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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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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新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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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马上删除资料共共享,我们负责传递学问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青年志愿服务是一项崇高而又宏大的事业,是青年参与社会管理、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具体实施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经青年志愿者组织支配,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供应服务与挂念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相互敬重、公平相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进展,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供应必要的资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舞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扬报道  第六条 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开展活动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成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  第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救济、科普宣扬、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爱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供应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养和力量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与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选择与自身行为力量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  (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平安保障;  (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供应的服务;  (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支配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敬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供应必要的挂念;  (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扬与沟通活动;  (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准时予以答复;不能供应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需求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组织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青年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支配青年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力量、身心状况相适应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进行业务和平安教育,供应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平安保障,并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身体损害的青年志愿者供应必要的挂念。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依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可以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商,为参与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育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并鼓舞青少年同学利用课余时间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教育、民政、卫生、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青年志愿者组织供应相应信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供应便利条件  其次十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特地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者、青年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其次十一条 鼓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与捐赠人、资助人有商定的,依据商定的方式使用  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有关方面的优待  其次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志愿服务状况档案  其次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进行表彰、嘉奖。

  其次十四条 鼓舞有关单位在招录、聘请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受的青年志愿者  其次十五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  青年志愿者因其他缘由受到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帮忙其维护合法权益  其次十六条 对利用或者变相利用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青年志愿者组织予以制止;情节严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者以外的其他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其次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x年3月5日起施行青年志愿服务  宗旨:  服务校内,服务社会  原则:  自愿参与,量力而行,追求实效,持之以恒  口号:  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  志愿精神: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誓词:  我情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酬劳、挂念他人.服务社会,饯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公平友爱,共同前进的奇特社会贡献力量!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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