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第六篇 房屋抗震设计 1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1.0.3 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建筑抗震设 防分类标准》 GB 50223-95 3.0.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 类别,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 求的建筑 3.0.2.2 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 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 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3.0.2.4 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 失轻微的建筑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等建筑 3.0.3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提高一度设计,当为 9 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采用抗震 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不提高抗震措施 3.0.3.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设计 3.0.3.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不降低;当设防烈度为 7~9 度时,抗震措施 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设计,当为 6 度时不降低 2 基 本 规 定 2.1 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 2.1.2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关资料,作 出综合评价当无法避开不利的地段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 丙类建筑 2.1.3 当建筑场地为 I 类场地时,除丁类建筑外,可按原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地震作用仍按原烈度计算,但 6 度时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3.1.5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上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3.1.6 场地地质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为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 场地类别及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 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的有关动力参数和场地覆盖层厚度。
3.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地基土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乘以地基 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3.3.6 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当液化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按表 3.3.6 选用,除丁类建筑外,不应将未处理的液化土层作 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 抗 液 化 措 施 表 3.3.6建筑类别地 基 的 液 化 等 级轻 微中 等严 重乙类部分消除液化沉陷,或对基础上部结构处理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 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的结构处理全部消除液化沉陷丙类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亦可不采取措施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更高要求的措施全 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丁类可不采取措施可不采取措施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其他经济的措施2.2 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2.2 体型复杂的建筑不设防震缝时,应估计其局部的应力和变形集中及扭转影响,判明 其易损部位,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当设置防震缝时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房屋类型等 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伸缩缝、沉降缝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2.3.2 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二、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的承载能力; 三、应具备必要的强度,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3 结构材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5.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5.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 M2.5; 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低于 C30,构造柱、芯柱、 圈梁和扩展基础不低于 C15,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 C2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8.2.3 按一 、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框架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选用,其检验所得的强 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二、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大 于 1.25;当按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大于 1.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2. 0. 3 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 1. 2;伸长率应大于 20% 2.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4.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一、一般情况下,可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 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二、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三、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四、8 度和 9 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9 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 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4.1.3 采用组 合 值 系 数 表 4.1.3可 变 荷 载 种 类组 合 值 系 数雪 荷 载 0.5屋面活荷载不 考 虑按实际情况考虑的楼面活荷载 1.0按等效均布荷载考虑的楼面活荷载藏书库、档案库 0.8其他民用建筑 0.54.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按图 4. 1. 4 采用,其下限不应小于最大值的 20%;截面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4.1.4-1 采用。
截面抗震验算的水平地层影响系数最大值 表 4.1.4-1烈 度 6789amax0.040.080.160.32图 4.1.4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a地震影响系数; a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T结构自振周期; Tg特征周期,根据场地类别和近震、远震,应按表 4.1.42 采用 特征周期值(S) 表 4.1.42近、远震场 地 类 别ⅠⅡⅢⅣ近 震 0.200.300.400.65远 震 0.250.400.550.854.1.6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6 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 应符合抗震措施要求; 二、6 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 度和 7 度以上的结构,应进行截面 抗震验算 4.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rGCGGE+rEhCEhEhk+rEVCEVEVK+фWγWCWWK (4.4.1)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r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 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 利时,可采用 1.0; rEh、r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4.4.1 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 1. 4; GE重力荷载代表值;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WK风荷载标准值; ф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不考虑,较高的高层建筑采用 0.2;CG、CEh、CEV、CW 分别为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 和风荷载的作用效应系数,尚应乘以相应的增 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表 4.4.1 地 震 作 用 rEhrEV仅 考 虑 水 平 地 震 作 用 1.3 不考虑仅 考 虑 竖 向 地 震 作 用不考虑 1.3同时考虑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1.30.54.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rRE (4.4.2) 式中 r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 4.4.2 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表 4.4.2材料结 构 构 件受 力 状 态 rRE钢柱钢结构 厂 房 柱 间支撑钢筋混凝土厂房柱间支撑构 件 焊 缝偏 压 0.70.80.91.0砌体两端均有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其他抗震墙受 剪受 剪 0.91.0钢筋混凝土梁轴压比小于 0.15 的柱轴压比不小于 0.15 的柱抗震墙各类构件受 弯偏 压偏 压偏 压受剪、偏拉 0.750.750.800.850.854.5.4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图 4.1.4 采用.其最大值应 按表 4.5.4 采用 罕遇地震作用的水平地层影响系数最大值 表 4.5.4烈 度 789amax0.500.901.40《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791 3.4.1 在抗震设计防烈度为 8 度或 9 度的地区,网架屋盖结构应进行竖向抗震验算。
3.4.2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的地区,对于周边支承的中小跨度网架可不进行水平抗震验 算;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对各种网架结构均应进行水平抗震验算 3 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3.1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 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当抗震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 的 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划分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6.1.9 当框架抗震墙结构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 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6.1.14 房屋顶层、楼梯间和抗侧力电梯间的抗震墙,端开间的纵向抗震墙和端山墙及单 肢墙、小开洞墙和联肢墙的底部(墙肢总高度的 1/8 和墙肢宽度的较大值,有框支层时尚 不小于到框支层上一层的高度) ,应符合加强部位的要求 6.1.17 钢筋接头和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箍筋末端应做 135°弯钩,弯钩的平直部分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 二、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接头,一级和二级的各部位及三级的底层柱 底和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其他情况采用绑扎接头,钢筋搭接长度范围 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三、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连梁中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 锚固长度相应增加 5 倍纵向钢筋直径; 四、抗震墙的分布钢筋接头,一、二级底部加强部位的竖筋,当直径大于 φ22 时采用焊接 或机械连接,其他情况采用绑扎接头,但加强部位应每隔一根错开搭接位置; 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搭接长度相应增加 5 倍搭接钢 筋直径; 六、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超过 3%时,箍筋应采用焊接。
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6.3.4 梁端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4 采用当梁端纵向受 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 2mm 梁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表 6.3.4抗震等级加密区长度(采用较大值)(mm)箍筋最大间距(采用最小值)(mm)箍筋最小直径一 2hb,500hb/4,6d,100φ1。