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主耍在于对司法权在宪政框架中的地 位和宪法解释中立性功能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行宪法法院等专门宪法解释机关的国家中,宪法解習效力的争论集中在 违宪决定效力的认定原则与如何理解宪法解释效力的确定力与拘束力等问题上 在宪法法院体制下,认定宪法解释效力的直接H的是维护宪法秩序的统一性,保 护以宪法为基础建立的法律秩序当宪法法院根据宪法作出违宪决定后,通常产 生一般性效力,被宣布的法律原则上是无效的如《德国宪法法院法》规定,被 宣布为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除对过去的刑事判决产生朔及力外,对其它依据违 宪法律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产生朔及力,以形成个体正义与法的安定性价值Z间的 统一西班牙宪法法院法规定,被宣布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对刑事和行政案件 认具有部分朔及力同样采取宪法法院体制的奥地利和土耳其,在宪法审判中对 违宪决定的效力的认定也采取了灵活的形式,如奥地利规定,原则上违宪决定具 有未来指向性的效力,但允许部分的朔及力;土耳具宪法第153条规定,宪法法 院作出的违宪决定,自公布Z日起无效,但必耍的时候宪法法院可以把失去效力 的时间推迟到一年,尽可能避免违宪决定具有朔及力。
韩国宪法法院法规定对违 宪决定效力作岀如下规定,对法律的违宪决定拘朿法院及莫它国家机关与地方自 治团体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条文自作出决定Z日起无效其效力对刑罚 有关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具有朔及力至于宪法法院的违宪决定的效力是当然无效还是废止无效,各国的解释理论 也是不同的主张当然无效效力的学者们认为,违宪法律自违宪状态发生同时就 是无效的,虽客观上具有法律形态,但并不构成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一开始就是 无效的宪法法院对违宪法律的决定,实际上是对违宪的一种确认,只发挥确认 判决的宣言性功能这一观点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以违宪法律为基础建立的一切 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破坏法律秩序的稳定性那么为什么违宪法律当然无 效?徳国学者们提岀的理论依据主耍包括:法官的审查权、宪法的最高法规性、 对下位法规的宪法效力规范、宪法审判的保护、与宪法诉愿制度的衔接等主张 废止无效说理论认为,即使违反宪法的条文在解霽机关作出违宪判断以前仍然是 有效的,构成事实上法秩序的一部分是否违宪的判断,并不能以先验的理念来 进行判断,应以实际的宪法法院的具体决定为基础,否则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 稳定性[5]在他们看来,违宪决定是否具有朔及力是一种立法政策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