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口岸公司战略决策顾问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第一条:为适应口岸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保障口岸公司战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使每项决策达到合法性、可行性、经济性、有效性、系统性、可靠性的要求,拓宽公司宏观信息渠道,分享社会高级人力资源,口岸公司董事会决定成立“浙江口岸投资战略决策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顾问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并用于指导顾问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第二条:顾问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顾问机构,其成员由若干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教授和离退休政府官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口岸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人力资源开发等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全方位的决策咨询服务第三条:顾问委员会成员统称专家顾问专家顾问中包括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投资方向和区域性资源开发方面的专家;研究口岸公司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研究私营经济发展战略的专家;财政金融专家、企业文化专家、法律专家;从事企业管理研究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等顾问委员会以5-9名专家组成为宜专家顾问接受口岸公司董事会的邀请,原则上同意本工作条例,可被委托聘任为口岸公司的战略决策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并取得一定酬金专家顾问由口岸公司董事会聘任,聘书由董事长签署。
聘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顾问委员会原则上在年初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需要组成专家顾问一般情况下在年初统一聘请,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聘请第四条:口岸公司设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 收集、整理欲聘顾问的自然、资历、学术成就与管理业绩的背景资料二) 根据公司业务重点和年度经营计划,按照专业、行业、经验、资历、区域等要求,提出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比例结构和建议名单三) 每年年底完成下一任顾问委员会的专家顾问的推荐和聘请的前期准备工作四)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批准后,制作填发专家顾问聘请证书,负责和专家顾问的联络和接待工作五) 负责专家顾问对口岸公司提出的决策性课题的评估、论证、咨询、指导等组织工作六) 负责专家顾问咨询性报告的总结、归档的资料整理工作七) 负责专家顾问的酬金领取发放工作八) 负责其它相关工作第五条:专家顾问的工作方式(一) 专家法(德尔菲法)根据课题需要,由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征求各专家的意见二) 根据课题需要,召开专家、董事、总经理联席会议三) 专家讲座,每年1-2次四) 战略研讨会,每年1-2次五) 函询方式,随时征询专家意见六) 现场指导不定期地邀请有关专家顾问临场咨询。
第六条:专家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一) 专家顾问的权利1、 对口岸公司提出的课题及相关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有权提出科学的、建设性的和批评性的意见2、 对口岸公司有悖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或规定,有权提出纠正的建议3、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授权,有权查阅口岸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做出分析判断,给予适当的指导4、 工作需要时可以向口岸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当事员工询问并调查有关情况,征询有关意见5、 在口岸公司有关人员的配合下,可以深入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经营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6、 受董事长的委托,参与口岸公司重大项目的国内外商务考察和谈判7、 具有收取约定酬金的权利8、 董事长授予的其它权利二) 专家顾问的义务1、 受聘期内,每季度给口岸公司提交一份负责有关专业的书面咨询信息2、 接受委托的决策性课题后,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按期提出定性或定量的分析报告3、 保守口岸公司商业机密,维护口岸公司合法权益,不向第三者议论和透露可能损及口岸公司利益的口岸公司相关信息4、 深入调查研究,一切判断基于事实5、 咨询意见被采纳后,进行跟踪服务并指导实施6、 有为口岸公司拓展政府和金融等有关机构的公共关系以及有关海外关系的义务。
7、 有责任共同塑造口岸公司企业文化,维护和宣传口岸公司形象,帮助拓宽社会各界可能的支持渠道8、 职业道德范围内的其它义务第七条:顾问委员会在工作期间,应遵守自己的咨询顾问的职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不应对公司董事会的工作进行干预,也不应代替董事会做出决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和考虑顾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特别是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的不同于公司董事会的意见第八条:顾问委员会召开会议和举行活动时,应有文字记录,送公司董事会留存第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口岸公司董事会第十条:本条例自口岸公司董事长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